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如果塗改要怎麼作才有效力?

23 Jan, 2025

問題摘要:

自書遺囑中的塗改處理非常重要,為確保塗改後的遺囑依然有效,必須遵循以下步驟:自書遺囑塗改的有效性要求自書全文: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包括塗改部分。日期和簽名:遺囑上必須標明年、月、日,並由遺囑人親自簽名。塗改處理:注明塗改位置和字數:對於遺囑中進行的塗改,必須在塗改的地方注明塗改的具體位置和字數。例如,需在塗改處旁邊標注“塗改”或“增改”,並說明更改的內容。另行簽名:在塗改處旁邊,遺囑人必須另行簽名確認塗改部分。這是為確保塗改的真實意圖,並防止隨意篡改。自書遺囑在臺灣的法律框架下,需具備完整的形式要件,包括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以及在有增減或塗改時進行必要的註明與再次簽名,才能確保其效力。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高度依賴於其形式上的完備性。過多的塗改若未依規定註明及確認,可能使法院對遺囑的效力產生質疑,進而影響繼承的順利進行。立囑人需充分認識到自書遺囑在形式與內容上的法律要求,並於書寫過程中嚴格遵守,以確保其意願能順利實現並受到法律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自書遺囑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方式,否則不具法律效力。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並於遺囑上記明年月日及簽名,以確保遺囑真實性及有效性。該條文進一步規定,若遺囑中有增減或塗改,則必須清楚註明增減或塗改的具體位置及字數,並再次簽名,以防止遺囑內容被不當篡改或出現爭議。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立遺囑人的意願能被準確地表達與保護,避免因形式瑕疵引發法律糾紛。

 

自書遺囑若未依法律要求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不具效力。這一原則進一步強調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是法律生效的基礎。

 

然而,關於增減或塗改的規定,則有不同見解。立遺囑人僅在進行增減或塗改的情況下,才需依照民法第1190條的要求註明修改處及字數,並另行簽名。如果遺囑中不存在增減或塗改的情形,則不會因此影響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增減或塗改的註明要求只是為確保遺囑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非限制自書遺囑效力的普遍條件。立法之所以採取如此嚴格的要求,是出於對立囑人意願的尊重與保障,亦旨在促使遺囑行為更為慎重,以減少家庭內部因遺囑問題產生的紛爭。

 

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定有明文。是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應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否則不生效力,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二九三號著有判例,惟該法另規定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旨在保障立囑人之真意,以昭慎重,並避免糾紛,非因有此情形,而謂所立自書遺囑不生效力,此為我國學者史尚寬等所採之見解。(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對於遺囑中的塗改或增減內容,法律要求立囑人以具體的註明方式來加以確認,並另行簽名,以避免後續繼承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對遺囑內容的真實性產生質疑。然而,實務中對於未符合這一規定的自書遺囑如何認定,可能會因個案而有所不同。一些法院認為,如果遺囑的主要內容未受塗改部分的影響,且遺囑整體仍能清晰表達立囑人的遺願,則不應過度苛求形式瑕疵的問題;而另一些法院則傾向於嚴格遵守法律規範,認為未依規定處理的自書遺囑可能因形式瑕疵而導致效力存疑或無效。

 

關於自書遺囑的有效性問題,若遺囑中存在過多的塗改或增刪,卻未按照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註明增減、塗改之具體位置及字數,並另行簽名,其效力即可能存疑。根據該判決的具體說明,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並清楚記明年、月、日,且於遺囑上親自簽名,這是保障遺囑真實性與效力的基本要求。然而,若遺囑中進行增減或塗改,則需要進一步遵循法律規範,即必須註明增減或塗改的部位及字數,並為每次修改重新簽名,以示對修改內容的確認與負責。遺囑因多處增刪塗改,但遺囑人未依規定註明修改內容並重新簽名,因此法院認為該遺囑是否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律要求存在疑問。

 

如果自書遺囑有過多的塗改處,又沒有依照民法規定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也有部分法院認為此時自書遺囑的效力存疑。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42號判決:「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自明。查系爭八十三年遺囑,多所增刪塗改,張福金均未依上揭規定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依上揭規定,該遺囑是否得認為符合自書遺囑方式,已非無疑。」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應在塗改時遵循上述要求,否則可能導致塗改部分無效。未按法定要求處理的塗改部分可能會被視為無效,但其他未受影響的遺囑內容仍可能有效。為確保自書遺囑的塗改部分具有法律效力,遺囑人在塗改時必須遵循以下步驟:在塗改處注明具體的位置和字數。在塗改處旁邊另行簽名確認。遺囑必須完整書寫,標明日期並由遺囑人簽名。這樣做有助於保障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防止因塗改產生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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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11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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