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有繼承人不願承受怎麼辦?
問題摘要:
如果在遺產繼承中遇到複雜的法律問題,尤其是涉及多位繼承人的情況,確實需要專業的法律建議和支持,以確保每位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妥善保障。您強調的溫暖和專業服務態度,對於處理這樣敏感的家庭事務非常重要,這樣可以幫助客戶在情緒穩定的狀態下做出明智的法律決策。
律師回答:
在遺產繼承中,通常情況下不需要所有的繼承人都參與訴訟。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所有的繼承人可能需要全體參與訴訟,例如當遺產的分配涉及所有繼承人的權益時。
訴訟參與的法律要求
在民事訴訟中,當原告或被告逝世,其繼承人需承受訴訟,以確保案件可以繼續進行。根據台灣的法律,特別是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繼承人必須全體參與承受訴訟,這是合法進行訴訟的前提。如果繼承人中有人不願或未能聲明承受訴訟,可能會對訴訟進程造成延誤。
當原告或被告逝世後,其繼承人必須全體承受訴訟的重要性,以確保訴訟的合法進行。此判決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即訴訟的正當性和有效性依賴於所有繼承人的共同參與,這是因為他們作為法律上的繼承人共同擁有死者的權利與義務。
如果有繼承人不願參與訴訟,他們通常可以選擇放棄參與或放棄他們的繼承權利。這意味著他們將不再對遺產的分配和訴訟結果負責,並且不會參與法庭程序。但是,放棄繼承權利可能會有一些後果,因此他們應該在做出這樣的決定之前諮詢律師,了解放棄繼承權利可能對他們的影響。
如果有繼承人不願參與訴訟,但其他繼承人希望繼續進行訴訟,那麼通常法院可以允許訴訟繼續進行,而不需要所有的繼承人都參與。法院將考慮所有相關的事實和情況,並作出相應的裁決。
總的來說,如果有繼承人不願參與訴訟,最好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了解他們的權利和選擇,以及可能的後果,並根據具體情況做出適當的決定。
遺產案件常發生就是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時,法院即無法繼續案件的審理,須待死亡當事人之繼承人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之後才能繼續案件的審理。此由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即明:「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而繼承人有時不止一人,向法院承受訴訟,是否需要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還是只要繼承人其中一人即可?因為要找到所有繼承人在聲請承受訴訟狀上簽名,未必是件易事,有些人拒絕簽名那更麻煩了。
承受訴訟應由「繼承人全體」為之,始謂合法
這個原則的目的是確保訴訟中涉及的所有法律權益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並防止因個別繼承人的未參與導致訴訟結果的不公或無效。這也意味著,法院有責任隨時檢查是否所有繼承人都已經適當地參與到訴訟中,無論訴訟進行到何種階段。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判決指出:「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又是否由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攸關訴訟要件之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均應隨時依職權調查。」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指出:「按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非經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不能除去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效力。」
對於實際操作,這表示當涉及到繼承人的訴訟時:
全體參與原則:
所有繼承人必須共同承受訴訟,這不僅是他們的權利也是義務。法院將確保這一過程合法進行。
法院的職權調查:
法院有責任確保訴訟的所有必要要件得到滿足,包括繼承人全體的參與。如果發現有繼承人未能參與,法院有權採取措施確保訴訟能夠繼續進行。
訴訟的持續性:
法院的這一職權也確保了訴訟不會因為繼承人的缺席而無法進行,確保法律行動的連續性和效力。
所以訴訟當事人死亡時,應由全體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承受訴訟,缺一不可(已獲法院准許拋棄繼承備查者除外)。
非自願參與訴訟的解決方式
法院有權利透過裁定,命令繼承人承受訴訟,即使他們原本不願意參與。這一措施旨在避免訴訟因繼承人的不作為而無法繼續。
若有繼承人不願承受訴訟,法院可依「裁定」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為避免案件久懸未絕,若有繼承人不向法院聲請承受訴訟,法院可逕行裁定繼承人承受而續行訴訟,若已承受訴訟之繼承人欲使訴訟程序即時續,可具狀請求法院裁定命其他繼承人承受。
繼承人的法律選擇
繼承人在承受訴訟時有權利選擇放棄繼承,但這一選擇有可能放棄相關的繼承權益。因此,繼承人在做出決定前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了解所有可能的法律後果。
來到律師事務所的當事人,通常都處於悲傷、憤怒或慌張的情緒狀態,無論是對自己或是他人,對現在或是未來都充滿不安,而我們都知道在具有情緒及不穩定的狀態下所做出來的決定,通常都會在事後帶來更大的後悔。「遺產繼承律師」提供了溫暖且堅定的專業服務及環境,希望協助客戶在穩定的狀態下做出最合適的決定。遺產糾紛是家庭中常見的困擾,往往導致爭議和法律訴訟。若您遇到了遺產繼承的問題,不妨請教專攻於此領域的我們。
-家事-繼承-遺產訴訟-
瀏覽次數: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