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應備文件來不及準備,可以先向法院具狀嗎?
27 Mar, 2024
問題摘要:
即使法院對拋棄繼承的申請進行了備查,這只是確認了申請的形式上符合要求,而不涉及對拋棄繼承行為本身合法性的實質性判斷。如果未來有關於拋棄繼承的法律爭議,仍然需要進行實質性的審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辦理拋棄繼承,應於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民法第1174條)。
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
如在法定期限來不及準備應備文件,除了聲請狀外,其他如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存證信函、回執)、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如印鑑證明),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第14條法之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78條: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1條: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面對拋棄繼承申請的緊迫期限時,當事人可以採取的策略,以及法院如何處理這些情況。
先行提交聲請,後續補正
當當事人發現自己無法在法定的三個月期限內準備齊全所有需要的文件時,他們可以選擇先行提交基本的聲請文件,然後根據法院的指示進行後續的補正。這樣做可以確保不會因為準備文件的延遲而錯過放棄繼承的法定期限。
法院在收到初步的聲請後,如果發現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會通知當事人補正。這個補正階段對於確保聲請的有效性非常關鍵。如果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完成了補正,則其聲請可進入下一步的處理流程。
當事人如時間已經快到三個月,仍無法準備完成文件,可以先具狀,事後法院會通知補正,此時再補正就好了,以免耽誤時間。後來如當事人沒有補正是否發生效力呢?此時法院當然不會發准予備查之通知,而是予以駁回聲請。但是否發生民法第1174條規定之效力?
法院就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僅於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認,法院就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亦僅有確認之性質,並無實體認定之效力,故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合法有效,於相關事件仍須實體審查,換言之,如符合民法第1174條規定即已發生效力,不因有無法院予以備查而有異。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212號民事裁定:「拋棄繼承事件,因不具訟爭性,為非訟事件之性質,法院對繼承人拋棄繼承聲明之准予備查通知,僅依形式上審查,並無實體認定之效力,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合法,於相關事件仍須實體審查。」
為確保了拋棄繼承的程序正當性和法律的透明度,同時也保障了繼承人的權益。在沒有補正的情況下,如果法院沒有發出准予備查的通知,拋棄繼承的效力可能需要透過進一步的實體審查來確認,這意味著拋棄繼承人可能需要在未來面對更多的法律程序來確定拋棄繼承的有效性。
如果當事人未按法院的要求補正,則其聲請可能會被駁回。即使在拋棄繼承的非訟程序中,法院的職責主要是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並不涉及對拋棄繼承行為本身的合法性或效力的實質性認定。即便是在沒有完成法院備查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民法對拋棄繼承的規定,其拋棄繼承的行為仍可能被認為是有效的。這種情況下的效力認定可能更依賴於未來的實體審查,尤其是當出現爭議時。
總的來說,當事人在處理拋棄繼承的聲請時應該盡量遵守法律規定,及時補正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在法律框架內正確完成所有程序,可以有效避免對繼承權的不確定性和可能的法律糾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4條=家事事件法第78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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