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究竟如何開始?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採取公同共有主義,遺產在分割前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擁有,任何繼承人皆無法單獨處分遺產中的某一部分。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若遺囑或契約約定遺產不得分割,則禁制效力以十年為限。遺產的分割方式可透過遺囑、協議或裁判進行,其中裁判分割方式包含原物分割、金錢補償、變價分割等方式,以確保遺產能夠合理、公平地分配給各繼承人。當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時,法院裁判分割將成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手段,以確保遺產能夠順利完成分割,繼承人得以取得自身應有的財產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分割的程序通常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開始處理的法律行為,其目的是為將遺產從公同共有的狀態轉變為個別繼承人獨立持有的財產,從而使繼承人能夠自由管理、處分其所繼承的部分。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
(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遺產繼承在法律上有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兩種對立的概念,前者指的是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中的各項財產按應繼分享有應有部分,因此在遺產分割前,即可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而後者則認為,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並無獨立的應有部分,因此在分割前,不得單獨處分個別遺產。我國民法第1151條明確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由此可知,我國是採取公同共有主義,也就是說,在遺產未正式分割之前,所有繼承人共同擁有整個遺產,任何個別繼承人皆無法獨立處分某一部分的遺產。此外,若遺產中包含債權,這些債權也屬於共同繼承人的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的債務人必須向全體共同繼承人清償,而共同繼承人不得按應繼分單獨受領清償。
要開始遺產分割,首先需要確認繼承人的範圍,這通常可以透過戶籍謄本來確認所有法定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有立遺囑,則應先確認遺囑內容,並依遺囑所規定的方式進行遺產分配。如果被繼承人未留下遺囑,則應依照民法規定的應繼分比例來分配遺產。在確定繼承人的範圍後,還需要清查遺產的種類及價值,包括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債權、債務等,這些都應該納入遺產分割的範圍。若遺產中包含債務,則繼承人需要共同承擔,並在分割遺產時一併考量清償的方式。
接下來,繼承人之間可以選擇協議分割遺產,這是最理想的方式,即由全體繼承人透過協商達成共識,並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然後依照協議內容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或其他分配手續。協議分割的方式最為靈活,繼承人可以根據彼此的需求進行調整,例如某位繼承人希望取得某一筆不動產,則可透過支付金錢補償給其他繼承人來達成公平分配。
此外,如果繼承人之間有債務糾紛,例如某位繼承人曾經代墊醫療費、稅金等,這些問題也可以在協議分割時一併處理,避免後續產生爭議。然而,協議分割的前提是全體繼承人必須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位繼承人若不同意,都可能導致分割過程受阻。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並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的相關規定。遺產分割不僅僅是針對單一共有物的分割,而是一種財產清算行為,目的在於消滅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使各繼承人能夠取得獨立的財產份額。因此,遺產分割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範圍,而非僅限於某一部分的財產。內政部也曾於函釋中指出,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有其不同之處,應依據遺產分割的相關規定辦理,確保分配的公平性。
在遺產未正式分割之前,由於公同共有的性質,繼承人往往會面臨管理、處分等方面的困難,因此,最好的解決方式便是儘早進行遺產分割。在進行遺產分割時,繼承人首先必須釐清自己的權益內容,確保自身能夠獲得公平、合法的財產分配。遺產分割的本質涉及公同關係的終止,只有當公同關係終止後,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才會消滅,繼承人方能獲得可自由處分的財產。換言之,遺產的不可分性必須透過分割來打破,繼承人才能真正取得遺產的獨立所有權。
關於遺產分割的請求權,原則上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若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有特別的契約約定,則不得請求分割。例如,若被繼承人透過遺囑禁止遺產的分割,則該禁制的效力最長為十年。同樣地,若繼承人間訂立契約約定遺產不分割,其效力亦不得超過十年。這些限制皆是為維護遺產的完整性,避免因為過快的分割導致財產價值降低或影響繼承人的共同利益。
只要沒有特殊法律規定或繼承人間未簽訂不得分割的協議,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請求法院裁定分割方式。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依據公平原則,考量遺產的性質、繼承人之間的關係、使用狀況等,決定最適當的分割方式。法院可能會採取原物分割的方式,即將遺產中的不動產或動產直接分配給繼承人,或是變價分割的方式,即將遺產出售後再依比例分配價款。此外,法院也可能判決某位繼承人取得特定遺產,並支付金錢補償給其他繼承人,以達成公平分配的目的。
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遺囑分割、協議分割以及裁判分割。若被繼承人生前透過遺囑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繼承人應依遺囑的內容進行分割,或由被繼承人指定的第三人代為決定分割方式。若無遺囑,則可由全體繼承人透過協議方式進行分割,這需要所有繼承人達成共識。若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則可以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的方式可分為幾種,包括原物分割,即將遺產中的不動產或動產按比例分配給各繼承人,使其直接取得財產所有權。若遺產無法平均分配,則可採用原物分割加金錢補償的方式,即由部分繼承人取得特定財產,其他繼承人則獲得相應的金錢補償。此外,當遺產難以公平分割時,法院可能裁定變價分割,也就是將遺產變賣,所得價金依應繼分比例分配給繼承人。有時,法院亦可能採取一部分原物分割、一部分變價分割的方式,或結合金錢補償,以求公平合理地解決遺產分配的問題。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裁判分割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72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第1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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