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一定要給嗎?有免除條件嗎?

03 Sep, 2024

問題摘要:

特留分是指在被繼承人(死者)去世後,法律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的一部分遺產份額,以保障其基本權益。特留分的數額通常是依照遺產的總額計算,而不是指定某一特定財產。遺囑人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這意味著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分配遺產,但必須保留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這項規定限制了遺囑人在遺產分配上的自由,以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最低權益。特留分的計算基於《民法》第1173條所確定的應繼財產總額。應繼財產總額在扣除被繼承人生前負擔的債務後進行計算。不包括一身專屬債務及因遺贈、死因贈與、酌給遺產所產生的債務。繼承費用(例如遺產的管理和處分費用)也需要從遺產中扣除,但不包括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死因贈與是一種在贈與人去世後才生效的契約,這種贈與形式通常會對特留分產生影響。如果死因贈與的內容導致特留分權利人權益受損,特留分權利人可以要求從死因贈與的財產中扣減,以保障其特留分。遺贈僅具有債權效力,即使遺贈的安排可能侵害到特留分,通常標的物的物權尚未轉移,對特留分權利人的保護相對較為充分。特留分權利人可以要求從遺贈財產中扣減,以保留其應得的特留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涉及遺產繼承的法律問題中,特留分制度扮演了關鍵角色。這一制度旨在保障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權益,限制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或其他安排過度剝奪法定繼承人的權利。以下是對特留分制度的進一步說明及其與遺囑、死因贈與等相關法律行為的關係: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特留分的意義與規範

特留分的意義:

特留分是一種法定的最低保障,確保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過程中不會被完全排除在外。這是基於對繼承人基本生活保障的考量,也體現了法律對家庭成員間責任與義務的保護。

 

特留分的計算方式:

根據《民法》第1223條至第1225條的規定,特留分的計算是基於應繼財產總額。這包括所有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財產,減去被繼承人負擔的債務。這些債務不包括被繼承人一身專屬的債務,也不包括因遺贈、死因贈與等產生的債務。

 

特留分與遺囑的限制: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情況下,享有自由處分遺產的權利。因此,遺囑自由受到特留分制度的限制,遺囑人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應得利益。

 

我國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制度,規定於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至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特留分」乃指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應為繼承人保留其遺產之一部分,且僅須為遺產中之一定數額,非必為遺產中之某特定財產。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乃特留分制度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所作之限制的,用以保護法定繼承人之權利,係強制規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而按特留分,由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此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所明定。而該條文所稱之債務,係指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之債務而言,不包括一身專屬債務及因遺贈、死因贈與、酌給遺產所生之債務等。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凡與繼承開始有關而應歸遺產負擔之債務,應扣除之;又繼承費用,雖非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惟民法既規定由遺產中支付,因此解釋上,應在除去債務額之範圍內。

 

喪失繼承權

 

法律上沒有為特留分設計的免除條件,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被繼承人是可以直接要求免除特定人的繼承權,像是故意想殺害被繼承人、用詐欺、脅迫等方式去干涉遺囑、偽造、變造、常匿遺囑等、以及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等情況。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此種失權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始喪失繼承權,但之後仍可因獲得被繼承人之原諒而復權。

 

例如父母年長以後子女不僅不奉養,還對父母惡言相向,甚至辱罵、動手毆打,如果父母表示「死後也不讓你繼承遺產」,該子女依法喪失繼承權。但這種虐待、侮辱的事由,只有虐待「被繼承人」的時候才會有用,如果是「繼承人」之間的虐待、侮辱,依法並不會喪失繼承權。。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于死或雖未致死但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如果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死亡,即使未能導致死亡,但由於行為的惡劣性質而受到刑事處罰,該繼承人將失去繼承權。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者:繼承人如果通過欺詐或脅迫手段影響被繼承人制定、撤回或變更遺囑,該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如果繼承人通過欺詐或脅迫行為妨礙被繼承人自由地制定、撤回或變更遺囑,該繼承人也會失去繼承權。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繼承人如果偽造、篡改、隱匿或銷毀了被繼承人的遺囑,其繼承權將被剝奪。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且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嚴重的虐待或侮辱行為,並且被繼承人明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其遺產,則該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述情形,如果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宥恕,則該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受影響。這意味著,如果被繼承人寬恕了繼承人的不當行為,那麼法律上將不會剝奪其繼承權。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被繼承人的意願,確保其財產按照其真實的意圖進行分配,並防止繼承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遺產。

 

在處理涉及遺產分配、特留分及死因贈與的案件時,需要綜合考量特留分的保障要求,並遵循相關法律規定。特留分制度旨在保護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權益,並確保其在遺產分配中的合法權利得到保障。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對於公平合理地處理遺產分配問題至關重要。

 

-家事-繼承-特留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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