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之程序為何?
27 Mar, 2024
問題摘要:
經過這些步驟,拋棄繼承的法律程序就完成了。拋棄繼承是一個法律上嚴肅的決定,通常是在遺產負債大於資產,或者出於其他個人原因。因此,在進行拋棄繼承之前,建議與專業的法律顧問進行諮詢,以確保理解所有的法律後果和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經過這些步驟,拋棄繼承的法律程序就完成了。拋棄繼承是一個法律上嚴肅的決定,通常是在遺產負債大於資產,或者出於其他個人原因。因此,在進行拋棄繼承之前,建議與專業的法律顧問進行諮詢,以確保理解所有的法律後果和責任。
書面聲請
繼承人應在知悉有繼承權後的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提交書面拋棄繼承的聲請。
管轄法院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院負責管轄此案件。
準備必要文件
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的印鑑證明與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向其他可能的繼承人進行通知的證明,以及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法院程序
提交聲請後,法院將進行審查。如果拋棄繼承合法,法院會進行備查、通知聲請人和已知的其他繼承人,並進行公告。如果拋棄繼承被認為不合法,法院將以裁定駁回聲請。
公告
法院書記官會記錄公告或其他適當通知的詳細信息,並附在案卷中。
其程序如下:
1.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依民法1174條第2、第3項,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於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並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27條)。
3.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2)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拋棄繼承之書面
(5)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
(6)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
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拋棄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
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家事事件法第82條第2項)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4條=家事事件法第82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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