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避免父債子償,繼承人可以這樣做?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父債子還的概念已經隨著民法繼承編的修正而有所變化,現行法律制度透過「限定繼承」保障繼承人的權益,使其不必為超過遺產範圍的債務負責。然而,繼承人仍須積極行使自身權利,如依法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依程序完成遺產清算與分配,以避免法律風險。建議繼承人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應及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確保自身財產與權益不受影響,妥善解決繼承與債務問題。
律師回答:
什麼才能避免父債子還的問題嗎?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為避免無主物之產生,及為保護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雖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得依民法第一一五四條規定,限定於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亦得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之規定,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人依法為限定繼承之呈報或繼承之拋棄時,自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特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方適用本條之規定。惟繼承人為限定繼承後,仍承受被繼承人一身專屬以外之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僅就遺產之限度內,負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有限責任。因此,於限定繼承之場合,仍有本條適用之餘地。
父債子還的概念指的是子女是否應當繼承並償還父母的債務,這源於中國傳統社會對親屬間相互扶持的觀念。然而,隨著現代法律制度的發展,這一觀念在許多國家,包括台灣,都已經有相應的法律調整與限制,確保子女不會無條件地背負父母的債務。在台灣,根據現行的民法繼承編規定,子女是否需要承擔父母的債務,取決於其繼承方式以及是否有積極行使法律權利來保障自身利益。
過去,台灣的繼承制度採取概括繼承,這意味著繼承人不僅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同時也必須無條件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種制度往往導致繼承人因父母債務而承受沉重的財務負擔。因此,在民國98年,立法院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改採「限定繼承」原則,規定繼承人僅需以遺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而無須動用個人財產來清償超過遺產範圍的債務。這項修正有效保障繼承人的財產權益,避免因父母生前過度負債而影響自身經濟狀況。
民法的修正對「父債子還」的法律適用產生重大影響。在新的法律制度下,繼承人如果希望避免承擔超過遺產範圍的債務,應積極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確保自身僅以遺產為限來償還債務。此外,繼承人有義務在繼承開始後,積極進行遺產清算,確保遺產能夠依法合理分配給債權人。如果繼承人隱匿或未申報部分遺產,可能會導致其喪失限定繼承的保護,甚至需要以個人財產償還債務。因此,對於有遺產繼承情形的繼承人而言,應該審慎處理遺產事務,以免因疏忽而影響自身權益。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通常以遺產範圍為限。然而,若遺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則應按照各債權額比例進行分配,以確保債權人能夠公平獲得償還。若繼承人未妥善處理遺產分配問題,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訴請強制執行,以保護其債權利益。因此,繼承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遺產清算與分配程序,確保所有債務均能依法妥善處理。
若繼承人不希望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則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根據民法規定,繼承人若要拋棄繼承,應在知悉繼承開始後的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生前的戶籍地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並繳交相關文件,如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等。法院受理後,將公告繼承人拋棄繼承的決定,並通知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是繼承人將喪失所有的繼承權,包括遺產與債務,但若逾期未聲請拋棄繼承,則視為承認繼承,可能需依限定繼承或概括繼承的方式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因此,對於父母生前可能有大筆債務的情況,繼承人應迅速評估是否選擇拋棄繼承,以免承擔不必要的財務負擔。
在面對父債子還的問題時,繼承人可透過多種法律途徑來保護自身權益。首先,應諮詢專業律師,全面評估債務狀況及可行的解決方案。如果遺產足夠償還債務,繼承人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償還,以減輕財務壓力。但若遺產不足償還全部債務,則可考慮向法院聲請遺產清算程序,確保所有債權人能夠公平獲得償還。如果繼承人遭遇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應立即委任律師應訴,並可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應受父母債務影響。此外,若繼承人無力償還債務,還可以評估聲請更生或破產清算程序,透過法律手段減輕或免除債務,以保護自身經濟利益。
民法有「拋棄繼承」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即可免於承擔債務。 不過,拋棄繼承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能只是口頭表示,而是要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狀」,並檢具印鑑證明、印鑑和死亡證明等相關文件。
關於繼承制度,目前我國民法繼承編的「法定繼承」,也就是該法第1148條,已於2009年修法,從原來被繼承人的積極財產或消極財產(債務等),原則上通通由繼承人承受,修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當作負責任的範圍,多於遺產的債務即無須負責。
不想採用「法定繼承」制度時,依照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關於「拋棄繼承」,可以從知悉成為繼承人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陳報「拋棄繼承」,也就是不管是債務或財產,通通不要繼承。
第一,採用「法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可檢附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並依規定程序辦理;第二,選擇「拋棄繼承」,從讀者知道成為繼承人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陳報,同時並通知其他繼承人。這樣或許較能免於日後訴訟繁瑣與答辯冗長的困擾。
-家事-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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