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協助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嗎?
問題摘要:
在處理遺產繼承登記過程中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項。特別是在遺產稅未繳清前,不能進行遺產分割、遺贈交付或不動產移轉登記,律師通常能夠提供法律指導、協助準備文件和資料,並代理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各項程序,以確保繼承過程合法有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遺產繼承過程中,遺產稅的繳納是關鍵的一步。「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因此,繼承人必須在完成遺產稅的申報並繳清稅款後,才能進行遺產分割或辦理不動產的移轉登記。
遺產稅的繳納
繼承人需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繳清遺產稅後,繼承人才能取得「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這些證明是進一步辦理遺產分割、遺贈交付和不動產登記的重要文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分別共有)、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開始之後,我們必須要先申報遺產稅,並且繳完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後,才能夠分配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不動產的繼承登記
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清稅款後,取得遺產稅繳納(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並至不動產所在稅捐稽徵機關加蓋無欠繳稅費章戳後,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的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
不動產的繼承登記,大致上有3種型態:
1.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找不到,或不願意配合辦理繼承登記,那麼其他繼承人可以單獨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是公同共有的缺點是無法單獨處分自己所分到的不動產,移轉的自由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當繼承人中有人無法聯繫或不願配合時,其他繼承人可以單獨辦理此登記。但公同共有的限制是無法單獨處分應繼部分。部分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就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許多民眾可能誤會,如果沒有取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就沒辦法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從上面這個法律規定可以知道,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以幫全體繼承人到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但不能只登記自己是繼承人),不需要得到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或授權(參照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2. 分別共有繼承登記:
當全體繼承人同意並配合辦理時,可以按照法定應繼分進行登記,繼承人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應繼部分。
如果全體繼承人都願意出面配合辦理繼承登記,最簡單的方式是可以申請按照法定的應繼分辦理分別共有繼承登記,好處是繼承登記完畢以後,各繼承人就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不需要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就可以處分。
3. 分割繼承登記:
當繼承人就不動產分割達成協議後,可進行此登記,常見於有多筆不動產的情況。如果繼承人間已經協議好關於不動產的分割方案(尤其常見於有多筆不動產的狀況),那麼繼承人可以申請分割繼承登記。
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可能會被科處罰鍰。
喪失繼承權人:
繼承人持憑被繼承人剝奪某繼承人繼承權之遺囑申辦繼承登記,依檢附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未發現喪失繼承權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時,登記機關應准其繼承登記。嗣後如有代位繼承人主張其繼承權被侵害時,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訴請法院回復其繼承權。前項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9點)
協議分割:
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者,應另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副本各一份(須完納印花稅)。協議分割須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將部分共有人排除者其協議無效。共同繼承人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後,除非各繼承人皆同意重行分割,否則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協議分割為不要式的行為,亦屬債權行為,協議分割後,並不會取得分割之單獨所有權,僅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得請求依協議為遺產分割,若遺產含有不動產,得請求成立移轉物權之書面,並要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有禁止分割之遺囑,各繼承人得隨時以協議決定分割之方法(民法第824條)。
遺囑繼承:
辦理「遺囑繼承」登記者,除準備繼承登記所需文件外,應另行檢附遺囑正本。遺囑係要式行為,應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所定方式為之,不依法定方式作成之遺囑,依照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應屬無效。遺囑保管人或繼承人有無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二條所稱遺囑之提示與通知,並不影響遺囑之真偽及效力,故非屬登記機關審查範圍。(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2點)
拋棄繼承: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檢附法院准予拋棄繼承備查的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
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旅居海外之繼承人為拋棄繼承權得向駐外單位申請繼承權拋棄書驗證,駐外單位於驗證後,應即將該拋棄書掃描建檔,供各該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轄區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登記時調閱查驗。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旅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之住所所在地管轄法院陳報,如其因故未能親自返國向法院陳報時,得出具向法院為拋棄之書面,送請駐外單位驗證後,逕寄其國內代理人向法院陳報。(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4點)
律師通常可以協助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在遺產繼承中,不動產的轉移是一個重要的步驟,需要進行相應的登記手續。律師在此過程中可以提供以下幫助:
律師擁有豐富的遺產法律知識,能夠指導當事人了解相關法律程序和要求,以確保不動產繼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準備相關的文件和資料,包括繼承證明、遺囑、財產證明等,以便進行不動產繼承登記所需的文件。
律師可以代理當事人向相關的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完成不動產繼承的登記手續。在不動產繼承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一些法律問題和爭議。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咨詢,解答當事人的疑問,並幫助當事人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
總的來說,律師在不動產繼承登記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指導和協助,確保繼承過程順利進行,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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