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確定被繼承人在外面有沒有欠錢,怎麼辦?可以請律師協助嗎?

02 Sep, 2024

問題摘要:

根據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可能成為繼承人。例如,如果某人放棄繼承,其子孫有可能成為繼承人。在處理繼承問題時,若不確定被繼承人是否有債務,可以通過查看財務文件或者向信用報告機構查詢其信用報告來了解情況。繼承人需在知悉自己是繼承人後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公告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若債權人未在期限內報明債權,則只能就剩餘的遺產要求清償,而繼承人的責任通常限於所得遺產範圍內。若確定被繼承人負債大於財產,則建議考慮拋棄繼承以避免承擔過高的負債責任。在處理這些問題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和協助是非常重要的,以確保合法性並妥善處理繼承事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不是只有分財產,債務也會繼承!

繼承不僅僅涉及財產的繼承,還包括債務的繼承。根據《民法》第1148條的規定,繼承人只需對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範圍內的債務負責任,這意味著繼承人並不會因為繼承而被迫用自己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依民法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要特別注意的是,因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先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所以孫子女也有可能是繼承人唷!!!

 

繼承人不是只有兒子!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血親部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包含兒女、內外(曾)孫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第三順序)與祖父母(第四順序)都是法定繼承人。

 

財產與債務的繼承問題,多數人都擔心債務繼承問題,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有繼承之事發生時,請繼承人先向聯合徵信中心調閱被繼承人之債務資訊,以方便辦理是否繼承相關事宜,簡單說被繼承人只有債務沒有留下遺產(資產),繼承人等就向被繼承人之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就可避免被繼承人的債主找上門。

 

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債務,也是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來負清償的責任,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不用代為償還,所以也是不用擔心的。

 

修法前要如何處理?

至於在繼承編修正前開始,繼承人有下列情事,由其繼承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第1項)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2項、第3項、第4項)

1、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2、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

3、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至於如何認定「繼承人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應就個案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遺產與債務的比例,被繼承人的年齡及生活上的需要等因素依公平正義原則加以判斷。諸如未滿二十歲就繼承債務者。2、繼承時無法預知債務者。繼承人償債將嚴重影響財產者。鮮少往來,不知繼承債務者。繼承遺產與債務相距甚大者。債務過多,繼承人無財力者。繼承時無法預估且無財產者。繼承債務致陷入困境者。繼承債務影響人格發展及生存權者。

 

那一種繼承方式最有利?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來繼承。

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

 

假如確定負債大於財產,就直接去辦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是知悉自己是繼承人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並以書面通知後順位之繼承人。但大家都是親戚,所以實務上,都是一起辦拋棄{自己、自己的子女、自己的孫子女}!!!

 

要如何辦理拋棄或概括繼承?

對於債務大於財產的情況,繼承人可以選擇拋棄繼承,這是避免承擔不必要債務的最直接方式。你提到的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拋棄繼承的要求,以及通知後續繼承人,都是非常重要的步驟。如果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將被視為自動接受繼承,並承擔限定範圍內的清償責任。

 

此外,如果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不明,辦理概括繼承並同時提交遺產清冊也是一種有效的保護措施。通過法院公告和催告債權人,可以確保債務清償的程式公開透明,避免未來可能的爭議。

 

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就會繼承債務人之權利與義務,白話一點說就是將財產與負債一併繼承。所以即使債務人死亡,債權人仍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訴請清償、強制執行。因此對於要尋求法律途徑或確定起訴的債權人來說,調查哪位債務人的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不必再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以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較為有利。

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若繼承人未依民法第1162條之1第1項規定清償,或繼承人在清償債務完畢前,交付遺贈,造成債權人因此未完全受清償,此時遺產繼承人將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也就是須負起全部債務之清償責任。

 

遺產清冊是記載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及債務的明細,上面應記載被繼承人過世時的財產狀況,以及繼承人所知道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

 

如果你不確定被繼承人是否有債務,首先可以試著通過不同途徑了解情況。你可以查看被繼承人的財務文件,包括銀行對帳單、信用卡對帳單以及其他財務文件,以確定是否有未清償的債務。同時,你也可以向當地的信用報告機構查詢被繼承人的信用報告,這將提供有關其債務情況的信息。

 

民法第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繼承人在知悉自己是繼承人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就會公告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如果繼承人有陳報遺產清冊的話,則只需要在遺產範圍內償還自己知道或在規定期限內有申報的債權就可以了;如果有其他債權人沒有在期限內報明債權,而且繼承人也不知道有這個債權存在,日後這位漏未報明的債權人跑來討債,也只能在繼承人已知、已申報的其他債權人分配完後,還有剩餘的遺產範圍內行使權利,這是陳報遺產清冊在法律上的好處。


超過3月時間可以陳報嗎?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現行之新法,不論繼承人有無陳報遺產清冊,皆享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法定繼承利益,與舊法繼承人須於法定期限內聲明方生限定繼承之效果迥然不同;另除原有由繼承人主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又增訂民法第1156條之1第1、2項依債權人之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而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二種發動方式,然該2項並未設有時間之限制,是主動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因逾3個月期間遭駁回之繼承人,與未於3個月期間內陳報而被動經法院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對照,後者反不受3個月之限制,顯有失衡,故認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

 

要特別注意的是,假如債權人在期限內沒有報明債權呢?那就只能就剩餘的遺產,要求繼承人償還{就不能依比例分配,但還是拿得到拉!那繼承人還是限定責任為原則!}

要特別注意的是,假如繼承人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呢?然後就自己辦理清算程序{自己依比例分配給債權人}!這樣債權人可以就應受清償而未清償的部分向繼承請求。

 

如果被繼承人遺留有債務,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調查債務情況,並根據法律進行清償或與債權人協商。律師可以在繼承人之間存在爭議時,提供法律意見或代表當事人處理債務糾紛。

 

若在繼承過程中出現法律爭議或糾紛(如遺囑無效、繼承權爭議、遺產分割爭議等),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提起或應對訴訟。

 

請找一位專業律師,可以幫助你確定並處理任何可能存在的債務問題,以及如何處理這些情況。最後,請記住,在處理遺產時,遵循當地法律和法規是非常重要的,以確保你的行動是合法的並且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問題。

 

-家事-繼承-遺產法律服務-

(相關法條=民法1138條=民法1148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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