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不奉養父母親 還可分遺產?

17 Nov, 2016

問題摘要:

民法第1145條有關繼承權喪失的條件,特別是涉及重大虐待或侮辱情形下的法律應用。此外,也探討了如何透過遺囑或其他合法方式明確表達不讓特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意願,以及相關的稅務考量和贈與撤銷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對於確保父母權益,防止不適當的繼承行為至關重要。特別是在處理不孝子女的情況時,法律提供了一定的保護機制,使得被繼承人可以透過法定途徑限制這些子女的繼承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什麼法律規劃都不作的,這是當然的,如何不想分財產給不肖的子女,到底應該如何處理?

 

遺囑的重要性及法律效力

 

被繼承人可以透過遺囑等合法方式明確表示某繼承人不得繼承其遺產,但需遵循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件,否則僅為遺願,無法律效力。在實務中,遺囑需符合台灣民法規定的格式和條件,例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等。

 

繼承權的喪失(表示失權)

 

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並非自動喪失繼承權,必須經被繼承人明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後,才會喪失其繼承權。這種表示可以透過書面文件或電子訊息等方式進行,但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和條件,例如遺囑。

 

民法第114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時,並非當然喪失繼承權,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後始發生喪失繼承權的效果,稱之為表示失權。法律上,子女孝敬或奉養並無當然喪失繼承權,但是父母親可以以書面表示因子女不孝,不盡扶養義務為由,使其喪失繼承權。

 

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形,被繼承人可以透過明確的表示方式,如遺囑,表達不讓該繼承人繼承自己的財產。這種表示必須是清楚且明確的,例如透過法定的遺囑格式來實行。此表示一旦完成,繼承人便會喪失其繼承權。

 

何謂重大虐待或侮辱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重大虐待或侮辱時,會考慮社會通念、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倫理觀念等具體情況,而非僅依被繼承人的主觀意願。例如,子女長期居住國外,疏於探望或關心父母,可能被認定為重大虐待的情形。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這個表示,除了採取遺囑的方式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以外,法律上並沒有一定強制要採取哪種方式,沒有說一定要採取訴訟來處理喔,也沒有說一定要對哪個特定的人做出表示,其實只要父母可以舉出證據證明已經表示過了,例如明確寫在紙上表示由何人繼承、何人不得繼承,或是發電子訊息等方式,就都算完成表示。不過到底是否符合重大虐待或侮辱,法官必須客觀從社會觀念來衡量,必須觀察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等所有具體情況來決定,不能只從被繼承人(父母)的主觀角度來判斷(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民事判決)。

 

繼承和扶養的區別

 

通常符合的情況,像是久居國外的子女疏於關心未探望慰問,直到病故前後才返台,就比較容易認為屬於重大虐待的情況。畢竟繼承和扶養分別為兩個獨立的制度,繼承的目的在於確保子輩往後的生活不致堪慮,扶養的目的在於使扶養義務人能夠得到生活的保持或扶助,二者相互間並沒有直接關聯。

 

即使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沒有適當的扶養或照顧,這本身並不直接導致繼承權的喪失,除非有被繼承人生前的明確表示。另外,如果存在其他合法繼承人,被剝奪繼承權的人的份額可能會依法分配給其他繼承人。

 

繼承和扶養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制度。繼承旨在確保繼承人的未來生活,而扶養則在於使義務人得到生活的保持或扶助。單純的未盡扶養義務並不足以導致繼承權的喪失,除非有被繼承人生前的明確表示。

 

「不肖子女條款」,使「不孝」的子女不得繼承遺產。重點是指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或無正當理由不盡扶養義務,不得繼承遺產。有關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不得繼承的事由。

 

若子女「不孝」,對父母有重大侮辱及虐待情形,例如:毆打父母、或父母臥病在床,無正當理由不探視、或惡意不扶養等情形,也可以留存相關證據,並在遺囑中表示該名子女不得繼承遺產,讓該名子女喪失遺產繼承權。但須提醒,立遺囑務必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才會發生效力,否則,只是遺願,而非遺囑。

 

在處理「不孝」子女的遺產繼承問題時,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是否有在適當的法律格式下清楚表達其意願,如遺囑。此外,實際的虐待或侮辱情節需要經法院從社會通念、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社會倫理觀等角度進行客觀評估。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訂有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只有符合規定所列的情形才會喪失繼承權。而單就「在父母生前沒有照顧或負擔生活費用」的事實而言,其實並不容易直接構成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另外,雖然目前實務上承認被繼承人生前可以透過遺囑方式讓某繼承人單獨繼承所有遺產,但是此時仍然有特留分扣減權可以行使,也無法達到所有遺產都由單獨繼承的目的。就本件事實來說無法單獨繼承父母所遺留的遺產。

 

尤其,單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030號民事判決認為,代位繼承是以自己本來之繼承權直接繼承遺產,並非繼承被代位人之權利,代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應以該繼承人本身之事由判斷。 即使子女喪失繼承權,只要孫本身未違反民法第1145條各款規定事由,孫還是可以代位繼承且應繼承的遺產金額不會受到影響喔!

 

生前贈與的考量

 

生前贈與在稅務上可能更為有利,但同時也會帶來失去財產掌控權的風險。父母可在贈與時設定條件,如固定給予孝親費或設定抵押權,以防止子女不奉養父母的情形。贈與行為若發生爭議,雖依民法416條規定,父母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撤銷贈與,但法定情形限制嚴格,還是自行設定負擔比較容易控制。

 

這時候,或許考量是否生前進行贈與可能是可以處理方式,一般生前贈與的方式,在稅務上,以「繼承」稅負而論,當然選繼承。繼承中的免稅額、扣除額多、課稅級距也比贈與來得寬,稅率跟贈與相較更優惠。但是考量特留分及死亡財產紛爭的問題,生前贈與似乎是更好的方式。

 

其實重點在於生前贈與,如房產,父母親容易失去財產掌控權。許多實務上案例,子女跟父母關係不好,財產贈與後子女就不願意奉養父母親,在失去財產的情況下,子女狠心將父母掃地出門也時有所聞,但其實這個法律上是有辦法處理。

 

當然不是依靠民法有一個「防止不孝條款」,如民法416條第1項第2款有提到,受贈人如果對贈與人沒有履行扶養義務,那贈與人是可撤銷贈與行為,但有一定條件,包括要舉證父母無法維持生活、子女有未盡扶養義務情況,因之,如果父母親有其他資產可以維持生活,這種情況下子女如果沒有奉養父母,基本上還是不能依照民法416條進行撤銷贈與,因為父母有維生能力時,就沒有受扶養的權利。

 

如果父母在尚未贈與前,最好的方式建議提前進行更多法律行為以保障權益,「白紙黑字寫好子女必須遵守的條款」,如果子女無法遵守,父母親就可以撤銷贈與。例如父母親本來有財產可維持生活,但還是希望子女固定給孝親費,可在贈與時先約定,或是贈與房產要讓父母繼續居住等條件,並且在贈與的資產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負擔,以免子女事後反而又變得不奉養父母的不孝子女。

 

財產傳承的規劃

 

財產傳承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個別規劃,結合贈與、繼承、信託、保險和遺囑等方式,確保符合被繼承人的意願,並防範未來可能的法律爭議和家庭糾紛。在處理財產傳承問題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所有法律文件和規劃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充分保障被繼承人的意願和權益。

 

常見情況是蠻多人都等到年紀很大才規劃財產傳承,不論是繼承或是贈與都一樣,當年紀大了,子女間若關係不太好,則會懷疑父母親是否本身無法辨別事理。尤其,某子女對父母掌握較大控制權,若當父母親去世後,生前做的贈與或遺囑行為效力會質疑,以如長輩常見的失智症、中風等症狀發生,等到那時候做遺囑,對弟妹來說會覺得這非父母本身的意思,手足間就會進行訴訟爭家產,65歲前就要先規劃好財產傳承,尤其對於稅負或費用特別敏感的當事人,一定要持續進行規劃。

 

此外,財產傳承必須要量身訂做。財產規劃並非僅以「贈與或繼承」說完這麼簡單,常見的是贈與、繼承、信託、保險,加上遺囑搭配,律師會依照個案需求做安排,遇過的情況「是否不想讓某位子女取得財產,或是想讓孫子取得,或是某些東西希望先給子女,但也不希望子女賣掉,要怎麼做?或是想要給子女但也不要一次給完」等等有很多種變化的情況。

 

綜上,如何實際運用這些法律規定來保護資產並確保其按照被繼承人的意願進行分配。在這方面,遺囑的撰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以確保其效力,同時考慮到如何適當地配置財產以預防未來的爭議。此外,生前贈與的安排和條件設定也是防止未來可能的不孝行為和保護父母利益的重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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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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