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子女不孝,父母事前應如何進行規劃,方得容易將先前已送財產要回來?

02 Sep, 2024

問題摘要:

法律上如何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同時避免子女在將來因為遺產而產生紛爭。生前贈與作為一種遺產規劃工具的應用,如一位母親向兒子贈與房屋,兒子卻將房屋抵押貸款後揮霍無度,導致母親不得不向法院申請保護令及要求撤銷贈與的情況。這個案例強調了生前贈與的風險,尤其是在贈與人需要考慮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免受不當利用或濫用的情況。民法第416條中關於撤銷贈與的規定,在何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要求撤銷贈與,例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或未履行扶養義務等行為。並且提到了如何利用「附負擔贈與」來加強對生前贈與的控制和保護,以確保受贈人會按照既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人有權要求返還贈與物或其價值。

律師回答:

不同於以往認為「規劃遺產、預立遺囑就是在觸霉頭」的傳統觀念,現在有越來越多人會提早在自己身強力壯的時候,尋求律師協助規劃將來的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等等,無非就是希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規劃與分配財產,同時也避免將來子女為了爭產而衍伸的紛紛擾擾。

 

遺產還是可以照顧到自己想要照顧的人,更不希望看到百年後,子女還為了這些錢反目成仇、對簿公堂。而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將部分財產預先送給繼承人。不過,生前贈與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

 

子與母同住,子向母謊稱準備成家和創業,母將名下目前之住處房屋贈與子。結果子以該房屋向銀行貸款500萬元,揮霍花光。子無力繳貸款,又伸手向母要錢,母害怕家產被敗光拒絕給子錢,子心生不滿對母辱罵,並將母趕出門。母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及訴請撤銷贈與,返還房屋,法院核發保護令及判決子應將房屋歸還母。

 

生前贈與的法律風險

 

父母在世時可以通過贈與契約將財產轉移給子女,這樣的生前贈與不受親屬關係的限制,可以直接確保子女取得財產。然而,這種方式也帶來了一些風險,特別是在子女取得財產後態度發生變化的情況下。

 

如果子女在取得財產後對父母或其他近親有故意侵害行為,或者不履行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第416條,父母有權撤銷贈與,並要求子女返還財產。

 

被繼承人在世時,可以透過贈與契約,直接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生前贈與的優點是完全不受親屬關係限制,且確保受贈人如實取得財產,不會事後因繼承糾紛遭到侵奪。

 

按,父在生前以其所有財產分給諸子,係屬贈與性質(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5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惟「贈與人依民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得撤銷其贈與者,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為限。並不包括受贈人單純對於贈與人之財產,有故意之侵害行為在內。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財產有侵害之行為,如其侵害行為尚不涉及對於贈與人人格權之侵害,要難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9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反面言之,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人格權如有故意侵害之行為,而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自得依民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撤銷其贈與。

 

依民法第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一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有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撤銷贈與的條件

故意侵害行為:如果子女對父母或其他親屬有故意傷害或侮辱等行為,並且這些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父母可以依法撤銷贈與。

不履行扶養義務:如果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並且父母因缺乏財產無法維持生活,父母也可以撤銷贈與。

 

附有負擔的贈與作為防範措施

為了避免贈與後子女不履行承諾的風險,父母可以在贈與時與子女簽訂「附有負擔的贈與契約」。該契約可以明確要求子女在贈與後履行特定義務,例如按月支付生活費或照顧父母等。

如果子女不履行這些義務,父母有權依據《民法》第412條撤銷贈與,並要求子女返還財產。

 

所以,當父母生前就先將房屋或現金或其他財產(車輛或股票等)送給子女,但若子女在取得財產後,翻臉不認人時,父母是不是可以討回財產?

依法律規定就必須看有沒有上面規定的情形,其中第一種情形,例如子女對父母有傷害或公然侮辱的情形,這些刑法上有處罰的行為不用法院的判決,而且還不限於贈與人,其最近親屬亦包括在內。受贈人(本案例指子女子男)的行為,可稱為「忘恩行為」。另外一種的「背義行為」最常見的就是子女不扶養父母,不過依現行法律規定,子女扶養父母前提必須父母沒有財產以致於不能維持生活,也就是父母若還有一定的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則要撤銷贈與就有困難。舉例,若本案例中母雖然將名下目前住處房屋送給子,但母仍有數百萬存款或另有其他房產,而且子未辱罵母或子辱罵母不是在公共場所,則此時主張撤銷贈與物要,向子要回贈與就有困難。

 

針對上面情形若日後父母撤銷贈與可未必一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若要避免這種情形發生,但父母又希望能送一幢房屋給子女,此時可以依法律規定的「附有負擔的贈與」,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將財產送出去時,而受贈人卻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將已送出去的財產要回來或履行其負擔。

 

在贈與房產前,父母可以使用書面契約來具體規定子女的義務,如孝順父母、提供生活費等。這樣一來,即使子女試圖將房屋出售或抵押,父母仍可以依據契約要求返還財產或撤銷贈與。

總的來說,這段內容強調了在進行生前贈與時,父母應該採取法律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尤其是在子女未來可能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通過訂立附有負擔的贈與契約和設定具體條件,父母可以減少這種風險,確保贈與行為的安全性。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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