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需要提出什麼文件?如何準備?人在國外如何辦理?
問題摘要:
聲請需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如果被繼承人實際居住於其他縣市,聲請人可向實際居住地的法院申請,但需向法院說明該地為被繼承人的主要居住地。拋棄繼承聲請需備妥多項文件,包括聲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以及拋棄繼承聲明書和繼承系統表。若繼承人在國外無法親自返回臺灣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在國外可撰寫「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國外授權書」,前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駐外單位進行文件驗證。經驗證的文件須寄回臺灣,並由授權親友或代書處理後續手續。若繼承人無法前往駐外館處,可先至當地公證機構辦理文件公證,完成後將公證文件郵寄至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進行驗證。此方式適用於行動不便或距離駐外館處較遠的情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不願繼承往生長輩的權利義務,可以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標繼承的聲請。而拋棄繼承需要準備什麼文件?大概要花多少時間呢?
如何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
拋棄繼承需要向「被繼承人(死者)」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聲請。最直接的判斷,就是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提出;如果被繼承人實際居住在其他縣市,亦可向實際居地住之法院提出,但須向法院釋明其居住事實。
辦理拋棄繼承需要準備多項文件,其中首先是聲請人的印鑑證明,聲請人需選定一個正式的印章,前往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並聲請核發印鑑證明。印鑑證明是一份記載個人資料並蓋有登記印鑑的文件,聲請狀必須蓋上此印鑑並附上印鑑證明,以證明拋棄繼承的聲請確實由聲請人本人所為。其次需準備戶籍謄本,用以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身分關係,可於任何戶政事務所申請取得。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則用以證明被繼承人已經死亡,死亡證明書若為自然死亡,則由醫生開立;若為意外死亡,則由檢察官開立。聲請人也可於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兩者擇一提交即可。
此外,需提供繼承系統表,即將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孫子女等列出並製作成樹枝圖或表格,這份表格能幫助法院確認聲請人是否具備拋棄繼承的資格以及需不需要通知下順位繼承人。聲請人還需書寫一份拋棄繼承聲明書,表明其放棄繼承的意願。當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需通知後順位繼承人,通知的方式通常採用存證信函,並需向法院提交存證信函副本與掛號回執證明。若尚未輪到後順位繼承人繼承,則無需進行此項通知。以上文件需整理清楚並撰寫成一份拋棄繼承聲請狀,向管轄法院提出。法院會收取拋棄繼承裁判費1000元,這1000元是以案件為單位而非人數計算,若多名繼承人一同聲請只需繳納1000元,但若分別聲請則每人需各繳1000元。
拋棄繼承聲請需在知悉繼承後的三個月內提出,法院收到聲請後會審查相關資料,若需補正則會通知聲請人,最終審查通過後會發文准予備查,完成此程序。通常法院作業時間約為一至兩個月,聲請人需耐心等待。考量到拋棄繼承可能涉及避免繼承人背負長輩遺留的債務或法律糾紛,因此聲請人需慎重處理,除印鑑證明需要由聲請人自行辦理外,其餘文件資料均可委託律師代為申請,這樣可以節省聲請人向各單位申請與準備資料的時間,亦能確保聲請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順利獲得法院准許。
家人在國外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家人在國外如何辦理拋棄繼承的問題,是許多人關注的議題,尤其是在親屬過世時,因身處國外無法立即返回臺灣而需要處理相關法律手續時,更顯得重要。不論是親自回臺灣辦理,或是透過授權的方式在國外處理,皆需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文件,確保程序合法有效。
首先,若能親自回臺灣,則程序與在臺灣的繼承人基本相同。繼承人需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文件,例如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並根據法律程序進一步辦理拋棄繼承。然而,對於無法親自返回臺灣的國外繼承人,則可以選擇其他方式來完成拋棄繼承的手續。
一種常見的方式是由當事人親自在國外撰寫「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國外授權書」,並攜帶相關文件前往當地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我國駐外單位進行文書驗證。經由領務人員確認文件內容與當事人真意後,文件會被驗證,隨後由當事人將經驗證的文件寄回臺灣,委託親友或代書代為處理相關手續,最終向法院提交文件完成拋棄繼承的程序。
另一種方式適用於行動不便或距離駐外館處較遠的繼承人。他們可以先至當地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完成後再將公證過的「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國外授權書」郵寄至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進行文件驗證。這樣的方式雖然程序稍微複雜,但對於無法方便到駐外館處的人來說,仍是一種可行的解決方案。
在解具體流程之前,有必要先清楚兩項關鍵文件的作用與內容。首先是「拋棄繼承聲明書」。這份文件中需要清楚記載亡者的全名、當事人得知亡者過世的時間,並明確表達根據民法第1174條辦理拋棄繼承的意願。此文件需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驗證後的文件正本需寄回臺灣才能生效。其次是「國外授權書」,這是一份委託文件,用於授權在臺灣的親友或專業代書代為處理拋棄繼承的事宜,包含申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相關文件。國外授權書同樣需要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完成驗證後才能寄回臺灣由被授權人使用。
此外,針對一些特殊情況,繼承人即使已被除籍,也仍然可以辦理拋棄繼承。所謂除籍是指國人在臺灣的戶籍因出境超過兩年而被移除,但這並不影響其作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法律身分,因而仍可依規定辦理拋棄繼承。如果繼承人已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轉而取得外國國籍,例如新加坡、日本或美國國籍,他們也仍可以外國人身分向臺灣法院申請拋棄繼承。這類繼承人需前往當地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國外授權書的驗證,然後委託在臺灣的親友或代書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繼承人無論是透過國外的授權書,還是親自回臺灣辦理,均無需先恢復戶籍即可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即使是已被除籍的繼承人,也可以直接請領所需文件,例如印鑑證明與戶籍謄本,進一步完成拋棄繼承的程序。總之,無論繼承人選擇哪一種方式,都需要確保程序完整合法,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順利完成拋棄繼承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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