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應如何列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債務?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分割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當先行扣還,以避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應繼權益。此外,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的外部債務,也應優先以遺產償還後,再進行財產分配。法院在處理遺產分割案件時,會審慎審查所有的遺產與債務,確保分割結果的公平與合理。民法第1172條的規定,為遺產分割時處理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的問題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法律依據,確保債務可直接從應繼分中扣還,以簡化繼承關係並避免法律關係的複雜化。同時,若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有侵害遺產的行為,或涉及遺產相關的費用負擔,法院亦可依據公平原則,類推適用該條規定,確保遺產的分割結果能夠真正符合公平與合理的原則,保障所有繼承人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分割時,涉及的不僅是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還包括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債務關係(民法第1164條)。由於繼承產生後,遺產會形成「公同共有」的狀態,所有繼承人對於遺產共同擁有權利,但這種狀態對於財產的利用、管理及處分都存在諸多限制,因此,最終仍需透過遺產分割來終結這種共有關係,使每位繼承人能夠依法取得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而在分割遺產的過程中,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則必須在分割遺產時一併考量,確保分配結果符合公平原則。
依據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則應在遺產分割時,依照其應繼承的份額扣除應償還的債務。例如,若某位繼承人欠被繼承人100萬元,而該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總額為500萬元,則在進行遺產分割時,應先從其應得的500萬元中扣除100萬元,使其實際可分得的遺產僅剩400萬元。此種扣還制度的設立,旨在確保繼承人的權益不因某些繼承人尚未清償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而受損,並且避免產生不公平的分配結果。
該條款的立法意旨在於簡化繼承關係,避免繼承人先取得應繼財產,再行清償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而導致法律關係過於繁瑣且可能衍生爭議。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有債務關係,直接在遺產分割時扣除該繼承人所應償還的債務,可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並避免繼承人不履行還款義務,進而影響其他繼承人對遺產的權益。因此,當遺產分割時,法院會先計算繼承人的債務額度,再從其應繼份內扣除,使得遺產分割過程更為順暢且符合公平原則。
此外,在遺產分割時,除考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還須檢視被繼承人本身生前是否負有對外債務。按照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應承受被繼承人生前的一切財產權利及義務,但如果權利義務為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的,則不屬於可繼承的範圍。因此,若被繼承人生前尚有未清償的債務,在遺產分割前,應先以遺產償還債務,剩餘的部分再依照法定繼承比例或遺囑規定進行分配。這也是為何在處理遺產時,往往會先確認遺產總額與債務總額,以避免發生繼承人誤以為可以繼承大量財產,卻因被繼承人生前積欠債務而需負擔清償責任的情形。
然而,若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有侵害遺產的行為,例如擅自變賣遺產、占用遺產收益或私自取走遺產中的金錢,則此類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對象為全體繼承人。這類情況不同於單純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而是繼承人侵害共同繼承人應享有的遺產份額,因此,在遺產分割時,對於繼承人全體的債務應如何扣還,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然而,若此時仍讓該繼承人取得應繼財產後再行清償,將可能造成更多法律關係上的糾葛。因此,為維護遺產分配的公平性,法院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172條的規定,直接從該侵害遺產的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中扣除其應返還的金額,以確保其他繼承人的應繼權益不受損害。
例如,若繼承人A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擅自變賣被繼承人的不動產並將款項占為己有,則該款項應視為該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所負的債務。在遺產分割時,該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中,應先扣除其擅自占用的款項,以保障其他繼承人能夠獲得公平的分配。這種做法不僅可避免財產分割後再行請求清償的繁瑣程序,也可確保遺產分割的公平性及合理性,避免繼承人因侵占遺產而獲得額外利益,進而影響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此外,若繼承人之間有涉及財產管理費用、代墊稅款或其他與遺產相關的支出,也可依照公平原則,在遺產分割時予以扣除。例如,若繼承人B生前代為支付被繼承人房屋的貸款、地價稅或其他必要開銷,則在遺產分割時,該繼承人有權要求先從遺產中扣除其墊付的費用,以確保其利益不受損害。這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的債務類似,都是應在遺產分割時予以扣還的項目,以維護遺產分配的公平性。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民法第1172條定有明文,推闡該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倘先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處取得應繼財產,再清償對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將造成法律關係複雜,為簡化繼承關係,乃設此條由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還債務之規定。而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之一倘有侵害遺產之行為,其所負債務之對象,為繼承人全體,於遺產分割時,對於繼承人全體之債務應如何扣還,法律並無明文,考慮此時若由該繼承人自被繼承人處取得應繼財產後,再清償對於繼承人全體之債務,亦將造成法律關係複雜,本諸簡化繼承關係之同一法律基礎,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172條規定予以解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77號判決)
在實務上,法院進行遺產分割時,會先確定所有應納入分配的遺產範圍,並考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的債務扣還問題。如果繼承人之間對於債務數額存在爭議,則需透過舉證來證明債務的真實性,例如提供借據、銀行交易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據,以確認繼承人確實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若無法舉證,則可能無法適用民法第1172條的扣還規定。在某些案件中,繼承人可能會主張某些債務應被視為贈與,例如被繼承人生前提供給某位繼承人的資助,若無借據或其他證明文件,可能會被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無償贈與,而非真正的債務,這類情況在法院審理時需個案判斷。
遺產分割的方式可以透過繼承人間的協議分割,也可以透過法院裁判分割。在協議分割的情況下,繼承人須共同協商並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確保所有人對分配方式達成共識,而在法院裁判分割的情形下,法院會根據遺產的性質、價值、繼承人的利害關係等因素,決定分割方式,可能是原物分割(即直接分配實體財產)、變價分割(將財產出售後分配價金)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在分割過程中,若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則應依法律規定優先扣還,以確保分配的公平性。
實務上,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要求繼承人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其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負有債務或已代墊相關費用。例如,若繼承人C主張自己代墊醫療費用或喪葬費用,則需提供收據、銀行匯款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據,以確保法院能夠在遺產分割時正確計算應扣還的金額。若無法提出確切的證據,則法院可能不會同意在遺產分割時直接扣還,而是要求繼承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這將使程序變得更加繁瑣,因此,繼承人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儘量保留相關憑證,以利於法院審理時參考。
在實務操作上,若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則可透過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並在訴訟中主張應依民法第1172條或類推適用該條規定,從特定繼承人的應繼份內扣還其對遺產的債務,以確保分割結果的公平性。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考量各繼承人對遺產的貢獻、負擔、侵害行為等因素,並依據公平原則,裁定最適當的分割方式。通常,法院會依照遺產的種類及繼承人的實際情況,決定採用「原物分割」(直接分配不動產、動產等)或「變價分割」(將財產變賣後分配價金)的方式,以確保遺產能夠公平合理地分配給各繼承人。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扣還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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