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繼承人喬不攏,應該如何完成分割?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當繼承人喬不攏時,解決方案可分為協議分割與訴訟分割兩種方式,前者較為迅速且能避免訴訟成本,但需全體繼承人達成共識,若無法協議,則須透過法院裁決,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裁定適當的分割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或由特定繼承人承受並支付補償款。無論採取何種方式,繼承人應以和平協商為優先,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並避免家庭糾紛擴大,讓遺產得以順利分割,最終圓滿解決繼承問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中,遺產繼承分為「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前者允許各繼承人對個別遺產按其應繼份取得應有部分,並可於遺產分割前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而後者則規定各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無法對個別遺產擁有獨立權利,也不得單獨處分特定遺產。我國民法第1151條明確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可見我國採取公同共有制度。此外,遺產中的債權亦屬於「準公同共有」,這意味著被繼承人的債務人必須向全體繼承人進行清償,且任何繼承人不得單獨按其應繼份接受部分清償。由於公同共有制度的存在,遺產的管理、處分與使用往往受到限制,繼承人若要避免因管理不便或繼承人意見分歧而導致遺產閒置,最佳的解決方案便是「遺產分割」。在進行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必須先確定自身的權益範圍,解遺產的組成,確保分配公平且符合法律規範。
 
在實務上,當被繼承人過世後,其遺產便自動進入公同共有狀態,此時繼承人不得單獨處分特定遺產,遺產的任何管理或利用都必須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例如,在當事人的案例中,其爺爺名下的房子A與一棟祭祀公業的房子B,依據法律原則,A房應屬於其繼承人共同擁有,而B房則屬於祭祀公業財產,不應視為一般遺產進行分割。
 
當繼承房產的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時,如何完成遺產分割成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問題。當繼承人有數人時,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也就是說,所有繼承人對遺產沒有獨立的應有部分,無法單獨處分任何部分的財產。因此,若繼承人之間意見分歧,遺產將陷入無法分割的困境。由於房產屬於不動產,在法律上無法像金錢或其他動產一樣簡單分割,因此當繼承人喬不攏時,必須尋求合法的解決途徑來完成遺產分割。
 
首先,繼承人可以嘗試透過「協議分割」的方式來解決爭議,也就是所有繼承人共同協商,討論如何分配房產的權益,若能達成共識,則可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並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
 
然而,若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共識,則只能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這時候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律規定來分配房產。在遺產分割訴訟中,法院會根據遺產的性質、各繼承人的應繼份、房產的市場價值以及各方的需求,裁定適當的分割方式。法院可能採取的分割方式主要有兩種:「實物分割」與「變價分割」。
 
實物分割指的是將房產直接分配給繼承人,讓每位繼承人獲得應有的份額,例如若房屋可劃分為多個獨立使用的部分,法院可裁定不同的繼承人分別擁有某些部分。然而,若房屋無法公平分割,例如單一住宅無法切割,或某些繼承人無法接受此種分配方式,則法院可能會裁定「變價分割」,即將房產出售後,依照繼承人各自的應繼份分配所得款項。變價分割通常適用於無法公平分配的房產,或繼承人中有人無法接受實物分割方案時。
 
此外,若有部分繼承人希望獲得該房產,而其他繼承人願意放棄其持分,則法院也可能裁定由某位或數位繼承人承受房產,但需支付其他繼承人相應的補償款,以維持公平性。值得注意的是,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時,所有繼承人皆應為當事人,不能僅針對部分繼承人進行訴訟,且訴訟標的必須涵蓋全部遺產,而不能僅選擇部分遺產進行分割。法院判決確定後,繼承人可依判決結果至地政機關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完成遺產分割。
 
此外,在遺產分割前,若有繼承人長期占有該房產,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要求支付合理的租金補償,以確保所有繼承人的權益均受到保障。在房產分割的過程中,繼承人之間的爭議常見於對房產價值的認定、繼承份額的計算及分割方式的選擇,因此建議繼承人可先進行估價,以解房產的市值,並透過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進行協商,若仍無法達成共識,再尋求法院裁判。
 
祭祀公業的房子
祭祀公業,又稱祭田,是一種為祭祀祖先、維繫同姓宗族情感而成立的特殊財產制度。其設立的背景來自於早期社會對家族觀念的重視,為避免家族財產在代代繼承過程中過度偏向某一房或個人,而希望能由家族集體共同擁有,以此延續祖先的遺產並發展宗族勢力。因此,在親屬世代的共同努力下,許多祭祀公業逐漸累積大量不動產,包括田地、房屋等,形成龐大的家族共有資產。法律規定,祭祀公業可以分為未登記為法人與已登記為法人的兩種狀況,而兩者在財產管理、處分權限與運作方式上存在明顯差異。
 
未申報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的情況下,祭祀公業的財產屬於民法第827條所規範的「公同共有」財產。依據民法第828條第3項的規定,公同共有財產的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才能進行變更或處理。此外,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的規定,若祭祀公業涉及不動產的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等事項,則須經過超過半數的共同擁有人同意,且這些擁有人的潛在應有部分份額需超過三分之二,方能辦理相關土地交易或變更登記。由於該類財產屬於公同共有,許多宗族成員的權利糾紛時常發生,使得祭祀公業財產在利用與管理上面臨諸多限制。
 
若祭祀公業已申報登記為法人,則其運作方式將有所不同。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1項的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只要依據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便能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的資格。該條例第2項的規定,凡是在條例施行前已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派下全員證明書」的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可直接依據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記為法人。因此,透過法人化的程序,祭祀公業將正式擁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並能夠以法人名義對外進行財產交易與管理,使財產的運用變得更加便捷。
 
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後,雖然財產處分的程序相較於未登記時更為簡便,但仍受到一定的法律約束。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但書,若祭祀公業法人希望處分財產或設定財產負擔,必須經過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的決議,且全體現有派下員須有三分之二出席,並且出席人數中須有四分之三的成員同意,方能進行財產的變更或設定負擔。這樣的規範是為防止財產遭到不當處分,確保祭祀公業的資產能夠長期為家族後代服務,並維持其祭祀功能的延續。
 
名下的房
然而,叔叔主張若當事人父親不與其協商處理A與B的分配問題,則他有權在A房居住15年,並拒絕辦理房產分割。此說法在法律上並無依據,任何繼承人均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遺產的公同共有狀態應於遺產分割後解除,繼承人不能藉由單方意願而拖延分割程序。此外,遺產分割的方式可分為協議分割與訴訟分割,若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則任何一位繼承人均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遺產的分配方式。
 
依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的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遺產在分割前為公同共有,且任何繼承人均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法院在處理遺產分割時,應參酌各繼承人的應繼份額、遺產的使用狀況、經濟效益以及公平性等因素,決定是否採取「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的方式。原物分割是將遺產依據其價值與特性,直接分配給不同繼承人,而變價分割則是將遺產出售後,依比例分配所得價款。在本案中,若叔叔與當事人父親無法就房產A的分配達成協議,則當事人父親可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進行分割,並要求叔叔搬離A房,避免因長期拖延而影響遺產處理。
 
此外,遺產繼承後,辦理繼承登記是必要程序,財產不會自動轉移至繼承人名下,繼承人必須到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若有部分繼承人反對辦理,則可透過法院裁判來解決。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遺產分割,若部分繼承人原本同意分割遺產,但後來反悔不願履行分割協議,則其他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履行分割協議之訴」,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分割協議內容。若繼承人對分割方式無法達成協議,則可透過法院進行裁判分割,由法院決定最適當的分配方式。
 
若爺爺生前未留下遺囑,而當事人父親與叔叔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則當事人父親可以依法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法院將民法規定的應繼份比例,並考量公平原則、遺產的使用狀況、各繼承人的經濟條件與需求,做出適當的分割判決。法院可能會採取「原物分割」方式,將A房與B房各自分配給不同的繼承人,或者採取「變價分割」,將房產出售後按比例分配款項,確保所有繼承人均獲得公平的繼承份額。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未有遺產分割協議

(相關法條=祀公業條例第2條=祀公業條例第21條=祀公業條例第33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827條=民法第828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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