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雙重國籍,遺產稅是否應繳?

04 Apr, 2024

問題摘要:

遺產稅的課徵是根據個人的居住地和國籍,而不僅僅是根據國籍。這意味著即使是無戶籍國民,只要被認定為經常居住在台灣,其在全球範圍內的遺產都會被課以遺產稅。對於沒有在台灣經常居住事實的無戶籍國民,在遺產規劃和稅務規劃時,確實需要考慮到這一點。他們的繼承人可能無法享受到某些稅收優惠,這可能會增加繼承人的稅負。因此,提前進行遺產規劃,並採取合法的節稅策略,將是非常重要的。

 

律師回答:

當事人是中美雙重國籍,當事人之先生是港美雙重國籍(有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子女為美國籍。現準備回台置產落業歸根,想請教如果當事人與先生百年後(過世後),美國籍兒女的繼承跟遺產稅,跟本國居民有何不同?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重點在於我國國稅局可以掌握的財產就要交稅,跟國籍沒有關。

 

國籍與遺產稅的關係

遺產稅課徵對象

依我國國籍法第2條規定,父母一方為中華民國人,其子女即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須加以釐清的是,「國籍」的具備與否,事實上並不是以「有無本國護照」或「本國身分證」為認定標準,也就是說,「我沒有台灣護照及身分證,所以沒有台灣國籍」的認知是不正確的,因為「國籍乃國家所決定之事項,每一國家各自依其法律決定何人為其國民」,故出生時父母有一方是中華民國國籍,其子女即具有我國國民身分了,通常對這樣身分的人,我們都稱之為「無戶籍國民」。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即使某人沒有台灣護照或身分證,但只要其父母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該人就自動被認定為中華民國國民,即使沒有在戶籍系統中登記。這類人被稱為「無戶籍國民」。

 

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一、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而我國對遺產稅的課徵是屬人主義兼採屬地主義,簡單來說,屬人主義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死亡時遺有遺產者,應就其「境內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屬地主義則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但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遺產者」,應就其「境內」遺產課遺產稅。

 

故雙親逝世後,視其「是否為我國國民」、「經常居住於境內或境外」等要件,可以知道對課稅的財產「範圍」有無涵蓋境內、境外將會有所不同,但其繼承後遺產稅的稅率則與本國人民並無不同。

 

此外更應特別注意者是,在我國境內無經常居住事實而戶籍的國民,於其死亡時,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其繼承人不得主張扣除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列舉扣除額,故申報時如未注意此細節,會有遭連補帶罰的風險,節稅手段多端,建議民眾如有遺產節稅規劃仍應盡早為之。

 

根據居住地和國民身份的不同,遺產稅的課稅範圍也會有所不同。對於經常居住在台灣的國民,其在全球範圍內的遺產都會被課以遺產稅;而對於經常居住在海外的國民或非台灣國民,則只有其在台灣境內的遺產會被課稅。

 

在臺灣,遺產稅的徵收並不僅僅基於國籍。即使一個人沒有臺灣護照或身份證,如果其父母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該人也被認定為中華民國國民(即無戶籍國民)。因此,對於在臺灣有遺產的人,其子女的國籍(在此情形中為美國籍)並不直接影響遺產稅的徵收,而是其居住地和與臺灣的連接更為重要。

 

遺產稅的徵收原則

臺灣的遺產稅制採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對於經常居住在臺灣的國民,不論其遺產位於國內外,都需按照臺灣的法律繳納遺產稅。而對於經常居住在海外的國民或非臺灣國民,只有其在臺灣境內的遺產需要繳納遺產稅。

 

遺產稅制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並不單純以國籍為依據來課稅,而是結合了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的原則。這意味著,不論國籍如何,只要被認定為經常居住在台灣的個人,其遺產(不論是在台灣境內還是境外)都會被課以遺產稅。對於不經常居住在台灣的台灣國民或非台灣國民,只有其在台灣境內的遺產會被課稅。

 

遺產稅減免對象

遺產稅的稅率和扣除額:無論繼承人的國籍如何,遺產稅的稅率對所有人都是一樣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繼承人在臺灣沒有常住事實(即無戶籍國民),其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不能享受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列舉扣除額。這意味著,沒有在臺灣常住的無戶籍國民的繼承人可能會面臨較高的稅負。

 

對於在台灣沒有經常居住事實的無戶籍國民,其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無法享受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列舉扣除額。這可能會導致較高的稅負,甚至遭受罰款。考慮到遺產稅的規定可能會影響到繼承人的稅負,建議提前進行遺產規劃和稅務規劃,以合法地最小化稅負。這可能包括設立信託、轉移財產所有權或其他法律允許的節稅策略。

 

具體分述如下: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上開扣除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

 

另外,亦可扣除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

 

雖然國籍對遺產稅的徵收有一定的影響,但更關鍵的是被繼承人及其繼承人的居住狀態和與臺灣的聯繫。因此,進行詳細的遺產規劃和瞭解臺灣的遺產稅法是非常重要的。鑒於遺產稅的複雜性及潛在的高稅負,提前進行遺產規劃和稅務規劃是非常重要的。這可能包括建立信託、轉移財產所有權或採取其他合法的稅務籌畫策略來合法最小化稅負。

 

(相關法條=國籍法第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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