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繼承土地,可隨時請求分割?有例外嗎?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共有人原則上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若共有物受到法律限制、因使用目的無法分割,或共有人間有約定不分割的情形,則無法立即分割。此外,若是繼承財產,在遺產分割完成前,繼承人對於遺產屬於公同共有,無法單獨處分特定遺產。在無法協議分割的情況下,任何共有人皆可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法院將依實際狀況決定以原物分割或變賣方式進行處理,以確保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律師回答:

被繼承人過世已有十六年,遺留二十筆土地,部分土地是全部所有,部分則與他人共有,而繼承人多達二十八人。如今部分繼承人計劃辦理公同共有登記並準備變賣,但您因年事已高,認為要全體繼承人共同協議分割幾乎不可能,因此希望尋求法律途徑,透過法院強制分割遺產。
 
關於這個問題,在繼承遺產的法律制度上,各國法律對於遺產的共有方式有不同的規定,主要可分為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兩種。我國民法第1151條明文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這表示在遺產未分割之前,繼承人並不能單獨處分個別遺產的應繼分,而是共同擁有全部遺產。這種制度的特點在於,所有繼承人對遺產都享有整體的權利,而非對特定部分有獨立的所有權。因此,若要進行遺產分割,必須獲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請求裁判分割。
 
遺產分割涉及公同關係的終止,只有當公同關係終止後,遺產的公同共有狀態才會消滅,進而進行遺產的分割與清算。依據民法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的規定,公同共有的遺產分割應依據遺產分割的規定,並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的規定。原則上,遺產分割應以全部遺產為對象,而非僅針對部分遺產進行分割,這也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的主要區別。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
(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哪些情形不能分割共有物?
根據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這表示,只要沒有法律上的禁止,共有人有權利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因此,在您的情況下,您可以依共有人身分向法院提出強制分割的訴訟,即「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法院會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以「實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的方式來處理。如果土地可分割,則法院可能裁定將土地分割給各繼承人,並分別登記為獨立所有;但若土地因使用性質、面積限制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公平分割,則可能會裁定變賣後按比例分配價款。
 
至於是否因部分繼承人欠其他繼承人金錢而影響分割,則須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說,法院在處理分割案件時,主要考量的是遺產本身的分割問題,而不會因為個別繼承人之間的債務糾紛而拒絕分割遺產。如果有繼承人負債,債權人仍需透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來處理,而不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但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或查封該繼承人的應繼部分,則該部分可能會因債務問題被法院執行拍賣,以清償債務。
 
共有物的分割原則上是共有人隨時可以請求的權利,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律或契約會限制分割,使共有物無法立即分割。民法第823條規定,共有物的分割應依照共有人約定或法律規定進行,若無特殊約定或法令限制,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但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共有物將無法分割:
 
首先,若法令禁止分割,共有物將受到法律限制。例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據地方經濟情勢與土地使用類型,可能會規定最小面積單位,禁止土地再分割。此外,若遺產稅尚未繳清,依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無法分割遺產。另一種情況是,當某塊土地被指定為重劃區後,政府可能會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直到重劃作業完成。此外,根據農業土地管理規定,若分割後的耕地每宗面積不足0.25公頃,則不得分割,以維持農業生產規模。
 
其次,若共有物因其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也不得分割。例如,道路、公共空地、公園、法定空地等特殊用途土地,其性質決定了無法合理進行物理分割,這類土地通常屬於公共設施或特定用途,不宜進行分割。此外,建築基地若已成為法定空地,根據法院判決,也不能進行分割,以確保建築使用安全性與完整性。
 
再者,若共有人在契約中約定不分割,則在約定期限內不得請求分割。但契約約定不得分割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若超過五年,則自動縮短為五年。然而,如果該不動產的共有關係包含管理契約,則約定不分割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若超過三十年,則縮短為三十年。即便如此,若有重大事由影響共有人的權益,共有人仍可以隨時請求分割,不受原先約定的期限限制。
 
此外,在繼承案件中,遺產在未分割前屬於繼承人的公同共有,依據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並非分別所有,而是整體共有。因此,若繼承人欲處分不動產,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否則僅能持有其應繼分,卻無法單獨處分特定不動產。若繼承人間沒有約定不分割遺產,則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若無法協議分割,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法院在處理共有物分割案件時,會考量是否符合分割條件,例如是否涉及法律禁止分割的情形、共有人間是否有約定不分割、是否為公共設施等。例如,共有物已有不分割協議、已成為公共交通道路)、屬於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公告禁止分割,以及涉及耕地不得細分的限制。
 
對於可分割的共有物,法院可以裁定以原物分割的方式進行,即將共有物拆分為各共有人單獨所有的部分。然而,若物理上無法公平分割,法院可能會裁定變賣共有物,再依共有人應有部分分配價金,以達到公平分配的目的。此外,土地登記規則第105條規定,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唯若無須辦理標示變更者,則可直接申請所有權分割登記。若分割結果涉及土地變更,如將土地劃分為多宗,則應先辦理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確保土地範圍與權屬清楚劃分。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裁判分割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822條=民法第829條=民法第830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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