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國外不方便回國,還可以辦拋棄繼承嗎?

27 Mar, 2024

問題摘要:

在國外的人如何辦理拋棄繼承的具體步驟,包括所需的文件和應走的程序。這個過程對於那些因為地理位置而無法親自前往台灣法院提交文件的人來說,是非常有用的指南。透過這些步驟,即使身在海外的人也能有效地處理拋棄繼承事宜,避免不必要的繼承負擔。值得注意的是,這個過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特別是涉及跨國文件的公證和認證,因此提前規劃和行動是關鍵。此外,考慮到複雜的法律問題,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常是明智的選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累累、久無聯繫的親人過世了,不希望繼承到債務,或不想處理被繼承人留下來的繁雜法律事務,可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但人在國外,究竟應該如何處理呢?
 
明確決定
在決定拋棄繼承之前,需要充分了解遺產和債務的情況,以做出最合適的決策。
 
準備必要文件
包括拋棄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以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
 
聲明拋棄繼承及授權書公證
若拋棄繼承人居住在國外,需要前往當地的台灣駐外單位(如大使館、領事館)進行聲明拋棄繼承的公證,並獲得授權書。
 
外交部認證
隨後將公證好的文件送至台灣外交部駐外單位進行認證,以確保文件在台灣具有法律效力。
 
提出拋棄繼承申請
完成上述步驟後,可通過授權在台灣的代理人(如律師)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申請。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將予以備查,並通知相關人士。若不合法,則以裁定駁回。
 
拋棄繼承前應想清楚,事後不得再主張認知錯誤要撤銷拋棄繼承,因而拋棄繼承後,即不得取得遺產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法院不會開庭,法律也沒強制說要委託律師處理,跟訴訟案件比起來,對一般人的難度較低。
 
但辦理拋棄繼承的「經驗」也是很重要的,尤其在人在國外不方便調查遺產及債務狀況,這時委託律師處理拋棄繼承事宜,除避免應付文件的缺漏而遭法院駁回的風險,當事人也不用煩心拋棄繼承的補件程序,更重要是事前可以幫忙調查遺產及債務。
 
更重要的是,律師可一併提供繼承法律、債務處理的法律諮詢,讓當事人瞭解拋棄繼承的利弊,再做出正確的決定,以及知道哪些人該辦拋棄繼承,而哪些人不用。因而委託律師辦理拋棄繼承,是一個最有效率的管道,此時前往戶籍、地政及國稅局、銀行、聯徵中心調查被繼承人資產及債務,實在非常重要。
 
再者,即令決定要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
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拋棄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其他如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繼承系統表。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
 
關於上開拋棄繼承手續,因本人無法親自前往辦理,法院或戶政、國稅局、地政機關會要求提出授權書。在國外作成之文書,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若拋棄繼承權人居住在國外,請至我國駐外外交單位辦理聲明拋棄繼承及授權書並將文件公證,再經台灣外交部認證後提出辦理:請將印鑑章攜帶到法院核對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8條)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故經海基會驗證之中國大陸公證書,依法推定為真正,可作為法院或政府機關認定之依據。
 
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由我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查驗並證明文書上的簽章、印鑑非經偽造,或證明該文書的真正性。文書外交驗證多半是跨國文件傳遞的必備程序,說明該文件效力受到驗證國的承認,而使文件產生國對國之間的公信力。
 
即使身在海外的人也能有效地處理拋棄繼承事宜,避免不必要的繼承負擔。值得注意的是,這個過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特別是涉及跨國文件的公證和認證,因此提前規劃和行動是關鍵。此外,考慮到複雜的法律問題,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常是明智的選擇。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4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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