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必知的遺產生前規劃與資產傳承工具

02 Sep, 2024

問題摘要:

現代人對遺產規劃和生前財產移轉的重視程度,也強調了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來分配財產的重要性,以避免子女因財產分配問題產生糾紛。其中重點在於提前規劃遺產分配、撰寫遺囑的必要性。它指出許多人在身體健康的時候就開始考慮這些事情,希望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來安排財產,同時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家族紛爭。如生前贈與的方式,以及遺囑的撰寫對於指定遺產如何分配的重要性。畢竟遺囑可能引發的爭產糾紛,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內有效地處理這些問題,必須透過事前規劃避免之。

律師回答:

不同於以往認為「規劃遺產、預立遺囑就是在觸霉頭」的傳統觀念,現在有越來越多人會提早在自己身強力壯的時候,尋求律師協助規劃將來的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等等,無非就是希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規劃與分配財產,同時也避免將來子女為了爭產而衍伸的紛紛擾擾。相信每個人都會希望,就算某天自己不在了,這些財產還是可以照顧到自己想要照顧的人,更不希望看到百年後,子女還為了這些錢反目成仇、對簿公堂。而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規劃方式,將部分財產預先送給繼承人。不過,生前規劃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

 

遺產與繼承的問題,不應該只是在人往生後才開始去思考,反而應該於尚在世且有能力處理時,就儘早規劃,避免未來子嗣因為繼承而生家族間的衝突,尤其我國許多知名或中小企業,都是代代承接的「家族企業」,企業創辦人或負責人,更應該及早就包含個人及相關企業資產,做資產與遺產的提早超前部屬與安排,才能將個人及企業多年努力奮鬥累積的資產傳承予下一代,「快意仙去,不留遺憾」!

 

遺囑分配但需小心爭產糾紛

 

第一種方式是利用遺囑處理不動產,但要留意繼承人間因可主張特留分而常發生糾紛。所謂的特留分是指,將應繼分中的特定比例保留給各法定繼承人,即便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分配財產,各繼承人最少也可分得該特定比例的財產數額。

 

遺囑的好處在於,長輩可考慮將不動產產權集中移轉給某特定晚輩,避免遺產共有,難以處理。若是以遺囑為之,當遺產很多時,固然可以將各個財產分別歸屬給各子女,以發揮經濟效率並求其公平。例如特定不動產分給某子女,其餘財產分給其他晚輩,均為個人單獨所有。

 

但若長輩遺產只剩下少數特定不動產或其他財產,用遺囑指定特定財產予特定繼承人繼承,或以遺贈的方式處理,則可能會衍生繼承人間特留分的糾紛;也就是沒有分到或分不夠遺產特留分的法定繼承人會主張其特留分(如《民法》第1223條第1款子女之特留分為其法定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而易起爭訟。

 

什麼人適合做財產規劃?

 

許多人一生努力累積的財富資源,在離世之後,就成為遺產「愛留人間」,但我們經常看到許多新聞報導,不論是知名的社會或藝文人士,甚至是成功的企業家或家族企業創辦人,

因為生前並未針對遺產事先做好佈局規劃,導致當事人在驟然往生後,雖然遺留下龐大的財產,卻因為兄弟或子孫等繼承人意見分歧,而產生各種遺產爭奪的新聞事件,更多的知名案例還會進入訴訟程序,造成遺產事件長期懸為未決,

 

答案是對於有遺產繼承人的人且可能因繼承人間有感情不佳者,因為即有一間中古屋可以繼承,但繼承人不是祇有一個人,感情又不好,彼此之間發生衝突不在少見。

 

如以節稅的觀點,財政部目前公告的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再加計扣除額,原則上初估如果你的財產總額在1500萬元以內的人,通常都不用繳納遺產稅,於此情形,可以考慮的財產規劃策略是不預作財產分配,以遺囑或法定繼承的方式來分配遺產。但是如果能在生前先做好財產規劃,也可有效避免死後的爭產糾紛。

 

由於遺產稅稅率從10%到最高20%,因此遺產雖然可以透過遺囑來進行處分或贈與之外,但為免繳交過高的遺產稅,實務上仍有許多已累積有相當資產或事業的人士,懂得在生前就透過各種合法的財務工具,來達到資產移轉與合法節稅的目的。

 

遺產實務上,若被繼承人沒有預立遺囑時,遇到最多也最難處理的狀況,就是公平性的問題,因為很多老人家在生前,就會陸續移轉財產給小孩,尤其是在預知自己時間不多的時候,這種情況更是常見。

 

父母移轉財產給小孩並沒有問題,但問題往往出在「不公平」,例如只有給其中某個子女,但其他子女沒有,又或是雖然各子女都有給,但之間的價值卻不等,而因為這種不公平,往往造成子女間彼此有心結,為日後分割遺產時埋下導火線。

 

父母生前已經贈與出去的財產,在法律上,其他子女是無法再主張權利的(除非是因為結婚、營業或分居,會另有歸扣的問題),而只能就尚未移轉的財產平均分配。

 

如何將財產分配給小孩?

 

贈與

 

年度免稅贈與額的有效利用:

每年244萬元的免稅贈與額是一個非常有效的工具,通過夫妻間相互贈與並再分別贈與給子女,可以每年合法地轉移高達488萬元的財產,這不僅可以減少未來的遺產稅負擔,還能讓子女提早獲得財產用於投資或生活。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利用每人每年244萬元之免稅贈與額,尤其,在夫妻均健在的情況,依照遺產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可以先由夫或妻贈與財產給另一方,再由二人分別贈予244萬元給小孩,就可以每年贈與488萬元之財產。

 

附負擔贈與:

父母在贈與財產時可以通過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附加條件,如子女需每月支付生活費或定期探望父母。如果子女未履行這些條件,父母有權撤銷贈與,這種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父母的權益。

 

父母可以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於贈與時同時約定負擔,例如子女應於受贈房屋後,每個月給付父母幾萬元及每個月應回來探視一次等約定負擔,若子女未履行負擔時,父母可以主張撤銷贈與。

 

預告登記與限制不動產移轉:

通過土地法第79條之1的規定,父母可以在移轉不動產時進行預告登記,限制子女在未取得父母同意的情況下處置不動產。這一措施可以防止子女未經父母同意擅自轉讓或抵押財產。

 

父母可以除可以就設定抵押權在不動玅之上,亦得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的規定,在移轉登記不動產給子女同時為預告登記,限制子女以後移轉不動產或設定抵押權等行為前,應先取得父母的同意。

 

房地合一稅的考慮:

房地合一稅的實施確實帶來了新的稅務考量。在贈與房地時,雖然免除了每年分批贈與的麻煩,但日後子女出售房地可能面臨較高的所得稅。通過先贈與資金再由子女購買房地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未來的稅負。

 

此外,在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所得稅實施後,父母以將房地贈與子女,雖省去逐年244萬分批贈與之麻煩,但子女日後出售房地,需面臨取得成本(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遠低於「出售成交價額」(贈與時市價),而有被課徵高額房地交易所得稅的問題。

 

故若父母有意贈與子女,建議每人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內,贈與資金給子女,父母雙方贈與一子女可達488萬元,之後,再由子女以受贈累積的資金,與父母透過買賣的方式取得房地,如此能避免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被課徵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

 

需注意者,父母贈與子女資金,務必留存金流資料,以便向稽徵機關提出證明子女購買房地的款項,是父母歷年受贈取得,且確實為子女所有,避免子女與父母之間買賣房地遭到稽徵機關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

 

特種贈與:

 對於已經生前贈與的財產,在繼承時如何處理也是一個關鍵問題。依照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特定情況下的贈與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可以用來抵扣特留分,從而避免將來子女再主張其他遺產。這種安排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並建議在關鍵時刻如結婚、開業或分居時進行大筆贈與。

 

生前已送就不用再給繼承,在法律上僅有依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繼承人在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取得的贈與,視為已經取得的遺產。也就是說,父母可以在女兒結婚或有開業需要的時候再贈與房子,或於贈與後要求女兒分居,此時於父母往生後,兒子就可以主張女兒已經有取得遺產,而不能再主張有侵害特留分。

 

雖然可以在遺囑中注明某些贈與是遺產的預付,但這可能不一定會被法院接受,因此更為安全的做法是確保這些贈與符合民法第1173條規定的情形,以確保將來不會引發爭議。因為法院不一定會接受這樣的說法,所以較安全的做法,還是建議只在上列三種情形時贈與大筆財產。

 

信託登記

父母可以與子女簽立信託契約,父母將財產信託給子女,於信託契約中約定信託財產的用途,例如不動產只能出租,且出租所得之租金均應由父母收取。也可以限定信託財產的用途,例如只能作為父母醫藥費、父母生活費、保險費或孫子女教育費等。

 

這部分又以透過財產「信託登記」的方式最廣為接受,透過符合本人意思的信託目的,將財產信託登記予信託管理人,來將財產做合理的布局規畫,以達到節稅及傳承的目的。

 

閉鎖型公司

我國公司法近年來新增加「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一方面一定程度維持企業增長及對外募資開放性的需求,但仍然也保留了企業核心股東成員的非流動性與穩定性,以我國公司實務上多存在有家族性企業的情形而言,亦不失為維持家族企業及傳承的選擇。另外實務上以「保單」或提前將「資產合法移轉」,亦不失為提早將「財富傳承」的可行方案之一。

 

立遺囑

 

除了生前贈與,也可以立遺囑的方式,指定遺產如何分配(民法第1189條),但不可免除保障所有繼承人特留分之規定(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

 

除非若子女「不孝」,對父母有重大侮辱及虐待情形,例如:毆打父母、或父母臥病在床,無正當理由不探視、或惡意不扶養等情形,也可以留存相關證據,並在遺囑中表示該名子女不得繼承遺產,讓該名子女喪失遺產繼承權,但實際上不容易(民法第1145條)。但須提醒,立遺囑務必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才會發生效力,否則,只是遺願,而非遺囑。

 

總體而言,提前進行遺產規劃、合理分配財產,不僅能夠避免未來的糾紛,還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經濟保障和心理安慰。這種主動規劃的方式,也反映了對未來可能發生問題的深思熟慮和積極應對。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遺囑-

(相關法條=遺產稅法第20條=民法第412條=土地法第79-1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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