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後就債務人不用還債呢嗎?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債務繼承問題,繼承人應首先確認遺產與債務的範圍,並根據法律規範選擇適當的處理方式。透過申請遺產清算程序或拋棄繼承,繼承人可有效避免個人財務受到影響,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此外,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能夠幫助繼承人完整掌握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確保債務清償的公平性。最後,繼承人應誠實申報遺產,避免因隱匿財產或其他違法行為而喪失限定繼承的保護,影響自身的財務安全。透過正確理解法律規定,並依法進行繼承程序,便能有效管理家族財產,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財務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為避免無主物之產生,及為保護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雖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得依民法第一一五四條規定,限定於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亦得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之規定,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人依法為限定繼承之呈報或繼承之拋棄時,自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特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方適用本條之規定。惟繼承人為限定繼承後,仍承受被繼承人一身專屬以外之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僅就遺產之限度內,負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有限責任。因此,於限定繼承之場合,仍有本條適用之餘地。
 
民法繼承編於民國19(1930)年公布施行以來,係以無限繼承為原則,而以限定繼承為例外。此原則於民國97(2008)年修正一次,以無限繼承為原則之規定,未有變動,但例外的限定繼承,修正為意定限定繼承與法定限定繼承並列。
 
又於民國98(2009)年再修正成全部繼承人為法定限定繼承,但未有任意無限繼承在法條出現。此變動對繼承人不必再有「父債子還」,不合情理的現象發生,而受一般民眾的肯定。為配合此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之修正,增訂了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有關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對繼承人之贈與財產,仍視為遺產所得,而應為繼承債權人求償的對象。同時修正民法第1153條第1項有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債務。
 
期以此兩條之新規定,兼顧繼承債權人之利益。又因修正後再也不見無限責任繼承,而僅出現全部為法定限定繼承之規定,而將第二章遺產之繼承,第二節「限定繼承」之節名加以刪除,以示繼承編第二章「遺產之繼承」,自第1154條至第1163條之規定,全部非適用限定繼承有關繼承債務特殊清償之程序不可。例如必須適用民法第1158條有關繼承人對繼承債權人凍結清償繼承債務。
 
負債對於個人而言是一種沉重的壓力,而當債務未清償即發生繼承問題,可能會讓繼承人面臨難以承受的財務困境。許多人擔心「債留子孫」,但其實在民法繼承編修改後,這類情況已不再像過去那樣嚴重。然而,由於一般人對於法律條文的認知有限,仍然可能因錯誤的理解而陷入三大常見的誤區,導致無法正確處理遺產繼承,甚至讓債務問題越滾越大,影響家族的財務穩定。因此,在面對繼承問題時,首先應確認繼承人的範圍,以及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債務總額,才能妥善規劃對應措施,確保合法合理地進行繼承,避免繼承過程中出現債務風險。
 
在處理繼承問題時,繼承人應先確認遺產與債務的範圍。如果發現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遺產,可能需要進行遺產清算程序,甚至考慮是否拋棄繼承。相較於遺產,債務的確認較為困難,繼承人可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被繼承人的信用報告,以確認是否有房貸、信用卡債務等,但此舉無法查知所有民間債務,例如私人借貸或是地下錢莊的借款。因此,為了完整確認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繼承人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遺產清算程序,並聲請法院公示催告,要求債權人在特定期限內申報債權,以確保繼承人能夠正確了解所有應償還的債務,並根據遺產範圍內的財產進行清償。
 
傳統上,人們普遍認為「父債子還」是理所當然的,但依據現行法律,這種觀念並不完全正確。現行繼承法制的本質是「限定繼承」,這意味著繼承人僅須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來清償債務,若遺產不足則不需額外負擔。此外,繼承人也可選擇「拋棄繼承」,即完全放棄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債務,確保自身財務不受影響。因此,應更精確地理解法律的規範,避免錯誤地認為子女必須無條件替父母償還債務。如果長輩在生前能夠妥善規劃財務,並積極清理自身債務,晚輩在面對繼承時能夠謹慎處理遺產與債務,則可以有效避免債務傳承,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許多人誤以為法律已經確立「限定繼承」的制度,因此即使繼承到的債務遠超過遺產,也只需以遺產清償,而個人名下的財產絕對不會受到影響。然而,這種認知僅在特定條件下才正確,因為限定繼承的適用需要依法進行遺產清算程序。如果繼承人未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則可能會遭遇債權人的追償,甚至影響到自己的財產。因此,若要確保繼承人的財務安全,應於繼承開始後的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讓所有債權人於規定期限內報明債權。只有在遺產清算程序完成後,繼承人才能享有限定繼承的保護,確保自身財產不會受到影響。
 
在清算程序中,法院將根據繼承人提交的遺產清冊,公告催告債權人於特定期間內申報債權,若債權人未於期限內報明債權,則僅能就遺產剩餘部分行使請求權。若債務總額超過遺產價值,法院將依照債權比例分配遺產,用於清償債務,但不得影響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人)的利益。法院介入的清算程序除了可以確保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還能讓繼承人免於日後新冒出的債權人追討,減少財務風險。因此,若繼承人未依規定辦理清算程序,仍可能會面臨債務問題,甚至影響自身財務狀況。
 
此外,繼承人需特別注意,如果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曾接受被繼承人的財產贈與,該財產仍將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並應用於償還債務。因此,即使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若曾在父母生前獲得大筆財產轉移,仍須計入遺產範圍,可能會影響債務清償的結果。此外,若繼承人有隱匿遺產、虛報債務,或是意圖詐害債權人的情事,則可能會喪失限定繼承的權利,並須以自身財產償還債務。因此,繼承人應誠實申報遺產,確保繼承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因不當行為而承擔額外的法律責任。
 
限定繼承之債務清償不同於連帶責任之債務清償,是以民法第1153條第1項雖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其連帶責任之規定,與限定繼承清償繼承債務之特殊規定發生牴觸,而有窒礙難行。
 
又因修法後,成為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使繼承人即使不開具遺產清冊,也能享受限定繼承之利益。但另一方面,無開具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對繼承債權人債務之清償,不能打任何折扣,還是與有開具遺產清冊之情形相同,對繼承債權人負責清償。
 
如此之規定,對無開具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可說是比登天還困難。從而其對繼承債權人所負之賠償責任,將連累到繼承人必須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災情極為慘重。所以應仿效德、瑞立法例,於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時,應由法院或其他公權利機構主動或協助開具遺產清冊,以利債務清償為是。
 
98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2881號令修正公布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務,依據《民法》第1153條的規定,應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且繼承人之間的負擔比例原則上應依應繼分來計算。在遺產尚未分割前,該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因此若被繼承人尚有未清償之債務,則全體繼承人皆須共同承擔。在清償債務時,縱然某一繼承人單獨支付全部債務,亦可依法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按應繼分比例負擔。以D與E為例,若繼承總額為300萬元,兩人各佔應繼分比例2分之1,則D與E在繼承農地、農舍後,對銀行及其他債權人的清償責任應各自負擔150萬元,但若D單獨清償300萬元,則D仍可依法向E請求其應負擔的部分。
 
在《民法》修正後,現行繼承法採「法定限定責任」,即限定繼承制度,亦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僅須以遺產範圍內的財產負清償責任,以確保繼承人的財務不會受到無法承受的債務影響。然而,為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法律特別增訂了《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若曾接受被繼承人之贈與,該財產仍須納入遺產計算,用以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例如,F在得知自己罹患末期癌症後,向銀行貸款300萬元,並將所有存款與貸款所得共800萬元贈與其子G,隨後F去世,身後並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為避免銀行等債權人蒙受不公平的損失,法律規定F生前兩年內所贈與的800萬元應視為遺產,並用以償還債務。因此,G仍須以該贈與所得來償還F所欠銀行的300萬元貸款。
 
若繼承人欲主張「限定責任」,則應在知悉繼承開始後的三個月內,依據《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陳報程序,並依程序辦理公示催告,以確保合法享有限定繼承的權利。遺產清冊須包括被繼承人的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如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與建物登記資料、存款餘額證明等)。繼承人應向被繼承人死亡地之法院提出申請,法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繼承人應在法院裁定送達後登報公告,並讓債權人在期限內申報債權。
 
在清償債務時,繼承人應依法律程序,按照遺產價值比例分配清償。例如,若遺產價值為300萬元,而債權人合計債權額為400萬元,其中農會200萬元、B與C各100萬元,則繼承人應按照2分之1、4分之1的比例進行清償,即農會可獲150萬元,B與C各可獲75萬元。若繼承人未依程序妥善處理清償,導致債權人受損,債權人有權依法請求繼承人賠償,並可向法院主張債務求償權。此時,若繼承人未妥善處理遺產,則可能需以自身財產來承擔應清償的債務,導致個人財務受到影響。
 
因此,為避免遺產繼承後引發的債務糾紛,繼承人應當了解法律規定,確保依法辦理遺產清算程序。若債務超過遺產價值,繼承人可選擇拋棄繼承,以避免自身財務受到影響。若選擇限定繼承,則應依法律程序妥善處理遺產清算,確保債權人能夠公平受償,同時保護自身財產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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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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