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遺產繼承的「歸扣」?如何避免歸扣?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歸扣制度的核心目標是維持繼承人之間的公平性,確保所有繼承人能夠在合理的基礎上獲得應有的繼承財產,而不因為某些繼承人事前獲得贈與而造成遺產分配不均的情況。透過歸扣制度,繼承案件的財產分配得以更加公正,也減少家庭內部因繼承問題而產生的爭端,因此,在進行遺產規劃時,應充分理解歸扣制度的運作方式,並適當利用法律工具來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與合理。如果想要確保特定財產能夠完整交給特定的人,並且不受歸扣影響,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在贈與時白紙黑字寫明不適用歸扣,或者在遺囑中載明這項贈與的特定安排,確保不會被納入遺產分配。另外,也可以透過避免《民法》第1173條中所列的三種歸扣適用情形,讓贈與基於其他理由,這樣便可避免法律適用的問題。最後,若不希望發生歸扣問題,將財產贈與給非繼承人也是一個妥善的方法。透過這些方式,可以確保贈與的目的達成,同時減少未來的爭產紛爭,使財產能夠順利轉移給心儀的受贈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繼承人遺產,既係被繼承人生前自由意志處分財產,其死後宜否再計入應繼遺產,成為歸扣之客體?生前贈與是否以結婚、分居、營業此三種事由為限,始計入應繼遺產而歸扣之,抑或不論何種事由為贈與,是否歸扣,皆應一律尊重被繼承人生前意志?
關於遺產之共同繼承,立法上有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之對立,依前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按其應繼分享有應有部分,於遺產分割前,亦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對之,依後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無獨立之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個別之遺產。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可知,係採公同共有主義。又,遺產中之債權屬於共同繼承人之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之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為清償,共同繼承人不得按其應繼分受清償或單獨受領。
在所有權自由原則下,被繼承人在其生存中,可自由處分自己財產,死後始由繼承人繼承,但民法上規定若為特種贈與應受「歸扣」,是對被繼承人生前自由處分之唯一限制。「歸扣」之主要目的在謀求其同繼承人間遺產分割之公平,以免曾受特種贈與之繼承人,較其他共同繼承人,可取得更多應繼分額。
在世時,當然可以自由規劃、處分他的財產,決定要把財產送給誰,在法律上我們稱為「生前贈與」。然而要注意的是,必須要進一步去看這個「贈與」的原因是什麼。
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此一規定的意思是,如果繼承人因為「結婚」、「分居」(指獨立成家)或「營業」(指創業)這三種原因,而在被繼承人生前就有受到財產贈與的話,這三種原因在法律上稱為「生前特種贈與」,性質上算是「遺產的預付」。
我國民法為維持各繼承人間之公平,於民法第一一七三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並於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歸扣之對象僅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之贈與,可知是列舉而非例示。稱此種列舉的贈與為生前特種贈與。
白話來說,被繼承人(父母)給繼承人(子女)這些錢,不是真的要「送」給子女,而是基於子女結婚、獨立成家、創業這三件人生大事而資助子女,這筆錢的性質可以算是遺產的預付。既然父母已經提前把遺產分給這名子女,那麼將來父母死後,該名子女在受贈的這筆錢範圍內,就不能再跟其他手足去分父母的遺產,較為公平。
除以預立遺囑及遺囑信託之方式,將身後的財產預先分配和規劃好,也可以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事先按照自己的意思將財產先贈與給子女或配偶,以避免日後爭產的問題發生亦可減少被課徵高額的遺產稅額。但生前贈與會牽涉到「贈與歸扣」的問題。
何謂歸扣?法律效果?
為維持繼承人間的公平,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歸扣制度是繼承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定,其目的在於維持繼承人之間的公平性,避免因為某位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已經獲得大額贈與,而導致遺產分配出現不均的情況。根據《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原因,已經從被繼承人處接受財產贈與,則該贈與的價額應當計入遺產總額,以作為應繼遺產的計算基礎,然而,若被繼承人在贈與時有特別表示不必歸入遺產,則不受此限。在遺產分割時,該繼承人應當從其應繼分中扣除已經獲得的贈與額,而贈與價額則依照贈與時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這一制度的核心精神是確保繼承人之間的公平性,避免某些繼承人因事先獲得贈與而實際上比其他繼承人取得更多財產,從而造成財產分配上的不公。
主張歸扣之條件限制
歸扣的義務人限於繼承人:也就是從被繼承人那邊受贈財產的人必須是繼承人,財須負歸扣責任。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財產給孫子,或無關的第三人(例如:贈與給小三),這個孫子的父母親都還在世,則孫子對祖父母的財產依法並無繼承權,該受贈與的孫子就沒有受歸扣的問題。
歸扣的標的,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原因而受贈的特種贈與,也就是被繼承人生前所為的贈與,必須是因繼承人結婚、分居或營業等三種原因而為的生前贈與,才會是屬應受歸扣的贈與,如果不是上列三種原因所為的贈與,就算受贈與人是繼承人,該贈與還是不用歸扣。
再來是被繼承人生前為贈與時有反對的意思,也就是被繼承人有表示說這筆贈與不用歸扣,基於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則該贈與也不用歸扣。
歸扣的效力是將該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計算如何歸扣時,是將應歸扣的贈與價額加入被繼承人的遺產內,再依各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分配計算各繼承人的應繼分,且因民法第1173條第2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如果受贈與的繼承人所受贈與價額,與該繼承人的應繼分相等,或超過其應繼分時,該繼承人就不能就被繼承人的遺產再受分配,但贈與價額超過應繼份部分的話,也不用歸還。
歸扣制度在繼承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公平性功能,尤其是在家庭財產分配中,若某些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已經受到較大額度的贈與,而該部分財產又未歸入遺產計算,則其他繼承人的利益將會受到影響,進而產生爭議。因此,歸扣制度的存在能夠確保遺產分割時的合理性,避免因為生前贈與而導致繼承分配的失衡。然而,歸扣制度並非適用於所有的贈與情形,若被繼承人在贈與時已經明確表示該財產不需歸入遺產,例如透過書面文件或見證方式表達該財產是特別給予某位繼承人而無需計入遺產範圍,則該贈與就不適用歸扣規定。因此,在實務操作上,為避免未來繼承時產生爭議,被繼承人在進行生前贈與時,最好能夠明確表達該贈與是否需納入遺產歸扣,亦可透過法律文件加以確認,以確保繼承分配的透明性及公平性。此外,歸扣制度的計算方式亦須注意,其價值應當以贈與當時的市值計算,而非以繼承開始時的價值計算,這是因為財產的市值可能會隨時間變動,例如房地產價格可能會上漲或下跌,因此若採用繼承開始時的價值計算,可能會造成實際遺產分配上的不公平,例如若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一棟房產,在贈與時價值500萬元,但繼承開始時該房產價值已升至1000萬元,若以10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則受贈的繼承人實際上將會被扣除更多的應繼分,這與歸扣制度維持公平性的本意不符。因此,法律規定應以贈與時的價值計算,以確保繼承分配的合理性。
假如我就是想把該筆財產贈與給特定的人,該怎麼做比較妥當?
如果想要將財產贈與給特定的人,並且確保未來不會發生歸扣的問題,有幾種方法可以採取,以確保這筆財產不會被其他繼承人主張應該歸入遺產計算,從而影響受贈人的權益。最簡單而直接的方法,就是在贈與時明確表達「不適用歸扣」,這點可以透過書面方式具體載明,例如在贈與契約中寫清楚:「本贈與為純粹贈與,無須歸入遺產計算,其他繼承人不得主張歸扣。」這種做法可以避免日後的爭議,確保受贈人能夠完整取得財產,不會因為歸扣制度而被扣減應繼分。
除在贈與契約中載明,還可以選擇在遺囑中再次強調,例如寫明:「本人已於○○年○○月○○日將某某財產贈與○○,此項贈與為本人自由意志所為,無須歸入遺產計算。」這樣即使其他繼承人日後提出爭議,遺囑也能夠作為重要的法律依據,確保贈與的效力。此外,另一種避免歸扣的方法,是確保贈與的「原因」與《民法》第1173條所規定的「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無關。如果贈與的理由是基於個人意願,例如單純基於對某名子女的偏愛、感謝、照顧或其他原因,而非上述三種特定理由,那麼這筆贈與就不會受到歸扣制度的影響。例如,若父母基於對長子長年照顧的感激,而生前贈與他一筆金錢,這與結婚、分居或營業無關,因此依法不會適用歸扣規定,其他繼承人也無法要求將其納入遺產計算。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計算-特種贈與-歸扣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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