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請律師辦理限定繼承程序?協助開立遺產清冊?
問題摘要:
律師在處理遺產事務中的重要性。律師能夠利用其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經驗,協助確保遺產清冊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以及處理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和爭議。這不僅有助於保護遺產的利益,還能減少因不完整或不正確的遺產清冊而引起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改成「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全面限定繼承)是否就此限定繼承不用辦,後悔當時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陳報遺產清冊(即限定繼承),緣由為何呢?一定要陳報遺產清冊嗎?開立遺產清冊有幾個重要的原因:
繼承態樣的改變-什麼是全面限定繼承?
自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後,已從「意定限定繼承」改為「全面當然限定繼承」,全面限定繼承的「全面」是指,繼承人不需要特別去辦理什麼事情,就自動適用限定繼承(在修法前,要另外去辦限定繼承,才可享受限定繼承)。
首先談到我國民法繼承編原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就「繼承的承認」(「單純承認」或「限定承認」)及「繼承權拋棄」中,任意選擇其一;但自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第1148條第2項),故繼承人僅可以在「當然限定繼承」或選擇表示「拋棄繼承」。不待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即為「當然限定繼承」。
民法第1148條規定:
1.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繼承人也可以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權。雖然法律規定了限定繼承的自動適用,但繼承人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選擇拋棄繼承權。拋棄繼承意味著繼承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的一切財產,包括資產和負債。拋棄繼承通常在繼承人判斷被繼承人的債務遠超過遺產價值,或不願意承繼遺產時選擇。如果是「拋棄繼承」時,應注意法定程序及方式(民法第1174條第2項)。
限定繼承
修正後的法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不需要進行特別的手續或表示,就自動適用“限定繼承”的原則。這意味著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果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總額,繼承人並不需要動用自己個人的財產來清償債務。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保護繼承債權人的權益,針對遺產清冊的開具有相當大的變動,有三種方法:
繼承人自行開具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繼承債權人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
繼承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那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去世,等到發現的時候,遺產都被其他債權人分完了,該怎麼辦?如果繼承人當初有陳報遺產清冊,抱歉,拿不到錢了。如果繼承人沒有陳報遺產清冊,你還有機會!民法第1162-2條第4項規定:「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這裡的意思是債權人可以跟其他占到便宜的債權人要錢。
法院依職權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2項)。
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務必注意不得有「虛偽記載情節重大」之情事(民法第1163條第2項),如有該情事時,則不得主張民法第1148條第2項所定的利益。
如遇上繼承,務必先瞭解「繼承態樣」,並考量斟酌後選擇之;如果是「限定繼承」時,仍須注意「遺產清冊」;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限定繼承須注意「遺產清冊」的開具-為什麼要辦理「遺產清冊」?
很多人以為現在是全面限定繼承,有繼承遺產才要還錢,所以沒有必要辦拋棄繼承或是辦限定繼承(又稱陳報遺產清冊)。然而,等到多年後,有一天突然收到債權人來函或是法院文書時,才驚覺原來還會被告,甚至最後訴訟敗訴了必須還錢才嘆息為何當年要省麻煩,沒有去辦拋棄繼承或辦陳報遺產清冊,錯失保護自己的機會。通常情況是因為不確定死者的負債情況,但又怕被不知來路的債權人討債(例如私人借貸、地下錢莊、資產管理公司、欠繳各種費用等)。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的重要性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的好處是,透過法院的程序來確定到底有哪些債權人,也避免發生不適用限定繼承的情況發生。
1.防止意外的債務追索:
確認遺產債務:
通過陳報遺產清冊,繼承人可以通過法院程式確認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這一程式可以説明繼承人避免遺漏債務,確保所有的債權人都被通知到,從而減少未來突然收到債務追索的風險。
保障限定繼承:
如果繼承人未依規定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可能會導致其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超過遺產價值的責任。這種情況下,繼承人可能會失去限定繼承的法律保護,最終可能需要動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債務。
2.避免不適用限定繼承的情形:
繼承人未依規定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仍有可能面臨不適用限定繼承的風險。如果某些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其債權,且繼承人未通過陳報遺產清冊確認所有債務,則這些債權人仍可能在遺產分割後要求繼承人償還債務。此時,繼承人可能需要以自己的財產來償還這些債務。
3.民法第1162-1條與第1162-2條的規定:
這些條文明確規定了繼承人在未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情況下的法律責任。如果繼承人未依規定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可能會導致繼承人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超出遺產的範圍,甚至可能需要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第1162-1條
1.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第1156條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2.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3.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4.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第1162-2條
1.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2.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3.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4.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5.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民法第1162條明文規定: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這裡「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是指只能拿「分剩下的遺產」。
應對策略
律師可以協助繼承人瞭解法律程式、辦理相關手續,並為繼承人提供法律建議,以最大程度地保護繼承人的權益。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有嚴格的期限要求。繼承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採取行動,避免因逾期而失去法律保護。如果繼承人不願意承繼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選擇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對於有意承繼遺產的繼承人,及時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以便確認被繼承人的全部債務,確保限定繼承的效力。
調查與資產確認:
律師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調查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和債務情況,包括不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債務等。律師的調查可以確保遺產清冊的內容全面且準確,避免遺漏重要資產或債務。律師可以幫助繼承人確認所有可能的債權人,並在法律程式中為繼承人提供保護,避免未來出現未申報的債務追索問題。
儘管全面限定繼承已經成為法律的預設規則,但繼承人仍需要謹慎處理遺產繼承事務,尤其是在不確定被繼承人債務情況的情況下。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可以幫助繼承人有效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確保在繼承過程中能夠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
律師可以與繼承人進行初步的法律諮詢,幫助他們瞭解限定繼承的法律意義、適用條件和法律程式。律師還可以根據繼承人具體的財產和債務情況,提供個性化的建議,判斷是否適合申請限定繼承。通過對被繼承人財產和債務的初步調查,律師可以幫助繼承人評估是否存在高額債務或潛在的債務追索風險,並建議是否應該申請限定繼承或其他措施(如拋棄繼承)。
協助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準備文件:律師可以協助繼承人準備所需的法律檔,包括遺產清冊的填寫和提交。遺產清冊應詳細列明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債務和債權,律師會確保檔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以符合法律要求。律師可以代表繼承人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並辦理相關的法律程式。這一過程中,律師會與法院保持溝通,確保陳報程式順利進行。
公告:
如果法律要求,律師可以協助繼承人進行公告程式,通知所有已知和潛在的債權人申報其債權。這一步驟是確保限定繼承的一個重要保障措施。
如果在限定繼承的過程中出現爭議或訴訟,律師可以代表繼承人出庭應訴,維護繼承人的權益。律師會依據法律事實和證據,提出有力的法律辯護。如果其他繼承人或債權人對遺產分割或債務清償提出異議,律師可以協助處理這些爭議,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問題。在限定繼承程式結束後,律師可以説明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和遺產清冊中的內容,按比例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確保不超出遺產的範圍。
律師可以協助繼承人進行遺產分配,確保分配過程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因程式不當導致未來的法律糾紛。在限定繼承程式完成後,律師可以繼續提供法律支持,幫助繼承人處理可能出現的其他法律問題,如新發現的債務或未處理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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