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誰優先?

28 Jun,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祇有發生在無人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的狀況(在台灣過去常發生在老榮民身上,畢竟有遺產不去繼承者很少見),基本上,由於遺產管理人任務即是在找人繼承,無人繼承就代替繼承人的地位,所以當然一定由遺產管理人先執行任務,等到遺產管理人就位後,才輪到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

 

此部分可參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14號民事裁定意旨:「查遺囑執行人僅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於無人承認之繼承在繼承人未經過搜索之程序確定及遺產未經過清算程序確定其範圍內容、數額前,遺囑執行人自無法具體實現分配遺產予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任務,職是,應先由遺產管理人踐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後,始由遺囑執行人為遺囑之執行。遺囑執行完了時,再由遺產管理人為最後之清算程序。本件被繼承人高嵩嶽為民,在台既無繼承人可以管理其遺產,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及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八十七)陸法字第八六一六五一九號函之釋示,應由主管機關即被上訴人為其遺產管理人,本其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就高嵩嶽之遺產為繼承人之搜索及踐行清算程序,在此之前,上訴人自不得以遺囑執行人之身分就該遺產為管理之行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交付如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被繼承人高嵩嶽之遺產及喪葬補助費新台幣十九萬八千一百七十五元本息即無理由,原審因而維持第一審為其敗訴之判決,並不違背法令。」

 

另外,亦可參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84號判決所示:「本件係無人承認之繼承,於繼承人未經過搜索程序確定及遺產未經清算程序確定其內容範圍之前,遺囑執行人尚無法具體實現分配遺產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任務。是應先由遺產管理人踐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而後由遺囑執行人為遺囑之執行,遺囑執行完了時,再由遺產管理人對於未於公告期間為報明或聲明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最後之清算程序,在遺產管理人為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期間,遺囑執行人之權限暫被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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