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裁判分割之遺產的範圍?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分割訴訟的核心在於終止公同共有關係,確立各繼承人的個別財產權,以便於繼承人能夠自行管理與處分其所得財產。然而,遺產分割過程中常伴隨繼承人間的利益衝突,例如對遺產範圍的認定、返還代墊款的請求等,因此,若繼承人無法透過協商解決,則訴訟成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手段。法院將依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原則,綜合考量遺產的性質、價值及繼承人的權益,依法裁定最適當的分割方式,確保遺產能夠合理分配給各繼承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之分割涉及公同關係之終止,必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消滅公同共有關係,而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遺產之不可分性打破,始得進行遺產之清算,即遺產分割行為。
關於遺產的共同繼承,立法上存在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的對立。依分別共有主義,各繼承人對於遺產按其應繼分享有應有部分,並得在遺產分割前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然而,依公同共有主義,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無獨立之應有部分,不能單獨處分個別遺產。我國民法第1151條明確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可見,我國採取公同共有主義。在此制度下,遺產的管理和處分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這可能導致遺產分配過程變得困難,特別是在繼承人之間意見不一致時。此外,遺產中涉及的債權屬於共同繼承人之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的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清償,而共同繼承人不得按其應繼分獨立受領清償。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的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的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的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這顯示出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在法律適用上應予以區別對待。法院在處理遺產分割案件時,會將遺產作為整體進行審理,並且在確認遺產範圍後,決定最適當的分割方式,以公平分配給各繼承人。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
(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被繼承人所遺債務,以及遺產在分割前所產生的收益與負擔,均屬遺產的一部分,應納入分割的範圍之內。由於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會限制繼承人對財產的處分權,因此,遺產分割的首要目標就是終止公同關係,使遺產的不可分性打破,進而進行遺產清算及分配。通常,處理遺產分割時,應先取得國稅局核發的完稅證明,確認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的具體範圍,才能進一步討論分配方式,避免因遺產範圍不明而產生爭議。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48條第1項所明定。是被繼承人所遺債務,以及在遺產分割前,因遺產所生之收益、負擔,即均為遺產之一部分,自為分割之標的。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判決要旨)
然而,在實際案例中,繼承人之間常因遺產範圍認定問題而發生糾紛。例如,有些財產雖未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但繼承人主張該財產係由被繼承人借名登記於某位子女名下,例如不動產、銀行存款或投資帳戶等。此外,亦有情況是某些財產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但家屬主張該財產實際上屬於他人,僅因某些原因而借用被繼承人的名義登記。這類借名登記問題,往往成為遺產分割訴訟中的主要爭點之一。
此外,遺產分割過程中,亦常見繼承人主張曾為被繼承人墊付醫療費、照顧費、稅費等支出,要求其他繼承人共同分擔。這類「返還代墊款」問題,若無明確約定,可能引發爭議,導致遺產分割更為複雜。當遺產範圍認定存有爭議時,例如長子主張登記在次子名下的房產實際上是父親借名登記的,因此應列入遺產範圍予以分配,則其他繼承人可能會否認該房產屬於遺產的一部分,進而引發法律糾紛。
針對這類遺產範圍及分配問題,若繼承人無法透過協議達成共識,則可透過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依法裁判分配。法院在審理遺產分割案件時,通常會考量遺產的種類、價值、繼承人對遺產的貢獻等因素,並依公平原則決定分配方式。遺產的分割方式可分為實物分割與變價分割,前者指直接分配遺產,例如將不動產分配給特定繼承人;後者則指將遺產出售後依比例分配所得價款,確保各繼承人能夠獲得合理的應繼份額。
此外,法院在遺產分割過程中,亦會審查所有繼承人與遺產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若有部分繼承人下落不明,法院可能會進行公告催告,以確保所有繼承人的權益均獲得保障。如果遺產涉及債務問題,例如部分繼承人欠其他繼承人金錢,則這些債務問題並不會影響法院對遺產分割的裁決,法院仍會依應繼比例進行分割,而債務問題則須透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例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應繼份額,以清償欠款。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分割標的物-
(相關法條=民法第830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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