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全部分給兒子,女兒不得繼承嗎?
問題摘要:
遺囑將全部遺產分配給兒子,女兒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繼承,要根據《民法》中的“特留分”制度來判斷。特留分是指法律保障的最低繼承份額。即使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了其他繼承人或將全部遺產留給某人,特定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等)仍有權利主張其特留分,保證他們至少能獲得法律規定的最低比例的遺產。遺囑可以對遺產進行分配和處理,但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特留分制度。即使遺囑指定將所有遺產分配給兒子,仍需保障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即使遺囑中將所有遺產分配給兒子,女兒仍然可以主張其特留分。特留分計算通常為應繼承部分的二分之一。具體而言,如果遺囑中指定的遺產分配方案低於法定特留分,女兒可以要求補足其特留分。如遺囑將全部遺產分配給兒子,女兒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請求特留分的補償。這種請求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法院調解來解決。法院將依據遺產的實際價值來計算特留分並裁定。即使遺囑中對財產分配有所規定,也應保障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是法律賦予特定繼承人最低的繼承權益,不能被完全排除或忽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制度,規定於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至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特留分」乃指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應為繼承人保留其遺產之一部分,且僅須為遺產中之一定數額,非必為遺產中之某特定財產。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乃特留分制度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所作之限制的,用以保護法定繼承人之權利,係強制規定。
特留分的基本要點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了特留分的制度,明確了在遺產分配中必須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份額。特留分適用于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親屬。其他繼承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在某些情況下也享有特留分。
遺囑自由與特留分限制
我國民法為尊重遺囑人之最終意思,而承認遺囑之自由,同時為貫徹所有權絕對原則而允許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惟被繼承人將其遺產之全部遺贈與他人,卻置自己之配偶與子女於不顧,實有背道德情義,且若使繼承人失其生活資源,須仰賴他人扶養,或社會救助,亦有所不妥,因此對被繼承人處分遺產之自由,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
雖然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自由分配遺產,但這種自由受到特留分制度的限制。任何超出特留分的遺產分配,都可能導致法定繼承人行使扣減權。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計算特留分與扣減權
如果遺囑分配使某一繼承人的特留分不足,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行使扣減權,要求補足其特留分。這意味著即使遺囑規定所有遺產歸一人所有,其他享有特留分的繼承人仍然可以主張其應得的特留分。
債務與費用的扣除
在計算特留分時,必須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合法債務及其他與繼承相關的費用。這些扣除項的目的是確保特留分的計算基於真實的遺產淨值。特留分的計算原則和適用範圍,明確了應繼財產的計算應扣除哪些項目。這對實際操作中特留分的計算提供了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而按特留分,由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此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所明定。而該條文所稱之債務,係指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之債務而言,不包括一身專屬債務及因遺贈、死因贈與、酌給遺產所生之債務等。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凡與繼承開始有關而應歸遺產負擔之債務,應扣除之;又繼承費用,雖非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惟民法既規定由遺產中支付,因此解釋上,應在除去債務額之範圍內。
應繼財產的確定:
應繼財產是指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總額。這些財產包括所有可以被繼承的財產(如不動產、動產、存款等),但並不包括被繼承人生前專屬於個人的權利或義務(如一身專屬債務)。
債務的扣除:
在計算應繼財產時,必須先從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合法債務。這些債務包括但不限於:
被繼承人尚未償還的貸款或債務。
被繼承人需支付的稅款或其他合法負擔。 但不包括由於遺贈、死因贈與或酌給遺產所產生的債務,因為這些通常在繼承開始後才產生,不屬於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與繼承相關的費用:
此外,根據《民法》第1150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與遺產相關的負擔(如葬禮費用、遺產分割的訴訟費用等)也應從遺產中扣除。雖然這些費用不是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債務,但法律規定這些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因此,這些費用在計算應繼財產時也應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通過這些扣除項後,得出的淨遺產價值即為應繼財產,而特留分的計算則是基於這一淨遺產的價值。所謂特留分,係指在尊重被繼承人之自由處分遺產意願下,得降低特定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但不得低於法律所保障之最低比例,亦即指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
在計算特留分時,必須先扣除被繼承人的債務及相關費用,以得出應繼財產的淨值。特留分的計算基礎是這一淨值,而不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總財產額。這樣的計算方法確保了繼承人在行使特留分權利時,其應得的繼承份額是基於被繼承人的真實淨資產。
如果遺囑將所有遺產分配給兒子,女兒仍有權主張其特留分。特留分的計算將基於應繼財產的價值,且需要考慮扣除遺產債務和費用等因素。女兒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求補足其特留分,以確保其法律權益不被侵害。
如果某一繼承人在遺囑中被完全排除在外(如上述例子中的女兒),她可以主張其特留分,要求受益人(如例子中的兒子)返還一部分遺產,以確保她的最低繼承權不被侵害。這種權利的行使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完成,以保障其法律權益。
總之,特留分制度是為了在尊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的同時,確保法定繼承人的基本繼承權利不被完全剝奪。通過理解這一制度,繼承人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家事-繼承-特留分-
瀏覽次數: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