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死亡登記及除戶?

04 Apr, 2024

問題摘要:

進行親人過世後的除戶(死亡登記)是一個重要的法律程式,旨在將亡者的資訊正式從政府的戶籍系統中移除,以便於後續處理遺產繼承、保險理賠等事宜。以步驟1:獲取死亡證明。步驟2:攜帶所需文件至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及除戶。步驟3:完成死亡登記後,同時申請除戶謄本一旦死亡登記完成,戶政事務所會將死者的戶籍註銷,此時可申請除戶謄本,用於後續的遺產繼承等事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每個家庭都可能遇到親人離世與繼承的情形,從親人死亡到完成繼承的要辦理的流程有許多,但第一步就是除戶謄本,那要如何辦理?

 

什麼是除戶?為什麼要進行死亡登記?

辦理除戶(死亡登記)是在親人過世後處理遺產繼承等事務之前的第一步。

 

除戶,是指在戶籍資料中記載死者的死亡日期和申請登記時間,同時將亡者的姓名從戶口名簿正本上刪除,正式將個人的去世資訊記錄在政府資料庫內。

 

根據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故當親人過世後,家屬需在一定期限內去戶政機關進行死亡登記。戶政人員將在戶籍資料中,記載死者的死亡日期跟申請登記時間,同時也會將亡者的姓名從戶口名簿正本上刪除,進行除戶。等於是將當事者已過世這件事情,正式存入政府的資料庫內。

 

死亡證明書正本、死亡者的身分證(若遺失則免附)、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戶政所辦理死亡登記,

 

辦妥死亡登記後,即可同時申請除戶戶籍謄本。

 

辦理死亡登記所需要的文件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者的戶口名簿、身分證及申請人的身分證、印章。委託他人代辦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申請開立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在醫院病故

如果親人是在醫院因病亡故的話,醫生會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通常是配偶或直系血親)可以向醫院申請多份死亡證明書(通常一次是發10份),因為之後辦理被繼承人除戶、遺產繼承或申請保險理賠、埋葬、火化、保險及撫卹等相關事宜,都會需要用到,所以通常醫院也會給比較多份的死亡證明書。

 

診所開發之死亡診斷書,如係蓋橢圓形章戳及醫師私章並未加蓋印信,如經查明確係該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得予受理死亡登記。

 

當事人如在大陸地區死亡,申請人無法取得大陸相關單位出具 之死亡證明文件時,可憑載明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 資料之埋葬許可證明或火化許可證明或骨灰存放之相關證明文 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據以辦理死亡登記。 若情形特殊,處理仍有困難者,得敘明案情並檢附相關資料層 報內政部,再轉請海基會協助處理。

 

大陸地區製作之「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未填死亡日期,僅寫填報日期,可憑經海基會查證之死亡證明書受理,以填報日期為死亡日期。

 

死亡多年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得提憑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埋 葬許可證辦理,如確無法取得醫師死亡證明書、埋葬許可證等證 明文件,憑在場親見當事人死亡者 2 人以上之死亡事實證明書, 經查實後辦理死亡登記。

 

國外出生及死亡證明書影本業經我駐外館處認證,其效力應可 視同正本,無需再要求申請人繳交經認證之正本。

 

國外死亡者提憑其死亡地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單 位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或國內公證人認證。國外死亡,提憑經駐外單位驗證之死亡證明書,未註明其出生 日期,身分證號及戶籍地址等資料,無法據以判定同屬一人, 可請申請人提出在場親見其死亡者 2 人以上之證明書或最近 親屬開立之確認死亡之切結書等資料申請死亡登記。

 

疑似非病死

如果親人是屬於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時(例如因為意外過世),則應等候警方通知檢察官到現場進行遺體「司法相驗」(檢視大體)後,才能移動大體,檢察官會和法醫一起前往。相驗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及確認有沒有因犯罪而死亡的因素,如果發現有犯罪嫌疑時,就會有繼續調查及勘驗的必要,甚至是需要進一步解剖大體。

 

醫院、診所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需報請檢察機關依 法相驗後,始得開立死亡證明書。民眾如持醫療院所開立之乙 種診斷證明書申辦死亡登記,與上揭規定不符,不應受理。

 

檢察官相驗完畢後,檢察官和法醫會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家屬拿到證明書後,就可以到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或辦理後事。司法相驗、解剖及證明書的開立,都是不收費的。

 

行政相驗

另外還有一種叫做「行政相驗」,指的是除了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的情況,當病人無法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取得死亡證明書時,就由所在地衛生所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開立死亡證明書。

 

行政相驗時,如發現有疑似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的情形,應即報請司法相驗。

 

取得死亡證明書後,必須在30天內向戶政機關(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及除戶,戶政機關會將死者的戶籍註銷,之後家屬才能辦理除戶的戶籍謄本。後續許多繼承相關事務,也需要有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才有辦法辦理。

 

親人過世後,除了申請死亡證明外,另一個重要的動作就是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死亡登記)及除戶謄本。對死者來說,死亡證明跟除戶謄本就如雙證件一樣,各大作業流程(保險給付、過戶、繼承、申報遺產稅)都會用到。那除戶申請要帶什麼文件呢?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戶籍法第36條)。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籍法第39條)。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死亡登記(戶籍法第48-2條)。死亡、及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登記之申請人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亦不委託他人申請時,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死亡宣告

法律上另外還有「死亡宣告」的制度,依據法律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可以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做出死亡宣告;失蹤人如果是80歲以上者,可以於失蹤滿3年後,做出死亡宣告;失蹤人如果是遭遇特別災難,可以在特別災難結束滿1年後,做出死亡宣告。

 

司法機關對於無從以科學方法判定正確死亡日期之情形,其死亡時間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以推定之死亡日期辦理其死亡登記。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的時間,推定其為死亡。死亡的時間,應為所定期間(7年、3年或1年)最後日終止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等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辦理好死亡登記之後,通常會一併申請「除戶謄本」。除戶謄本,又稱除戶證明,就是戶籍謄本的其中一種。除了證明死者被除籍,它同時常被拿來當作是死亡證明,亦可當作死者個人資料身分證。

 

(相關法條=戶籍法第14條=戶籍法第36條=戶籍法第48-2條=民法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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