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分割之遺產的財產價值以利進行分裁判分割?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分割的核心在於公平與合理性,而不動產價值的認定則是遺產分配過程中最容易引發爭議的環節。由於法定繼承採公同共有,繼承人無法單獨處分不動產,因此若需進行分割,應考量市場價格、公告現值、估價報告等不同標準,並透過協商、專業估價、或法院裁判來解決分歧。最理想的方式是透過協議達成共識,避免因價值認定的歧見而導致訴訟,確保遺產能夠順利完成分配,避免家庭內部產生不必要的爭執與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這表示在繼承人尚未完成遺產分割前,所有遺產均為全體繼承人所共同持有,任何單獨繼承人不得擅自處分遺產中的任何財產,必須取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後,才能進行處理。
 
我國繼承制度明確採取公同共有主義,這與分別共有主義不同,後者允許每位共有人按其應繼分持有獨立的財產份額,並可自由處分自己的部分。公同共有的特性使得遺產在未分割前,所有繼承人均對遺產擁有共同權利,但沒有具體持分比例,因此任何關於遺產的管理、處分或變現行為,都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此外,遺產中的債權亦屬於準公同共有,這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人,應向全體繼承人清償,而共同繼承人不得單獨受領或按個人應繼分自行主張清償,確保繼承人在處理遺產時能夠依據法律公平分配。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
 
然而,在遺產分配過程中,最常遇到的爭議之一就是不動產價值的認定。由於不動產的市場價值會受到地段、環境、發展趨勢等多種因素影響,各繼承人對於不動產的價值認定標準往往不一致,進而影響遺產分割的協商結果。根據我國遺產稅計算方式,不動產的價值是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為基準,這些價值通常低於實際交易的市價。然而,在進行遺產分配時,繼承人通常希望以市價作為討論依據,特別是在某位繼承人希望單獨繼承特定不動產,並需支付其他繼承人的持分價款時,就會涉及如何評估這筆不動產的價值,這時往往會發生爭議。
 
舉例而言,若某筆土地由一位繼承人單獨承繼,而其他繼承人則要求對方支付現金來補償應有的遺產份額,則計算方式的選擇將影響最終分配的公平性。若繼承人以公告現值為基準,可能會使接受不動產的一方支付較少的金額;但若以市場行情作為評估標準,則支付的金額可能會更高,因此繼承人之間常會因價格問題無法達成共識,導致無法順利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
 
在遺產分割的實務中,若繼承人無法就不動產的價值達成共識,通常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專業估價,以提供一個客觀的市場參考值。然而,即使是專業估價結果,也可能引發爭議。例如,若某位繼承人希望出售自己的持分,他會希望估價結果偏高,以便獲得較多的補償金;相反地,若另一位繼承人想要買下其他人的持分,他則可能希望估價結果較低,以降低需支付的金額。因此,即便估價師提供了客觀的市場價值報告,繼承人之間仍可能出現不同意見,導致協商陷入僵局。
 
在此情況下,若繼承人無法透過協商達成共識,則可能需要透過法院裁判分割的方式解決。法院在處理遺產分割訴訟時,通常會依據市場行情、不動產估價報告、繼承人各自的需求與公平性原則來進行裁判,可能的分割方式包括:
 
實物分割:直接將不動產依照可行的方式進行分割,例如一塊土地可以劃分給不同的繼承人,各自持有一部分。
變價分割:將不動產進行拍賣或出售,並將所得款項依繼承人應繼分進行分配。
補償分割:某位繼承人單獨取得不動產,但需支付一定金額作為對其他繼承人的補償,該金額可由法院參考不動產估價報告來決定。
 
由於不動產涉及的金額通常較大,因此繼承人若無法自行協商解決,選擇法院裁判分割可能會導致更長的訴訟時間與額外的費用,影響遺產處理的效率。因此,若希望避免爭議,繼承人應儘可能透過專業人士協助,事先了解不動產估價標準,並針對市場行情進行合理討論,以減少日後的糾紛。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

(相關法條=民法第830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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