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被繼承人不明確的債務,這時候應選擇繼承嗎?我國法律上繼承方式是什麼?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需承擔被繼承人遺留的所有債務,除非選擇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承擔遺產的範圍內的債務責任,這樣可以避免承擔超過遺產價值的債務。選擇是否採取此種方式需仔細考量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與資產比例。繼承往往涉及多方繼承人及家庭關係。若家庭內部有爭執或緊張情況,繼承過程可能會引發更多的衝突。必須遵循法律程序來處理遺產事務,包括遺產的申報、債務償還以及遺產的分配。如果不遵守法律程序,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或損失。這要求繼承人在處理遺產時要有足夠的法律知識或尋求專業法律意見。除考慮債務和家庭關係外,繼承人還需解法律規定的財產分配方式。例如,若存在遺囑,遺囑上的安排將優先於法定繼承規定,但遺囑仍需符合相關法律要求。選擇是否繼承是涉及多方面的決策,包含對財產及債務的評估、法律要求的遵循以及家庭關係的處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於98年6月 10日修正公布,將我國繼承制度由 「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 繼承為例外」修正為「概括繼承、限 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 因此,本次新法施行後,繼承人對於 繼承債務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 責任;此外,本次修正配合新制度之 施行,一併增修繼承清算程序
 
我國民法為避免無主物之產生,及為保護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雖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法定繼承方式是限定於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亦得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拋棄其繼承權。
 
繼承人依法為限定繼承之呈報或繼承之拋棄時,自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民法第1148條特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方適用本條之規定。惟繼承人為限定繼承後,仍承受被繼承人一身專屬以外之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僅就遺產之限度內,負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有限責任。因此,於限定繼承之場合,仍有本條適用之餘地。
 
法定限定繼承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依法雖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僅限於遺產範圍為限,超過此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之責。而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也只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承繼財產的基本原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這些包括被繼承人所擁有的各種財產及相關負擔。但這一規定並非無限制的,若這些權利或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則不予承繼。換句話說,繼承人不會因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而自動承擔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那些只能由被繼承人親自行使或履行的權利與義務。
 
此外,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的負擔,亦是有所限制的。根據民法第1148條的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只能以自己所繼承的遺產為限來負擔清償責任。這一原則確保繼承人的負擔不會超出其所得的遺產範圍,避免因為繼承而使繼承人負擔過重的情形。這一規定不僅強調繼承的基本原則,也考量到繼承人在財產繼承過程中的合理保障。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行為。遺囑書寫的內容,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寫遺囑之人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按遺囑係遺囑人生前為使其分配遺產之最後意思,於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其內容同時須受不得違背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之規範。而我國民法第1209條第1項及第1211條關於遺囑執行人之設置,並未限定凡依法定方式成立之遺囑均須指定或選定遺囑執行人,縱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倘已符合法定成立要件者,仍無礙其效力。
 
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每個繼承人可以獨立決定是否拋棄繼承,不需要所有繼承人一起辦理。每個想拋棄繼承的人,需要個別向法院提出聲請,不過同一份聲請書上可以名列多位繼承人。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但是繼承人也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一旦完成拋棄繼承,則繼承人喪失繼承人的地位,也沒有繼承權可言,法律上更不是繼承人。未滿7歲的繼承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一旦繼承人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即生拋棄繼承的效力,是無法撤回的。所以是否要拋棄繼承,務必先考慮清楚。
 
如何選擇?
現行法採取上開法定限定繼承,這並不代表繼承人在面對債務時完全無責任。雖然民法採取「法定限定責任」的原則,即繼承人對債務的責任僅限於所繼承的遺產範圍,但仍有一定情況下,繼承人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民法修正後規定相關的保障措施,旨在平衡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具體而言,若繼承人依照法律要求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法院所要求的清算程序,則該繼承人會獲得法律上的保障,並且可以在有限的範圍內承擔債務責任。這樣的做法有助於保障繼承人在處理遺產時的權益,避免繼承人在未完成清算程序之前即被過度責任化。然而,若繼承人未依照法律程序進行遺產清算,則將重點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在這樣的情況下,繼承人可能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特別是對於被繼承人應當償還的部分債務,繼承人需承擔清償責任,甚至在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情況下,繼承人可能需要以自己個人的財產來補償債權人的損失。因此,儘管法律給予繼承人某種程度的保護,但繼承人仍需小心處理遺產事務,避免未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而遭受不必要的負擔。
 
修正後的民法第1162-2條進一步強調這一點,明確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特定情況下負責賠償責任。具體來說,當繼承人未依法律規定清算遺產,或者其行為導致債權人遭受損害時,繼承人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賠償責任不會僅限於所得的遺產範圍。
 
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繼承人必須用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剩餘部分的賠償或清償責任。因此,繼承人如果未能正確處理遺產並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則可能需要承擔超出其遺產範圍的經濟負擔,這也是法律所設立的繼承責任的一個重要內容。
 
鑑於社會上時常有繼承人因為不知道法律規定,所以沒有在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而影響生計,所以《民法》繼承編修法後,我國原則上是屬於「法定限定繼承」,縱然繼承人並未聲請,依據法律規定仍為限定繼承,也就是雖然是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一身專屬權除外),不過僅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才負有清償債務的責任,如果超過繼承所得財產金額的債務,繼承人是可以主張不用負清償責任的。
 
限定繼承是繼承人根據民法規定,對繼承的債務負責的範圍加以限制的一種方式。然而,要主張法定限定責任,繼承人需遵循一定的程序,並且必須注意細節,否則可能會失去享有此項法律保護的權利。首先,繼承人必須在知悉得以繼承的時點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此舉不僅是法定程序,也是在法律上表明繼承人希望以有限責任承擔遺產負擔的具體行為。除了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總歸戶資料外,繼承人在開具遺產清冊時必須特別注意列舉所有遺產項目。這其中,若有遺漏或未列明的財產,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隱匿遺產或虛偽記載,從而失去主張限定責任的權利。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如果曾從被繼承人處接受過財產贈與,則這部分財產也必須列入清冊。此外,若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了死亡保險,且未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額也必須加以報告。
 
然而,儘管修法後原則上採取限定繼承的制度,但繼承人仍需遵循民法繼承篇中的具體程序與規定,否則可能無法享受限定繼承所帶來的法律效果。首先,如果繼承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的清算,將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根據民法第1156條第1項,繼承人應於知悉自己可繼承遺產的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並報送法院。若未依規定申報,則根據第1162條之1的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債務,仍需按比例償還。這樣的安排對繼承人而言,意味著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繼承人需承擔額外的責任,且不僅限於所繼承的財產。此外,若繼承人未依規定申報遺產清冊,且後續有債權人來主張債務,繼承人必須不斷更新清償比例,這樣不僅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更可能需要繼承人用自己的財產來繼續償還遺產不足部分的債務,這將給繼承人帶來巨大的財務壓力,並使得他們未來的財務狀況不斷受到威脅。
 
其次,民法第1163條也規定了繼承人不能主張限定責任的幾種情況,包括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上作虛偽記載,或有意詐害債權人。這些情況一旦被發現,將導致繼承人無法再享有法定限定責任的利益。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者在遺產清冊上作出虛偽記載,將使法院認定繼承人的行為違法,進而剝奪其有限責任的主張資格。特別是,若繼承人有意圖詐害債權人的行為,即故意處分遺產來減少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這不僅會導致繼承人失去限定責任的權利,還可能使其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制裁。因此,繼承人在辦理遺產清冊時,必須真實、完整地列明所有財產,並且不可以故意隱瞞或虛構遺產項目,否則不僅會喪失法律的保護,還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實務中,繼承人面臨的挑戰往往並不僅僅是財產分配的問題,更多的是如何依法正確處理遺產清算程序。若繼承人未遵期申報遺產清冊或未依規定進行遺產清算,可能會面臨連帶責任,甚至需要以自己的財產來承擔超過遺產範圍的債務。而若繼承人未能充分履行報告和清算義務,則面臨的後果將不僅限於自己遺產的損失,還可能波及到其他繼承人或債權人,對所有涉及方造成不利影響。因此,繼承人應當對遺產清冊的填報工作保持高度重視,並確保所有相關財產的記載真實無誤,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
 
選擇是否要繼承是一個重大的決定,而法律上應該考慮的因素可能有以下幾個:
 
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當事人應該詳細閱讀遺囑,並考慮其中的規定。遺囑可能包含特定的繼承條款或要求,當事人應該確保當事人的決定符合遺囑的規定。
 
繼承人可能要承擔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如果被繼承人的負債超過資產價值,當事人可能會承擔額外的負債。在考慮是否繼承之前,當事人應該確定負債情況。
 
繼承人有責任遵守法律程序並處理遺產事務。如果當事人無法履行這些責任,或者當事人不願意承擔可能的法律風險,當事人可能需要考慮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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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62-2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209條=民法第1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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