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可以對抗特留分嗎?有機會!
問題摘要:
特留分 是指在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必須保留給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等)的一部分遺產。為了保護這些法定繼承人的最低權益,確保他們不會被完全排除在繼承之外。特留分是遺產中的一個固定比例,不是特定財產。被繼承人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置遺產,即通過遺囑進行分配,但必須尊重特留分的要求。遺囑可以包括應繼分的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的指定、委託、捐贈行為、遺囑信託等,只要這些行為符合《民法》的規定並且沒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限制,它們就被視為合法有效的遺囑。如果遺囑無效、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或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則不被視為有效遺囑。特留分的計算基於應繼財產中除去的債務額。這裡的“債務”指的是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債務,不包括一身專屬債務、遺贈、死因贈與和酌給遺產所生的債務等。與繼承開始相關的債務應當從遺產中扣除,包括繼承費用,但不包括被繼承人生前未承擔的個人債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制度,規定於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至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特留分」乃指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應為繼承人保留其遺產之一部分,且僅須為遺產中之一定數額,非必為遺產中之某特定財產。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乃特留分制度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所作之限制的,用以保護法定繼承人之權利,係強制規定。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而按特留分,由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此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所明定。而該條文所稱之債務,係指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之債務而言,不包括一身專屬債務及因遺贈、死因贈與、酌給遺產所生之債務等。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凡與繼承開始有關而應歸遺產負擔之債務,應扣除之;又繼承費用,雖非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惟民法既規定由遺產中支付,因此解釋上,應在除去債務額之範圍內。
特留分的計算:
特留分應從依民法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中計算。
在計算應繼財產時,需扣除被繼承人所負擔的債務,這些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而不包括一身專屬債務、因遺贈、死因贈與以及酌給遺產所產生的債務。
應扣除的債務:
民法第1150條規定,凡是與繼承開始有關的、應歸屬於遺產負擔的債務,都應
從遺產中扣除。
雖然繼承費用並非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但由於民法規定繼承費用由遺產中支付,因此在計算時,這部分費用應在扣除債務額的範圍內進行扣減。
要直接剝奪特留分,除了上述情況外,基本上是不太可能,但經驗豐富的律師,會利用一些條件,來調整遺囑繼承的方式,讓對方將來若主張特留分,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可以決定用現金還是不動產等方式來補償,這其實對遺囑繼承人來說差很多!
意思是,比如遺產中有土地、房子等等,但因為有這特別條款,遺囑繼承人想保留房子,就可以要求給錢就好,房子他要定了。這樣法定繼承人若主張特留分,就難以分配到房子等其他財產,只能拿到現金。相反的,若某塊土地大家都不想要,遺囑繼承人也可以指定優先分配土地出去。
如果對方立這種遺囑能破解嗎?
還是有機會!首先要先找出遺囑程序或遺囑本身的破綻,看能不能證明遺囑本身是無效的。再來是這項條款畢竟不是法律明文規定,雖然被繼承人的意思很重要,但還是可以透過律師跟審理的法官爭取,雖然不能保證會成功,但如果足夠重要,這種勝算不是零的事情,就很值得一試。
綜上所述,在計算特留分時,哪些債務應當扣除,以及如何處理繼承費用。這些規定確保了在繼承過程中,特留分權人能夠得到其應得的部分,而不會因不相關的債務或費用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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