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如何行使權利?

10 Oct, 2017

律師回答:

這個問題,當然是向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為請求權利,不得自己直接主張遺贈物之權利。此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50號判決意旨;「…查李世模係於八十二年八月十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尚在大陸地區之訴外人馬宇清、李自珍,上訴人僅係李世模之堂姪,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又據上訴人所自陳,依李世模於七十九年八月九日所立之代筆遺囑,伊係該遺囑所載房地及現金之受遺贈人。惟按遺贈僅具有債權之效力,故受遺贈人並未於繼承開始時,當然取得受遺贈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尚待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於清償繼承債務後,始得將受遺贈物移轉登記或交付受遺贈人。是以受遺贈人於未受遺贈物移轉登記或交付前,尚不得對於第三人為關於受遺贈財產之請求。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第一千二百十五條等規定自明。準此,上訴人既僅為李世模之受遺贈人,應僅得向李世模之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為請求。被上訴人既非李世模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則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自無何權利存在,亦無權利受侵害之可言。」


瀏覽次數:444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