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是否應以書面為之?可否一部分繼承人來訂?可否針對一部分遺產?

15 Feb, 2020

問題摘要:

在繼承遺產後,由於共同繼承人共同擁有遺產,這種「公同共有」的狀態往往會在財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上造成不便,因此進行遺產分割是解決這種困境的常見方法。繼承人有權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以避免糾紛,這是遺產分割的自由原則。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定了遺產的分割方法,則應按照其指定辦理。如果沒有指定,則根據民法第824條的規定,可以根據繼承人相互間的協議進行分割,如協議不成,則可請求法院進行裁判分割。遺產分配協議可分為私人間協議和辦理不動產繼承分割登記所需協議書。私人間協議不要求書面,但最好使用書面,以免口說無據。辦理不動產繼承分割登記所需協議書必須使用書面文件,並需使用印鑑證明之印鑑章,由所有繼承人蓋妥後,檢附相關文件後方可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遺產後,所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

 

民法第1164條提供繼承人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自由,但此自由不絕對,若存在遺囑或其他契約中對分割方式有具體規定,則應遵循這些規定。同時,民法第1165條允許被繼承人透過遺囑指定遺產分割的方法,這反映了法律對被繼承人最後意願的尊重。

 

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稱此為遺產分割自由原則,以利物之使用,避免糾紛。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稱為遺囑指定分割若遺囑未定有遺產之分割時,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適用民法第824條,依繼承人相互間之協議,協議不成時,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在進行遺產協議分割時,必須涉及所有繼承人,且每位繼承人都需要表示同意,這是因為每位繼承人對於共同遺產都擁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協議分割遺產的法律基礎

 

全體繼承人參與:遺產分割協議要有效,必須得到所有繼承人的同意。這是因為遺產本身在法律上被視為共同繼承人的共同財產,每一位繼承人對於該財產都有權利和責任。

 

協議的全面履行:當協議訂立後,每一位繼承人都需要按照協議的條款執行其義務,才能最終消滅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這意味著協議不僅需要全體繼承人的同意,還要每個人按照協議執行。

 

協議的有效性與無效情況:如您所述,如果遺產分割協議中缺少了任何一位繼承人的同意,該協議即為無效。這保護了所有繼承人的權利,確保沒有人被不公正地排除在外。

 

基本上遺產分配協議可分為二類,一是私人間協議,另一則是辦理不動產繼承分割登記所需協議書,前者,法律上不要求書面,因此可以用口頭協議書,但是為免口說無據,還是最好用書面,即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苟各繼承人已依協議為分割,除又同意重分外,殊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最高法院五十四台上字第二六六四號判例參照)。

 

私人間協議:

所謂遺產分割協議,係全體繼承人為終止遺產公同共有關係之債權行為,分割方法並無明文規定,只需經共同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即可。次按協議分割,並非要式行為,祇須繼承人間確有協議分割之事實,各繼承人即應受該協議之拘束,而不得訴請裁判分割,縱令有繼承人未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於協議之成立,並不生影響。

 

這種協議形式彈性較大,不必須要式,允許口頭協議,但實際操作中為避免爭議,書面協議更為穩妥。這種協議一旦所有繼承人同意,就具有約束力,且在沒有新的共同同意前,不能再次主張分割。法律並沒有特別規定要如何分割遺產,只要所有繼承人同意就可以,此時就可成立遺產分割協議,來決定遺產分割的方法。

 

協議分割遺產契約須經全體繼承人參與協議訂立,始生協議分割遺產效力,並須全體繼承人均依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始能消滅繼承人間就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倘該協議欠缺部分繼承人之同意,即屬無效,不生協議分割遺產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民事判決參照)。遺產協議分割為共同繼承人間之契約,自須由全體繼承人參與,將部分繼承人排除之協議分割,其協議應為無效。

 

如遺產分割協議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僅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因此分割方法應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之,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為分割對象,且需先辦理繼承登記,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號民事裁判)。

 

但是如果僅針對一部分遺產而為協議,當然也可以針對一部分遺產進行協議繼承登記,不過此時就必須全體檢附印鑑明書同意辦理部分遺產的繼承登記方行

 

辦理繼承分割登記所需的協議:

這類協議要求更為嚴格,需要書面形式並使用經過印鑑證明的印章,以確保所有繼承人的同意是明確且正式的。這是因為不動產的登記涉及法律上財產權的轉移,必須有嚴格的證明過程,以防止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糾紛。

 

而辦理繼承分割登記所需遺產分割協議書,除須要書面文件,尚須使用印鑑證明之印鑑章,並由所有繼承人蓋妥後,並檢附相關其他辦理所需之文件後,如印鑑證明書,始得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因此,此份文件非使用印鑑章並檢附印鑑證明書,就無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僅得辦理一般繼承登記。

 

但沒有辦理繼承分割登記所需書面協議(含印鑑證明)就是必須透過履行協議訴訟來強制履行。遺產分割的協議,私人間的協議可以是非正式的但仍有法律上效力,但為避免未來的爭議,書面協議更為妥當。然而,當涉及不動產並需要辦理繼承分割登記時,則必須有正式的書面協議書,且需要所有繼承人的簽字和印鑑證明,以符合法定的登記要求。

 

我們建議方式

 

確保全面的溝通和協商:

在遺產分割前,所有繼承人應當有充分的溝通和協商機會,以達成一致的協議分割方案。

 

遺產清單和評估:

進行遺產分割之前,應該確定遺產的完整清單並進行適當的評估,確保每項資產都被考慮到。

 

書面協議:

雖然法律允許口頭協議,但為了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建議將遺產分割協議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由所有繼承人簽字確認。

 

這樣的處理方式有助於確保遺產分割的合法性,並維護所有繼承人的權益。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協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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