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遺產是什麼一回事?

15 Jan, 2017

律師回答:

被繼承人死亡,因死期將近可能財產規劃可能會移轉到配偶或是繼承人的名下,形成法律上的漏洞,為了避免,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針對這樣的情形,將其視為遺產之一部份,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納入遺產價值中共同計算申報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但視同遺產遺產的情形,倘若於贈與時已經繳納贈與稅,如果不能扣抵遺產稅,恐有重複課稅的問題,對納稅義務人相當不利,因之,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因此可以雖然可進行扣抵,但扣抵仍有其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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