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遺產都分給男的,女兒能怎麼辦?

23 Jan, 2025

問題摘要:

特留分的規定,即使遺囑中有指定的內容,也需要保留一定的份額給法定繼承人。1確認特留分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沒有被完全照顧的法定繼承人(如照顧父親一生的其他子女),可以主張其特留分權利。特留分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繼承份額,用於保護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權益。計算特留分,直系血親(如子女)和配偶有特留分權利。如果被繼承人有子女或配偶,特留分的計算方式為:直系血親或配偶的特留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特留分的計算步驟如下:確定遺產總額:包括所有財產和負債。計算特留分:依據上述比例,計算出應保留給每位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份額。提出特留分請求,作為法定繼承人,可以請求法院依據特留分計算遺產分配。即使遺囑中指定的內容不變,仍需確保特留分的分配。

 

律師回答:

常見的案例,父親向來重男輕女,平時特別寵愛大哥。父親過世後,名下財產所剩無幾,只留下少許現金和老家房屋一間,且父親已在遺囑中載明要將老家留給大哥。眼看大哥還有房子一間,自己照顧父親一生,卻什麼都沒有,心裡很不是滋味,該怎麼辦呢?父母和家裡幾乎都是女兒在照應,那最後女兒和兒子平分家產有不妥嗎?

 

遺產這件事,向來都不只是錢而已

至於他們死後,那就是你自己的權利,你想拋棄、想留著,都可以。這時候,你應該考慮的不會是錢,而是尊重,尊重自己與他們。哥哥不想給你與爸媽不想給你,是兩件事。如果是哥哥,你當然可以考慮爭取到底,但如果爸媽也希望你不要拿遺產,要不要爭取到底,那就是一口氣,你自己可以考慮要不要放棄法律給你的權利。遺產這件事,向來都不只是錢而已,可是與誰照顧爸媽,真的無關。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父母是採生前處分方式,將財產生前就處分予兒子們,這時候就沒有辦法了,畢竟除非女兒是父母的債權人,或父母親精神上不健全,否則子女對於父母財產本來就沒有任何權利存在,父母想怎麼處置就如何處置。

 

如果是以遺囑方式,就有民法特留分意思就是讓每位繼承人有一個最低的繼承比例,避免因為偏愛的原因,讓遺產都只留給特定一人,而是可以透過法律保障遺產的分配方法,確保公正性。

 

特留分的保護功能:

我國民法為尊重遺囑人之最終意思,而承認遺囑之自由,同時為貫徹所有權絕對原則而允許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惟被繼承人將其遺產之全部遺贈與他人,卻置自己之配偶與子女於不顧,實有背道德情義,且若使繼承人失其生活資源,須仰賴他人扶養,或社會救助,亦有所不妥,因此對被繼承人處分遺產之自由,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

 

特留分制度的目的是確保法定繼承人在遺產分配中至少能夠獲得一部分的遺產。這是一種法律上的最低限度保護,避免被繼承人因為偏愛或其他原因,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制度,規定於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至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特留分」乃指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應為繼承人保留其遺產之一部分,且僅須為遺產中之一定數額,非必為遺產中之某特定財產。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乃特留分制度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所作之限制的,用以保護法定繼承人之權利,係強制規定。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民法特留分意思就是讓每位繼承人有一個最低的繼承比例,避免因為偏愛的原因,讓遺產都只留給特定一人,而是可以透過法律保障遺產的分配方法,確保公正性。

 

特留分的計算和扣減:

特留分的計算是基於應繼財產,即扣除被繼承人債務後的淨遺產。

對於因遺贈或死因贈與導致特留分不足的情況,法定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從受贈人那裡扣減出應得的部分,確保特留分的權益得到維護。

 

而按特留分,由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此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所明定。而該條文所稱之債務,係指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之債務而言,不包括一身專屬債務及因遺贈、死因贈與、酌給遺產所生之債務等。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凡與繼承開始有關而應歸遺產負擔之債務,應扣除之;又繼承費用,雖非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惟民法既規定由遺產中支付,因此解釋上,應在除去債務額之範圍內。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特留分的計算基礎:

特留分應依據民法第1173條所算定的應繼財產作為基礎。在計算特留分之前,應從應繼財產中扣除必要的債務,這些債務指的是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債務。

 

債務的範圍:

計算特留分時扣除的債務僅限於被繼承人生前負擔的債務。這不包括一身專屬債務(如某些特定條件下的債務)以及因遺贈、死因贈與、或酌給遺產所生的債務。也就是說,繼承人不能將這些特殊的債務納入扣除範圍,從而影響特留分的計算。

 

與繼承相關的費用:

根據民法第1150條,繼承開始後與遺產相關的負擔(如繼承費用)應由遺產支付。

雖然這些費用並非被繼承人生前負擔的債務,但因法律規定應由遺產中支付,因此在計算特留分時,這些費用也應在應繼財產中扣除。

 

此部分涉及特留份受侵害:特留份是對「死者的至親」可繼承財產的最低限度,也就是立法者用法律確保死者的至親有權取得部分的遺產。因此,儘管死者生前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分配自己的財產,但無論如何都不能侵害特留份。

 

特留分的比例和適用對象:

民法第1223條明確規定了不同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而應得特留份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扣減權)。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特留份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繫生存者最低度生活,要求被繼承人最低度的給予遺產所為之設計,如此才不會因親人去世或親人生前的決定而損害到至親的利益。故若被繼承人有違反特留份之規定,而任意處分遺產之行為,也屬於侵害繼承人之「繼承權」,此時繼承人得依規定主張對於該遺贈財產有扣減權。(第1187條、第1225條)

 

女孩可以主張遺囑分男不分女,違反男姓平等嗎?當然不行,因為我國立法上已設有特留分制度?侵害他的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規定了各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所謂特留分可以想成是法律對法定繼承人分配遺產上的最低限度保障。因此,往生者雖然可以自由地在遺囑中規劃將財產贈與給他人,或是各繼承人應該按照什麼比例分配遺產,但無論如何,分給各繼承人的都不能比特留分規定的還少(民法第1187條參照)。

 

遇到特留分被侵害的情況,民眾須留意要在知悉侵害時起2年內主張遺產扣減,否則知悉侵害時起2年後,或繼承時起逾10年,即無法再主張。如其他繼承人執意依照侵害特留分的遺囑內容執行分配,可再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

 

對於特留分被侵害的主張,必須在知悉侵害時起2年內提出,或者自繼承開始起10年內提出。超過這一時效,繼承人將無法再主張特留分權利。

實際操作建議: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面臨特留分被侵害的情況,建議儘早尋求法律諮詢,確保權利的主張在法定時效內進行。通過對這些法律原則的理解,可以更好地應對實際的遺產繼承問題,確保法定繼承人的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如果有複雜的財產和繼承安排,提前進行詳細的財產規劃和法律諮詢,能夠避免未來可能的法律糾紛。

 

-家事-繼承-特留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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