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拋棄繼承宜先清查財產及債務?

27 Mar, 2024

問題摘要:

一旦選擇拋棄繼承,將無法獲得被繼承人留下的任何資產,包括可能未被發現或估價過低的資產。選擇拋棄繼承是一個重大的決定,繼承人應在充分了解被繼承人資產與債務狀況後,再做出是否拋棄繼承的選擇。若有疑問,最好是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確保決定是在完整了解所有法律後果的基礎上做出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繼承人因生意失敗導致喪志沉淪,開始沾染酗酒賭博的惡習。因此積欠龐大債務。某日夜裡,被繼承人騎車回家路上,豈料一時眼花,不慎摔至田野裡死亡。試問,辦完被繼承人身後事的妻兒,想要辦理拋棄繼承應如何處理?
 
一旦選擇拋棄繼承,將無法獲得被繼承人留下的任何資產,包括可能未被發現或估價過低的資產。選擇拋棄繼承是一個重大的決定,繼承人應在充分了解被繼承人資產與債務狀況後,再做出是否拋棄繼承的選擇。若有疑問,最好是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確保決定是在完整了解所有法律後果的基礎上做出的。
 
探討此問題前,我們先來瞭解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之差異。所謂限定繼承就是「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以係對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若遺產不夠償還,繼承人無須用自己的財產償還。拋棄繼承,則係指對被繼承人生前的所有財產與債務均拋棄,沒有繼承問題。
 

限定繼承核心概念

繼承人選擇限定繼承,意味著他們接受繼承但僅以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遺產為限對債務負責。這保護繼承人不需用自己原有的財產來清償超過遺產範圍的債務。
 
現行法律規定雖已採取全面限定繼承制度,不若以往需特地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始能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惟仍須依法清算遺產與債務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再經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後,向各個報明債權人依其已知債權數額比例額償還債務。
 
倘若未依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則要小心謹慎所償還之債權數額、比例與償還順序,否則若不符合法律規定而造成債權人損害(包括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被清償之部分)時,將喪失所謂限定繼承之利益,自己須就該未清償之不足額負償還責任或負賠償之責。因為限定繼承法定程序甚為繁瑣,故倘若繼承人如已明確知悉被繼承人生前債務遠大於所留財產時,倒不妨可以直接辦理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要求繼承人進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遺產清算、債務清償、向法院報告遺產狀況等,以確保遺產分配和債務清償的公平。
 
當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中包含有價值的資產,但同時也有債務時,繼承人可能會考慮選擇限定繼承,尤其是當資產的價值可能大於或接近債務總額時。
 

拋棄繼承核心概念

繼承人選擇放棄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和債務。選擇拋棄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和財產均無任何法律責任或權利。
拋棄繼承的程序相對簡單,繼承人需要在特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拋棄繼承的書面聲明。這需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定時間內完成,通常是三個月。當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遠遠超過其財產時,拋棄繼承成為一個合理的選擇。這避免了繼承人因為繼承而承擔額外的財務負擔。
 
繼承人之繼承權,開始於被繼承人死亡同時,當然發生。當然繼承後,如繼承人中有繼承喪失情形者,由其他繼承權人向該繼承喪失者主張,使其喪失原本當然取得繼承之權利。拋棄繼承,則是繼承權人對外表示,自己不願意繼承之意思;因此,拋棄繼承並無強制性,但繼承喪失者則須另行主張。兩者性質不同,踐行的方法自然不同。
 
辦理拋棄繼承程序,需在知悉自己為繼承人時(註:通常是在知道被繼承人往生時或是前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被繼承人住所地(通常為戶籍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亦即,需向法院遞交「拋棄繼承聲請狀」並檢附:「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與死亡證明書」、「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與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及「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拋棄繼承通知、存證信函等)」,再向法院繳交費用新臺幣1,000元。屆時法院審查書面文件與法定要件均齊備後,即會發准予備查函文,如此拋棄繼承手續即已辦妥完畢。(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如已明確知悉被繼承人所留債務遠大於資產的狀況下,建議被繼承人妻兒不妨考慮直接辦理拋棄繼承,雖辦理初期亦有拋棄繼承通知之煩擾,但准允備查完畢後,即無其他後續處理程序;相較限定繼承之相關繁瑣程序仍是較為簡便。但所面臨之相應風險,即:倘若錯估遺產狀態,也就是當被繼承人的資產大於負債時,繼承人亦將因拋棄繼承而無從再行繼承。因此,選擇辦理拋棄繼承前,仍應考量清楚較為妥適。
 
拋棄繼承的步驟
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人應在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時(即被繼承人去世的消息傳來時)開始計算時間。
 
準備拋棄繼承所需的文件
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與印鑑證明。
繼承系統表。
已向可能的繼承人發出的拋棄繼承通知的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或雙掛號信件的回條。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遞交拋棄繼承聲請書:
 
在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的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書面申請。
繳納費用:
 
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費用,通常為新臺幣1,000元。
 
法院審理與決定:
法院將審查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若一切符合,法院會發出准許備查的通知,這標誌著拋棄繼承手續的完成。
 
時間限制
必須在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拋棄繼承的申請。逾期將不能拋棄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75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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