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能否就部份遺產請求分割?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分割應當以「全部遺產」為處理對象,而非僅針對部分遺產提出分割請求。這一規範的目的在於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防止因局部分割而導致繼承人之間的利益不均。因此,若繼承人希望進行遺產分割,應當完整清查遺產範圍,並確保所有遺產均納入分割程序,避免日後發生爭議。若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則可透過法院裁判方式解決,確保分配的公平與合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人能否就部分遺產請求分割的問題,涉及我國法律對於遺產繼承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採取「公同共有主義」,亦即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在此情況下,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並無獨立的應有部分,亦不得單獨處分個別遺產,而應以整體遺產作為處理對象。與此相對的是「分別共有主義」,該制度下,繼承人可依其應繼分對遺產個別享有獨立的權利,並可在分割前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但此並非我國現行法所採行之原則。由於遺產的共同繼承性質屬於公同共有,因此遺產分割的目的在於消滅公同共有關係,使繼承人能夠分得各自的財產,並享有單獨處分的權利。在此過程中,除非被繼承人於遺囑中特別規定禁止遺產分割,或共同繼承人間已經契約約定不得分割,否則繼承人皆可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然而,依據我國法律及實務見解,遺產分割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而不能僅針對其中部分遺產請求分割。換言之,法院在處理遺產分割案件時,應將所有遺產視為一個整體來進行分配,而非僅針對個別財產作出裁判。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然而,由於遺產分割具有財產清算性質,實務上認為應以「全部遺產」為處理對象,而非單獨分割其中部分財產。
 
遺產分割與一般的共有物分割仍有本質上的差異,並非僅針對單一財產進行分割即可解決公同共有的問題,而是應當以整體遺產作為清算對象。這一規範旨在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避免因部分遺產分割而影響整體遺產的公平分配,也可防止某些繼承人透過部分財產的分割而獲得較大的利益。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
(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當繼承人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發生困難時,最佳的解決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唯有透過完整的分割程序,繼承人才得以獲得自己應得的財產並自由處分。在實務運作上,法院通常會要求繼承人針對所有遺產進行全面性的清查,確保所有財產皆被列入分割範圍內,以避免遺漏或爭議的發生。此外,在實際分割時,繼承人應先明確遺產範圍,並確認遺產內是否包含債務。遺產不僅包含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亦包括其生前負擔的債務,因此在分割遺產時,應同時考量遺產中負擔的債務,確保各繼承人分得的財產符合公平原則。在這樣的法律背景下,繼承人不得單獨就部分遺產提出分割請求,而應當針對全部遺產進行分配,並依應繼分比例來計算每位繼承人應得之財產。
 
在實務案例中,若繼承人堅持僅就部分遺產提出分割,法院通常會駁回其請求,並要求其將全部遺產納入分割範圍。例如,若某繼承人僅希望分割其中一筆土地,法院將不予准許,而是要求該名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一同處理全部遺產,以確保分割結果的公平性。此外,在遺產分割過程中,若繼承人間對於遺產範圍存在爭議,例如某繼承人主張某筆財產為被繼承人生前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則應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財產確實屬於被繼承人所有,並納入遺產分割範圍。若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共識,則可透過法院訴訟程序來請求認定該財產是否應納入遺產分割。
 
另外,在遺產分割時,法院通常會根據遺產的種類與特性來決定適當的分割方式。若遺產為可直接分割之動產,如現金、存款、股票等,則可依繼承比例直接分配給繼承人。然而,若遺產為不動產,如土地或建築物,則可能需採取實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的方式處理。實物分割即將不動產依比例分配給各繼承人,使其分別取得特定部分的財產,而變價分割則是將不動產出售後,將所得款項按比例分配給繼承人。在特定情況下,法院也可能依據繼承人的需求與財產狀況,裁定某位繼承人得以單獨取得特定遺產,並支付其他繼承人相應的補償金,以達到公平分配的目的。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分割標的物-整體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830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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