擔心子女拿到受贈財產變得不孝,如何附負擔之贈與或買賣契約方式進行規劃?
問題摘要:
附負擔之贈與或買賣是一種相對靈活且具保護性的工具,父母可以透過契約約定,要求子女在取得財產後仍須履行某些義務,一旦子女不履行,就有權撤銷贈與並取回財產。相較於單純的無償贈與,附負擔之贈與能有效避免子女在拿到財產後翻臉不認人。但規劃過程必須謹慎,條件要具體可執行,最好有書面契約或存證資料佐證,以免事後難以舉證。從法律制度角度來看,這樣的安排既符合父母對子女的保障期待,也維護贈與人基本生活需求,避免淪為「養兒防老卻反遭拋棄」的悲劇。換言之,擔心子女拿到受贈財產變得不孝,可以善用附負擔之贈與方式進行規劃,讓贈與不僅僅是財產移轉,更是親情責任與法律保障的結合。
律師回答:
現代社會中,愈來愈多人願意在自己仍然身強力壯時,提前進行財產與遺產的規劃,這與過去普遍認為「規劃遺產、立遺囑等於觸霉頭」的傳統觀念大不相同。事實上,很多長者希望自己一生打拼所得,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妥善分配,避免百年之後子女因爭產而反目成仇。為達成這個目的,常見的方式就是「生前贈與」。
透過贈與契約,將房子、股票、存款等財產提前交給子女或指定對象,使繼承糾紛提早解決。然而,生前贈與雖然好處很多,但風險也不容忽視,其中最常見的問題就是贈與後子女態度轉變,甚至不再孝順父母。那麼,父母是否能藉由「附負擔之贈與」方式,來防範子女在取得財產後變得不孝?法律確實提供一定的機制。民法第406條,贈與是一方無償給予財產、另一方允受的契約,屬於無償行為。
不過,民法第412條第1項明定,若贈與附有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所謂附負擔之贈與,指的是贈與人於贈與時,要求受贈人負擔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例如同意供贈與人使用部分房屋、承擔父母生活照護費用,或不得將贈與財產轉售他人等。雖然這些負擔與贈與財產之間不具直接對價關係,但仍然具有法律拘束力。若受贈人不履行,贈與人便可依據契約與法律規定撤銷贈與並追回財產。
實務上確實存在許多案例,父母在贈與房屋給子女時,約定其中一層樓需保留給自己居住或經營事業,若子女日後違反,法院會認定這是附負擔贈與,允許父母撤銷贈與。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讓父母在贈與的同時,確保基本的生活空間或經濟保障。
再者,若受贈人對贈與人不孝,法律也提供撤銷贈與的機會。民法第416條規定,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等有故意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不過這種撤銷,前提是贈與人自己確實陷入無法維持生活,且受贈人依法具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若贈與人尚有足夠財產自給,或尚有其他順序在先的扶養人存在,則即使受贈人沒有扶養,贈與人也無法依此撤銷贈與。再者,撤銷權必須自知悉原因起一年內行使,逾期或宥恕受贈人後,便不得再主張。
由此可知,若父母單純以「孝順」為口頭要求,卻未具體載明,法院多半認為過於空泛,難以作為撤銷依據。因此,在規劃時,最重要的是「白紙黑字」將具體義務寫清楚,例如明確載明房屋某樓層保留給父母使用、受贈人需負責醫療與生活費、不得拒絕同意設立公司地址等,這樣一旦受贈人違約,父母才有依據行使撤銷權。
此外,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直系親屬的財產,仍需併入遺產計算課稅,因此生前贈與並不能完全規避遺產稅。對父母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稅務規劃,而是保障晚年生活不受影響。因此法律專業人士常提醒,不要因為怕將來繳稅,而急於將所有財產贈與出去,反而喪失對子女的約束力。
買賣契約如何增加負擔?
附負擔之贈與,簡單來說,就是贈與人雖然是將財產無償贈與給受贈人,但同時加上某些條件或義務,要求受贈人必須履行特定作為或不作為,否則贈與人可以要求撤銷贈與或請求返還財產。這樣的設計在法律上有其特殊地位,因為一般贈與契約原則上是「無償」的,但附負擔贈與則兼具「無償」與「負擔」的混合性質。依據民法第406條,贈與的定義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但在第412條第1項中進一步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附負擔贈與的本質依然是無償契約,但卻能透過約定讓受贈人必須承擔一定義務,類似於「附條件的贈與」。例如父母將房屋贈與子女,但要求子女必須提供終身居住權、生活照顧或醫療費用,這些就屬於典型的附負擔贈與。法律學理上認為,附負擔贈與所產生的義務,與對價行為不同,它不影響贈與的無償性,只是讓受贈人額外承擔義務,因此本質上仍屬於贈與而不是買賣。
然而,實務中也可能出現「以買賣形式為贈與」的狀況,例如父母以極低價將房屋賣給子女,事實上仍是變相贈與,甚至有事實上「回贈價款」的約定,這時應該回贈及買賣約定中附加一定的負擔。這種安排本質上仍是贈與,只是包裝成買賣形式,透過附負擔及抵銷機制,使贈與人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舉例來說,父母將房屋以名義上的買賣方式過戶給子女,但約定子女必須在未來若父母有需要時返還該財產,或是同意父母繼續使用部分空間作為辦公室,這些約定在法律效果上等同於附負擔贈與。如果子女違反這些義務,父母依然可以主張撤銷贈與或解除買賣契約,以追回財產。確實有父母在贈與子女房屋時,約定房產的一樓必須保留給自己作為公司辦公室使用,並且將此約定記載契約中。
附負擔之贈與的特色在於,雖然贈與仍是無償,但透過加上義務,可以保障贈與人的需求或第三人的利益。即便形式上採用買賣、回贈或買回的方式,只要實質上是無償讓渡財產並附加義務,都可以採取附負擔贈與,並適用相關規定。對贈與人而言,這是一種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受贈人日後不履行義務或態度轉變的有效手段;對受贈人而言,則必須清楚理解接受贈與必須履行特定負擔,否則可能面臨撤銷贈與的後果。因此,無論是單純贈與還是透過買賣包裝,若希望附帶義務以防範風險,都應以白紙黑字明確約定,避免模糊不清,才能真正發揮附負擔贈與的法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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