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協議分割就不可訴訟分割遺產?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分割的方式可分為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若繼承人間已達成分割協議,則該協議應為全體繼承人所共同遵守,並透過相應的法律程序完成分割登記與財產交付。但若部分繼承人拒不履行協議,其他繼承人可向法院提起履行分割協議之訴,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協議;而若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則可透過裁判分割,由法院依法裁決分割方式,使遺產得以妥善分配並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處理遺產分割時,應充分理解相關法律規範,並視情況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並順利完成遺產分割程序。
律師回答:
人總有一天會死亡,除有立遺囑外,所有的遺產是依據民法規定的應繼份去分配,照理說應該不至於有太大的分配爭議,但是如果過世的人子女多,財產也多的時候,就容易遇到問題。到底財產應該怎麼分才公平,土地、房屋、存款、股票,這些零零總總,怎麼分法才適當?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遺產的共同繼承,立法上存在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的對立,依前者,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中的每一筆財產均按其應繼分享有獨立的權益,並可在遺產分割前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而依後者,各繼承人對遺產不具獨立的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任何個別遺產。民法第1151條明確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由此可見,採取的是公同共有主義,即遺產在分割前,所有繼承人須共同管理、處分,若未達成一致意見,則遺產可能長期處於未分割狀態。此外,遺產中的債權亦屬於共同繼承人之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的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清償,繼承人不得單獨受領或按應繼分請求部分清償,這進一步限制繼承人對遺產的個別處分權限。在繼承開始後,由於所有繼承人均對遺產享有共同權益,因此如何公平地分配遺產便成為一項複雜的問題,特別是當繼承人眾多,且財產種類繁多時,常會引發糾紛。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
(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分割遺產之訴。與分割單一共有物不同,分割遺產之訴是為分割全部的遺產,而遺產的狀態是公同共有關係的狀態。在人死亡之後,所有的財產自動成為遺產的範圍,所有的繼承人以公同共有的關係共同所有,但是不動產並不會自動移轉登記,動產也不會自動跑去繼承人戶頭,一般來說,不管去地政機關或是銀行,要將死亡人的財產分配、領取或是移轉登記,都需要繼承人的全體協議,並有分割協議書,這時候如果有部分繼承人因為分配方式談不攏,就會拒絕簽立分割協議,遺產就無法分配。這時候,就需要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法院依據民法規定,作出判決,妥善分配遺產,這個判決有絕對效力,可以取代協議書,達到成功分割遺產的目的。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主要包括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這兩種方式皆以終止共有人之間的共有關係為目的。在協議分割的情況下,全體共有人須共同參與並達成協議,方能成立有效的分割契約,而該契約所載的分割方法具有不可分性,亦即須全體共有人依約履行,才能真正消滅共有關係。因此,若有共有人拒絕履行協議,其他共有人可向法院提起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此類訴訟的標的須對全體共有人合一確定,法院的裁判結果將適用於所有共有人。
當繼承人數人時,在遺產未分割前,所有繼承人均對遺產享有公同共有權,並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而遺產的分割應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且公同共有的財產應作為整體處理,而非單獨對個別財產進行分割,這與一般的共有物分割有所不同。因此,在進行遺產分割時,應以全部遺產為對象,而非僅就部分遺產進行分配。
分割遺產的方式主要分為「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兩種,若繼承人能夠達成協議,則可依據協議內容進行遺產的分配,並向地政機關或銀行辦理繼承登記與分割登記,若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則可由其中一位或數位繼承人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請求法院依法律規定裁定分割方式。法院在判決分割遺產時,將考量遺產的種類、繼承人的需求及公平性,常見的分割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與「變價分割」,前者指將不動產或動產直接分配給繼承人,後者則指將遺產變賣後,依應繼分分配所得款項。
這分割遺產之訴,有個特點,就是必須全體繼承人同列原告或是被告,所以所有的兄弟姊妹都會被列為原告或被告,就算是對遺產分配完全沒有意見的繼承人也是一樣。很多人不喜歡被告,但是在民事訴訟來說,任何國民都有被告的義務,無法拒絕被告,也不會有誣告的問題,所以像這種訴訟縱然被列為被告,其實也沒甚麼好緊張和大不的。
遺產的分割涉及公同共有關係的終止,在公同關係終止後,遺產的不可分性將被打破,進而進行遺產的清算與實際分配。根據實務判決,遺產分割與單純的共有物分割不同,其目的是消滅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而非僅針對特定財產進行處理,因此法院在裁判分割時,會綜合考量遺產的整體性,而非單獨處理某一筆財產。此外,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規定,公同共有物的處分與管理,須經所有共有人同意,因此若部分繼承人拒絕分割,其他繼承人仍可依法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法院會根據公平原則、經濟效益及遺產現況裁定適當的分配方案。
然而,在進行遺產分割前,須先確認繼承人之間是否已有明確的分割協議,按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遺產的分割原則上應經全體繼承人協商後決定。若繼承人已依協議完成遺產分割,則除非全體繼承人另行同意重新分配,否則任何繼承人不得再行主張分割。因此,一旦繼承人已簽訂遺產分割協議,但部分繼承人事後拒不履行,其他繼承人可向法院提起履行分割協議之訴,這類訴訟性質上為給付之訴,與遺產分割之訴不同,後者為形成之訴,旨在透過法院裁判強制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並進行分割,而履行分割協議之訴則是要求繼承人依協議履行其應盡的分割義務。
復按共有物之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皆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共有關係為目的,而協議分割契約應由全體共有人參與協議訂立,方能有效成立,並須全體共有人均依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始能消滅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該契約所定分割方法,性質上為不可分,故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四號裁判意旨參照)。
再來,必須確認繼承人間是否真的沒有達成分割遺產的協議,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茍各繼承人已依協議為分割,除又同意重分外,殊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六四號判例可資參照。如果已經有分割遺產的協議,但是拒不履行,那提出的就是履行分割協議之訴,是一個給付之訴,與分割遺產是形成之訴不同。
當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時,應向法院提出「遺產分割之訴」,此類訴訟的特點在於,所有繼承人皆應列為當事人,無論其是否積極參與分配均須納入訴訟程序。此外,遺產分割訴訟的標的應為全部遺產,而非部分遺產,因此法院將以整體遺產為基礎進行裁判,而非僅針對特定財產作處分。法院在判決時,可能會選擇「原物分割」,即讓特定繼承人獲得特定遺產,或採取「變價分割」,即變賣遺產後將所得款項依應繼分分配,若有繼承人希望取得特定財產,則可能需要支付其他繼承人補償金,以確保公平性。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時,需準備完整的法律文件,包括繼承系統表、遺產總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各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稅完稅證明等,法院將根據這些文件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共有物的分割涉及財產權利的重新劃分,若透過協議分割,則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分割內容並由全體共有人簽署,作為日後履行的依據。一旦協議達成,各共有人便應依據協議辦理過戶登記、財產交付等程序,使共有狀態真正消滅。然而,若部分共有人無法達成協議,或雖有協議但部分共有人拒不履行,則可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以確保分割結果得以實現。在裁判分割的情況下,法院將依據公平原則、財產特性及繼承人之需求,決定最適當的分割方式,可能採取原物分割,即將遺產依比例直接分配給繼承人,或變價分割,即將遺產出售後再分配所得價款,以確保各繼承人均能公平受益。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未有遺產分割協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830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1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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