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與應繼分的關係?如何分配遺產?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應繼分雖然是法律規定的繼承比例,但實際分配時仍有多種彈性處理方式。被繼承人可以透過遺囑或生前贈與來調整應繼分,繼承人之間亦可透過協議重新分配遺產份額,若無法協商,則可訴請法院進行裁判分割。無論是採取何種方式,繼承人應充分解自身的權益與法律規定,並在協商或訴訟過程中確保遺產分割的公平性,以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法律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遺產之共同繼承,立法上有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之對立,依前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按其應繼分享有應有部分,於遺產分割前,亦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對之,依後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無獨立之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個別之遺產。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可知,係採公同共有主義。又,遺產中之債權屬於共同繼承人之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之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為清償,共同繼承人不得按其應繼分受清償或單獨受領。
應繼分是指繼承人依法應繼承的遺產比例,這種比例是法律規定的標準,旨在公平分配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然而,應繼分的性質屬於潛在的應有部分,並非固定不變,而是依照不同的情況有所調整。首先,法律賦予所有人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被繼承人生前可以透過贈與或遺囑來決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只要不侵害特留分,就能夠排除法定應繼分的適用。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所有。」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另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所設之例題。
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16號。
我國民法關於各繼承人就共同繼承財產上所有權義之比率,有所謂應繼分之規定,可分為
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各繼承人可得繼承的比例,此為指定應繼分,但指定應繼分須不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如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為應繼分之指定時,或指定應繼分之遺囑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或第三人由被繼承人受指定應繼分之委託而不為指定;或被繼承人有一部遺產未指定應繼分時,均應適用法定應繼分之規定。至於所謂特留分,就是指繼承開始時,應保留予繼承人之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除非,繼承人有合於民法一千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喪失繼承權,例如依該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等情事,被繼承人即可以表示不讓該繼承人繼承,而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什麼方式表示,不過,最好在立遺囑時就表示該繼承人不可以繼承。
遺產為公同共有︰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的積極財產,於被繼承人死後為繼承人之公同共有,也就是說,繼承人對於尚未分割的遺產(全部)具有共同所有權。
應繼分為潛在的應有部分︰應繼分為1.法律規定的2.繼承人間能獲得分配的遺產分配比例。雖然是法定之應繼分,但基於法律肯定所有人對於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允許被繼承人得於生前或以遺囑指定應繼分的比例,而排除法定應繼分。
另一方面,繼承人之間也可以透過協議來調整應繼分的比例或遺產的分配方式,這在實務上相當常見,通常會透過「遺產分配協議書」或「遺產分配決議書」來確認。這類協議通常涉及兩個主要內容:第一,確定遺產分配的比例,即繼承人之間共同協商後,決定各自應繼承的份額,這可能會與法定應繼分不同,因為繼承人可以自願放棄部分權益或重新分配遺產比例;第二,確定遺產分配的方式,例如採取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原物分割是指直接分配遺產的實體,例如某位繼承人取得房屋,另一位繼承人獲得存款或土地,而變價分割則是先將遺產變現,再依約定比例分配所得款項。
若繼承人全體共同約定遺產分配比例,本質上等同於拋棄部分法定應繼分,這種約定並非法律所禁止,因為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對於遺產是以公同共有的形式持有。公同共有的特點是所有繼承人對整體遺產具有共同的權利,並無法單獨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因此在分割遺產之前,繼承人僅能透過協商或法律途徑來調整各自的權利範圍。一旦繼承人全體達成協議,分割遺產後財產歸屬即可確定,且放棄部分應繼分的行為也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若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則可透過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遺產,由法院依公平原則進行裁決。在法院審理遺產分割案件時,會考慮各繼承人的需求、遺產的種類與性質,以及是否涉及無法公平分割的財產,例如單一房屋、企業股份或特定珍貴物品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裁定某位繼承人取得特定財產,並要求其支付補償金予其他繼承人,以達到公平分配的目的。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應繼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759條=民法第819條=民法第823條=民法第826-1條=民法第828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72條=民法第1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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