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何時可請求報酬?

23 Jan,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執行人在其職務過程中付出了時間和精力,通常是有權要求報酬的。如果遺囑中明確規定了遺囑執行人的報酬,執行人可以根據遺囑中的規定來請求報酬。如果遺囑中未有關於報酬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遺囑執行人有權要求合理報酬。如果遺囑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需請求報酬,通常需要法院的核准。這是因為報酬的合理性需要根據實際的工作量和複雜程度來評估。如果遺囑中沒有提及報酬,遺囑執行人應該向法院申請報酬。法院會考慮工作量、工作難度以及遺產的總價值來決定報酬的數額。法院通常會依據行業標準和遺囑執行人實際工作的情況來決定報酬。報酬必須合理,不得超過合理範圍。如果遺囑執行人自願不收取報酬,這也是合法的,但需有明確的書面聲明。如果執行人完成工作後未能獲得報酬,可以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者遺囑人的遺產中相關支出進行求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執行人可以根據遺囑的指示或法院的核准獲得合理報酬。如果遺囑未指定報酬,法院會根據執行人實際的工作量和遺產的價值來決定報酬。

 

所謂遺囑執行人係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遺囑執行人既以執行遺囑為其職務,則在執行的必要行為上有其權利和義務,對於占有遺產的繼承人或其占有人,得要求他們交出占有的遺產;或是依照遺囑的指示實行遺產分割,將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等。

 

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力,為實現遺囑人之意思,須有人擔任執行遺囑之職務。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此規定,繼承人即為遺產之所有權人,因此,由繼承人執行遺囑或設立財團法人或將遺贈標的物交付給受遺贈人或將信託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等,並無不可。惟遺囑之內容,往往與繼承人之利益相反,由繼承人來執行遺囑,恐怕難以期待其為妥當之執行。而且繼承人若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則無法或不適合擔任執行遺囑之任務,民法為確保遺囑之確實執行,乃就遺囑執行之相關問題作詳細規範。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寫下遺囑後,若沒有人執行、或沒有人有意願執行遺囑,那就前功盡棄了,所以在立遺囑的同時,指定以後負責執行遺囑內容的人也是很重要的,這個人就是所謂的遺囑執行人,而遺囑執行人付出時間、勞力、心力,甚至有時候需要先代墊一些規費,若不給報酬就說不過去了。

 

立遺囑,請安排「遺囑執行人」並決定報酬

 

執行人可以在立遺囑人身故後,拿遺囑協助做遺囑繼承登記、申報遺產稅、遺贈交付、依遺囑內遺囑人的指示分配遺產......等程序。而且其他繼承人不能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喔!

當有「遺囑執行人」時,遺囑執行人會成為第一順位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此,請立遺囑人記得「預留遺產稅源」給執行人(以保險安排現金是一個方式)。而在沒有拿到國稅局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前,遺產是無法過戶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名下的。

遺囑執行人,可以同時具備繼承人的身分。

 

所以民法第1211條之1規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所以遺囑執行人是可以請求報酬的,若與繼承人間不能協議,遺囑執行人可請求法院定之。不過遺囑執行人什麼時候才可以請求給付報酬呢?

 

遺囑執行人工作終了時,才能請求報酬

 

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之間的關係:

遺產係繼承人所有,繼承人實際上雖未授以委任,但遺囑執行人既係為他人處理事務,則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間,實有類似委任之關係,自應解釋為得類推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委任關係,若無事先約定,何時可請求報酬?

遺囑執行人雖得請求報酬,但依民法第548條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所以遺囑執行人的工作終了、並向繼承人報告處理情形、結果後,才能請求給付報酬,在此之前,尚不得請求給付報酬,故聲請人聲請核定遺囑執行人報酬。 

 

總的來說,遺囑執行人有權在其完成遺囑執行工作的過程中請求報酬,並且這種報酬需要經過合法的程式和合理的評估。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執行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548條=民法第12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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