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能提領已故親人的存款呢?

23 Jan,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去世後,原有的授權關係自動終止。即使父母生前授權某子女代辦銀行帳戶的提取、存款事宜,一旦父母去世,這種授權也不再有效。子女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再以父母的名義填寫提款單或進行其他操作,否則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偽造文書罪,重點在於保護公共信用。即使被偽造的文書所列的作成名義人已經去世,這種偽造行為仍然可能對社會公眾產生誤導,進而損害公共信用。偽造文書罪的成立與被偽造文書的作成名義人是否仍在世無關。對於提領的款項是否用於支付父母的醫療費或喪葬費,雖然可能涉及到不法所有意圖的問題,但這並不會影響偽造文書罪的成立。即使提領的款項用於合法的目的(如支付醫療費用或喪葬費),如果提領行為本身是基於偽造的文書或授權關係已經消滅,則仍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已故人士的授權關係終止後,繼續使用該授權關係進行提款行為,屬於偽造文書行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常發生,父或母去世後,某一名子女仍用父或母的名義自銀行提款,待被其他子女(兄弟姐妹)發覺後,以父或母在世時,曾授權自己代辦銀行帳戶提、存款當理由,而且所提領之款項是用於支付去世的父或母的相關醫療費和喪葬費,此種說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父母過世後,其銀行帳戶內的存款屬於遺產範疇,依照《民法》第1151條規定,若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具有公同共有的權利。這意味著,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下,單一繼承人不得單獨使用或支配這些遺產。法律上,繼承人按照配偶與子女的順序享有繼承權,而所有遺產在分割協議達成之前,均視為公同共有,任何單方面處理遺產的行為,都可能引發法律糾紛。

 

一旦父母死亡,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此時既然父母生前有授權或委任某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後,該名子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填寫提款單提款,否則涉及偽造文書罪。至於所領的款項是不是用於支付醫療費、喪葬費,屬於該名子女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不影響偽造文書的成立。

 

提款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在父母過世後,某些子女可能會立即使用父母名義從銀行提領存款,這樣的行為看似簡單,但卻可能觸犯多項法律規定。例如,使用已故親人的印章填寫提款單並交由銀行櫃員處理提款,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規定的偽造私文書罪和第216條規定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時,若提領的款項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就被占為己有,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35條規定的侵占罪。

 

例如,有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女子在母親過世僅5小時後,即前往銀行提領26萬元存款。法院認為,該女子在未告知銀行母親已過世的情況下,以母親名義完成提款,構成偽造文書罪,並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雖可易科罰金,但仍留下刑事責任。

 

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的核心要件是製作或變造他人名義的文書,而此行為須具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素。偽造包括未經授權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變造則是對已存在的文書進行未經許可的修改。例如,冒用已故親人的名義填寫提款單,或在本票金額後加零,均可能構成偽造或變造行為。

 

提領已故親人存款的法律風險

如父母在世時曾交代子女提領存款處理喪葬事宜,是否可以豁免法律責任?根據法院判例,若能證明已故親人確實在生前授權子女代為處理喪葬事宜,且所提領款項的用途完全符合這一目的,則有可能不構成偽造文書罪。例如,高等法院在某案件中認為,若行為人基於對生前授權的誤信,且領款的行為是為處理死者喪葬事宜,可視為欠缺犯罪故意,從而不構成犯罪。然而,這樣的判決須基於具體證據和事實,並不能成為普遍適用的例外。

 

提領已故親人存款的行為在法律上可能引發偽造文書罪的風險,這一罪名旨在保護公共信用,其法益在於維護社會對於文書的真實性及可信度。即便偽造文書所載的作成名義人已經死亡,但只要該文書可能使社會大眾誤認為是真實文書,其犯罪行為仍然成立。因此,文書偽造的核心要件並不因作成名義人死亡而有所改變。

 

依據法律規定,當行為人於他人生前獲得口頭或書面授權,受託處理某些事務時,該授權關係在被授權人死亡後即告消滅。原因在於死亡意味著權利主體的不存在,原先的授權契約因此無法繼續有效。行為人若於授權人死亡後仍以其名義製作文書,即屬於偽造文書行為,不論該行為人是否為合法繼承人,都無法改變其行為的法律性質。這是因為此類行為可能讓社會大眾誤以為死者尚在人世,進而損害公共信用,同時也可能影響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的正確性。

 

假設父母在生前曾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其帳戶相關事宜,包括提領或存入款項,該授權僅於父母在世期間有效。一旦父母過世,子女即失去以父母名義製作文書的合法權利。若子女未經其他繼承人的同意而自行製作提款文書提領款項,即使是為支付父母的醫療費用或喪葬費,仍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這是因為該行為的合法性與否取決於文書製作是否具備法律授權,而與款項的實際用途無關。

 

法律對於偽造文書罪的成立要件有明確規範。依據《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是指無權製作卻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的行為,只要該文書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的利益,即構成犯罪。此外,若行為人進一步使用偽造文書,例如提交至金融機構辦理提款,還可能觸犯行使偽造文書罪。這些行為在法律上具有高度危險性,可能導致行為人面臨刑事責任。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義人業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自難因其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故所偽造文書既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及應成立,縱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行為人在他人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待為處理事務之授權,一旦該他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縱然或授權之人為享有遺產繼承權之人,仍無不同;否則,足使社會一般人,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應屬無權製作文書之偽造行為。若是父母在世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事宜,死亡之後,子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至於所提領的款項是否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之費用,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於行使偽造文書罪該當於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

 

如果繼承人使用被繼承人名義提領款項用於其生前明確意圖的支出,如喪葬費用,可能不涉及主觀不法意圖。但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並且必須提供確鑿證據來證明。也強調在被繼承人去世後,任何基於該人名義的提款或文書使用,均可能涉及偽造問題。

 

即便提領款項的用途是支付被繼承人的醫藥費或喪葬費,也無法影響行使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該判決強調,行為人若以已故父母名義製作文書提領款項,即使其主觀意圖並非不法所有,但只要文書製作違反授權規定,就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因此,行為人應對文書製作的合法性負完全責任,無論其行為是否具有正當動機。

 

為避免觸犯法律,子女在父母過世後若需提領存款處理相關事宜,應遵守繼承程序,並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繼承人可共同以遺產繼承的名義合法申請提領款項,而非繼續使用已故父母的名義進行金融交易。這樣的行為不僅能保護自身免於法律風險,也能維護其他繼承人的權益,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被繼承人在生前已明確表達願意將其郵局及銀行帳戶內的存款用於其身後的喪葬費支出,並將相關存摺、印章交付給繼承人,顯示其有意授權繼承人於其身後處理相關事宜。在此情形下,若繼承人主觀上確實認知到這項生前授權,且該授權內容僅限於處理與被繼承人身後喪葬相關的費用,而非涉及其他生前交易行為,則法律應當審慎考量繼承人的行為是否具有不法意圖。

 

如果繼承人依據被繼承人生前的交代,持有存摺與印章,並在被繼承人去世後使用其名義辦理提款,則需進一步分析行為的法律性質。在無確切證據顯示繼承人明知被繼承人死亡後,該授權在民事法律上已失效的情況下,很難認定繼承人在行使相關文書時具備主觀上的不法意圖。依據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的見解,繼承人基於被繼承人生前的授權,且在無證據顯示其刻意偽造或濫用該授權的情況下,無法構成偽造文書罪的主觀要件。

 

在法律上,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不僅包括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如偽造或變造文書),還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意圖。根據該判決,如果繼承人誠實相信自己持有的權限是由被繼承人生前授予的,且此權限旨在處理與死者相關的特定事務,例如喪葬費用的支付,那麼其行為可能並不構成偽造文書罪。這是因為行為人基於被繼承人生前的授權行為,在主觀上並未具有冒用他人名義進行不法行為的意圖。

 

 「被繼承人生前已有以其郵局及銀行帳戶內存款支應其身後喪葬費支出之意思,並將該等帳戶存摺、印章交予繼承人,衡情應有授權繼承人於其身後提領使用之意。若繼承人主觀認知其獲死者生前之授權,且授權內容係關於死者自己身後喪葬事宜之辦理,而非其他生前之交易行為,在無明確證據可資認定繼承人明知被繼承人死亡對其授權行為在民事法律關係上之評價前,尚難認繼承人藉持有被繼承人帳戶存摺及印章之機會,使用被繼承人之名義填寫提款金額,向該郵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提領款項而行使之行為具有主觀不法之意思,應認繼承人等無偽造文書之主觀犯意。」 (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

 

生前就醫、平常生活照護均係由被告負責,暨被告隨時得進出被繼承人住處等情觀之,足以認定被繼承人生前與被告關係較為密切,且與被告具有較其他子女為高之信任關係。被告提領案外人被繼承人帳戶內之存款,係因案外人被繼承人生前曾囑咐被告,於案外人被繼承人死亡後,提領該帳戶內金錢以支應案外人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自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故意。

 

如何合法提領已故親人的存款

最合法的方式是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存款繼承手續,必要文件包括繼承申請書、被繼承人存摺或存單、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若有繼承人無法到場,也可透過授權書進行委任辦理。此外,針對小額存款的繼承,金管會已督導銀行推出簡便措施,可由繼承代表人經切結後辦理,無需全體繼承人到場。

 

然而,實務上仍需注意,這類行為可能面臨其他法律上的挑戰。例如,被繼承人生前的授權在其死亡後是否仍然有效,取決於授權的性質及法律解釋。根據民法相關規定,委任契約通常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自然終止,但若該委任事務的性質具有延續性或涉及死者身後的重大事項(如喪葬安排),則可能被認為符合例外規定,即授權關係在死者身後仍然具有一定效力。此類判斷需依個案具體情況綜合評估。

 

此外,繼承人在執行被繼承人遺願的過程中,應注意其行為是否符合遺產繼承的法律程序。遺產在法律上屬於全體繼承人的共同共有財產,任何繼承人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下,若私自使用或處分遺產,有可能引發民事或刑事責任。因此,即使繼承人主觀上沒有不法意圖,其行為若未取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仍可能面臨侵占遺產的法律爭議。

 

主觀意圖在認定偽造文書罪中的關鍵性,並指出當繼承人基於被繼承人生前授權行為且無不法意圖時,不宜輕易認定其構成偽造文書罪。然而,繼承人應確保其行為符合遺產處理的法律規定,並與其他繼承人保持充分溝通,以避免引發法律紛爭或損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綜上所述,提領已故親人存款可能涉及複雜的法律風險。即便行為人的動機正當,但若未遵循合法程序進行,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因此,處理遺產事宜時應謹慎行事,充分考慮法律規範,避免因程序不當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父母過世後,子女需謹慎處理遺產相關事宜,避免因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而觸犯侵占罪或偽造文書罪等法律規定。即便最終能證明行為無罪,漫長的法律程序及心理負擔仍可能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因此,建議在處理遺產問題時,與所有繼承人保持溝通並依法律程序行事,以確保自身權益並避免法律風險。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1條=刑法第2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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