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繼承一大塊土地,變為「分別共有」,這樣能解決遺產管理糾紛?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繼承制度採取公同共有主義,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完成前,對遺產不得單獨處分,必須共同管理。而為確保財產登記狀態與法律權屬相符,政府規定繼承人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以避免罰鍰及行政責任。若繼承人希望將遺產從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則可透過協議分割或法院裁判分割來達成,最終確保各自的繼承權益能夠明確確立,並保障遺產的合理分配與妥善管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繼承人共同繼承土地或其他財產時,若遺產尚未進行分割,則形成公同共有關係。在這種狀態下,土地的所有權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持有,且無法區分個別持分,因此無論是出售、贈與或出租該土地,皆須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處分行為將無效。由於公同共有制度下,遺產的利用與處分皆受限,因此最佳的解決方式是將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以便繼承人各自取得明確的持分比例,進而可以自由處分或管理其應有部分。以土地為例,若繼承人希望將公同共有土地轉變為分別共有,一般有兩種方式可以處理。
當被繼承人過世時,無論遺產如何分配,繼承人會自動成為公同共有的共同擁有者。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這表示在被繼承人去世的瞬間,所有的遺產會立即成為所有繼承人共同擁有的財產,不需要特別辦理任何手續,遺產就會自動進入公同共有的狀態。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
舉例而言,若母親過世後,所有遺產自動進入公同共有狀態,但土地謄本上的所有權人仍顯示為母親,則繼承人應先辦理繼承登記,讓全體繼承人正式成為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即公同共有人。在此階段,繼承登記的辦理不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只需其中一位繼承人即可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但該登記僅是將遺產轉移至全體繼承人名下,並未完成最終的財產分配。換言之,辦理繼承登記的目的主要是確立繼承人的權利,使遺產正式進入繼承程序,而遺產的實際分配則須透過遺產分割來完成。
第一種方式是透過協議分割。若全體繼承人均同意將公同共有土地變更為分別共有,則可以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明確約定各繼承人所取得的土地持分比例,並由繼承人共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在此過程中,繼承人應先確認各自應繼的土地比例,並確保分割協議內容公平合理,以免後續產生爭議。由於此類變更涉及不動產權利變更,建議在簽署協議前,向地政機關或律師諮詢,以確保分割協議的法律效力與執行方式。
第二種方式則是透過法院裁判分割。若繼承人之間無法就分割內容達成共識,或部分繼承人不同意變更,則可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請求法院裁定如何進行分割。法院審理時,會考量土地的性質、繼承人的應繼比例及公平性,作出適當的裁決。通常,法院在裁判分割時,可能會採取實物分割(即依土地大小及價值平均分配給繼承人)或變價分割(即拍賣土地後將所得款項按比例分配給繼承人)的方式,以確保遺產分割的公平性與可執行性。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是兩種不同的共有形式,雖然它們都屬於「共有」,但實際上具有顯著的差異。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公同共有並沒有持分的概念,所有的共有財產都由所有繼承人共同擁有,每個繼承人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是平等的,並且沒有區分誰擁有多少份額。這意味著,如果要處分(例如賣出)共有財產,必須所有的共有者達成一致,同意才可以進行。而分別共有(又稱持分共有)則是每個共有者擁有明確的持分,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利和份額是確定的。因此,分別共有者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份額,不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這樣就給予每個共有者更多的自由度。
此外,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最大差異在於持分概念。在公同共有狀態下,土地或財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共有,無法區分各自的持分比例,每位繼承人對整體財產都具有相同的權利,因此若要出售或變更使用,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而分別共有則不同,每位繼承人擁有明確的持分比例,並可依其應有部分進行單獨處分。例如,在分別共有制度下,某繼承人可以將其持分出售、贈與或設定抵押,而無須取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這使得財產的運用更具靈活性。因此,若繼承人希望自由處分土地,則應儘早將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以避免未來在處理財產時受限於其他繼承人的意見。
即當事人與二姊共同繼承一塊土地,並且目前該土地仍處於公同共有狀態,若兩人希望變更為分別共有,則應先取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並共同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登記。若其他繼承人同意,則程序相對簡單,申請變更後,各繼承人的持分比例即會明確記載於土地謄本上。但若部分繼承人不同意變更,則當事人與二姊可透過法院訴請分割,由法院裁定最適當的分割方式,以保障自身權益。
在實務上,公同共有狀態通常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會發生,例如當兄弟姐妹間對遺產分配產生爭執,無法達成共識時,遺產便會長期維持在公同共有狀態。在這種情形下,家族內部可能因遺產問題產生對立,導致遺產分割遲遲無法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律師通常會建議繼承人先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以確保財產的所有權狀態得以明確,並且避免因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而遭地政事務所處以罰鍰。土地法規定,若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未辦理繼承登記,主管機關得依土地法第73條對繼承人處以罰款,這也是繼承人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的重要原因之一。
關於為何需要辦理公同共有繼承,雖然民法已經規定遺產自繼承開始即進入公同共有狀態,但在不動產實務操作上,若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謄本上的所有權人仍會記載為被繼承人,這顯然與繼承已經發生的法律狀況不符。為確保繼承程序的完成,並使財產的登記狀態與法律權屬相符,政府規定繼承人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將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依法轉移至繼承人名下,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或行政罰則。因此,繼承人通常會選擇在短時間內完成繼承登記,以避免因未辦理登記而產生罰款或導致後續繼承程序的延誤。
然而,公同共有通常並不是一個理想的狀態,因為它要求所有繼承人在決策時必須達成一致。如果其中一位繼承人不同意某項決定,整個決策就無法執行。因此,實際上在很多情況下,法律並不鼓勵繼承人保持公同共有的狀態,因為這種情況往往會導致矛盾和糾紛。如果繼承人之間有分歧且無法協商解決,公同共有就可能長時間存在,甚至造成所有繼承人被束縛在一起,無法自由處分遺產。
至於如何將土地從「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透過全體繼承人合意達成協議,若所有共有人均同意遺產的分配方式,則可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並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登記,將原本的「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並將各自的應有部分明確記載於土地謄本上。第二種方式則適用於繼承人意見不一致的情況,若部分繼承人不同意分割方案,則其中一位共有人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請求法院裁定如何分割遺產。法院審理後,若認定遺產應進行分割,則會裁定具體的分割方式,並命令辦理登記變更,將「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而各繼承人的應有部分將依法確定。
因此,對於大多數繼承人而言,在沒有爭議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情況下,遺產通常會選擇辦成「分別共有」,即每個繼承人擁有明確的持分,並能夠自由處分自己的那部分遺產。例如,如果三個兄弟繼承一塊土地,每人分得三分之一的持分,那麼大哥如果想要賣掉自己的三分之一土地,則不需要其他弟弟的同意,可以獨立決定是否出售。
公同共有狀態通常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會存在。例如,當兄弟姐妹間因為遺產分配問題而發生爭執,彼此無法達成一致,這時遺產便會維持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中。這種情況常見於家庭內部爭產,可能會讓每個繼承人都感到無法妥協,甚至出現極端的對立情形。在這樣的情況下,律師可能會建議在繼承人決定是否要進一步訴訟或處理問題之前,先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這樣可以避免因為超過六個月未辦理繼承而被地政事務所處以罰鍰。
關於為何需要辦理公同共有繼承,這是因為儘管民法規定遺產會自動進入公同共有狀態,但在實務操作中,不動產仍然會登記在死者名下,這樣的情況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為防止繼承人長期不處理繼承手續,並且讓政府能夠確保遺產的所有權確定,政府規定如果繼承人長期不去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便會對繼承人處以罰款。因此,繼承人通常會選擇儘快辦理繼承登記,將死者的名下財產轉移至繼承人的名下,避免罰鍰和其他法律責任。
無論是透過協議方式還是法院裁判方式完成遺產分割,最終目的皆是將公同共有的遺產明確分配給各繼承人,避免財產權屬的不確定性,也確保各繼承人能夠獨立管理其應得的財產份額。分別共有的優點在於,每位共有人均擁有明確的財產份額,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部分,而不需要取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這與公同共有的限制相比,更有助於財產的靈活運用與管理。因此,在處理遺產繼承時,繼承人應考量自身權益與法律規定,盡量透過協商方式完成遺產分割,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與爭議,並確保遺產的最終處理能夠符合法律規範與所有繼承人的利益。
另如是採用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方式,通常會建議以應繼分比例較少的共有人作為原告,法院在核算裁判費(起訴費)的時候金額也會比較較低。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
(相關法條=民法第830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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