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總額如何計算?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可以承受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上的權利和義務。這包括債權、物權、准物權及無體財產權等僅僅與被繼承人個人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不能被繼承。例如,被繼承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個人法益,是無法繼承的。這些權利是個人專屬的,繼承人不能承受這些專屬的個人法益。遺產稅的計算是一個涉及多個變數的過程,繼承人須先確定遺產總額,然後扣除免稅額與扣除額,計算出課稅遺產淨額,最後再依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在這個過程中,了解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類別,以及可適用的扣除額,是繼承人進行稅務規劃時的重要步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總額一般來說有二種意義:
 
可得繼承的財產價值
遺產總額是指在繼承上可供繼承的財產範圍計算所得價值,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因此,當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將依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所有權利與義務,惟專屬於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則不在此限。
 
例如,身分上專屬於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如親權、扶養義務、或是委任契約、僱傭契約等財產上權利義務,這些都屬於不可繼承的範圍。此外,像是侵害名譽所產生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屬於不能繼承的權利。至於可以繼承的財產範圍,則包括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無體財產權。
 
例如,動產方面包括汽車、珠寶、股票等,不動產則如土地、房屋,而無體財產權則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這些財產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依法由繼承人繼承。同時,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義務,例如負債或某些契約上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亦當然由繼承人繼承,這表示若被繼承人生前有尚未償還的債務,繼承人也必須依法承擔,除非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以免承擔超過遺產價值的債務負擔。
 
此外,依據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的關係,已經從被繼承人處受有財產的贈與,則該筆贈與應當被計入遺產總額,作為應繼遺產的一部分,目的在於確保所有繼承人之間的財產分配公平。例如,若父母在生前已經因長子結婚而贈與其一棟房屋,當父母去世後,該棟房屋的價值就必須計入遺產中,以便公平計算各繼承人的應繼分。然而,如果被繼承人在贈與時已經明確表示反對歸扣,例如透過書面契約或遺囑說明該贈與是單純的贈與,不應歸入遺產計算,則該筆財產將不適用歸扣制度,繼承人也無法主張應將其納入遺產計算。這項制度的設計主要是為防止部分繼承人因生前獲得較多財產,而導致遺產分配不公平的情形發生。
 
該筆贈與的價額應在遺產分割時,從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而計算基準應以贈與當時的價值為準,而非以繼承開始時的價值為準。例如,若父母在十年前贈與長子一棟價值500萬元的房子,但繼承發生時該房產已增值至1000萬元,則依據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應當以贈與時的500萬元作為歸扣基準,而非以現在的1000萬元計算,這樣的設計是為確保遺產分配的合理性,避免因財產增值或減值影響公平性。
 
遺產稅課徵範圍
然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所規定的應繼遺產計算方式,與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規範的遺產稅課徵範圍並不完全相同。在計算遺產總額時,應同時考量法律規定的應繼遺產計算方式與稅法規定的課稅範圍,以確保財產分配與稅務處理能夠符合法律規範。
 
遺產稅的計算涉及多個環節,包括遺產總額的確定、扣除免稅額與扣除額後計算課稅遺產淨額,最終依照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首先,遺產總額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的遺產,並包含死亡前二年內,被繼承人贈與配偶、民法規定的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這些財產須被納入遺產計算,以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來規避遺產稅。計算應納遺產稅的第一步是確定課稅遺產淨額,其公式為遺產總額減去免稅額與扣除額。免稅額的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若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則可從遺產總額中減除1,200萬元,若繼承發生日在2022年1月1日以後,則免稅額提升至1,333萬元。若被繼承人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免稅額則加倍計算。此外,若被繼承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則仍適用相同的免稅額規定。
 
扣除額則涵蓋多個類別,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包括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或精神病人加扣額、扶養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扣除額,以及特定類別財產的扣除,如農業用地的全數扣除、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遞減扣除、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扣除、喪葬費用扣除(以138萬元計算)、遺囑執行費用扣除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這些扣除額的設立,主要是為減輕繼承人的稅務負擔,並確保合理繼承權益。
 
在確定課稅遺產淨額後,應納遺產稅的計算方式為課稅遺產淨額乘以適用稅率,然後扣除累進差額及其他扣抵稅額。遺產稅的稅率為累進制,課稅遺產淨額的高低適用不同的稅率,並透過累進差額來調整稅負,以確保遺產稅的公平性。此外,在某些情況下,繼承人可能符合特定扣抵稅額,如因已繳納國外遺產稅,可依規定扣抵,以避免雙重課稅。
 
除應納遺產稅的計算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幾類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例如被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政府、公立教育機構、公益團體的財產,或是捐贈於公有事業機構、特定財團法人組織的財產。文化、歷史、美術價值的圖書或物品,若繼承人向主管機關聲明登記,則不計入遺產,但若日後轉讓仍須補繳遺產稅。此外,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專利權、藝術品,以及日常生活必需品在100萬元以下的部分,職業工具在56萬元以下的部分,依法禁止採伐的森林、人壽保險金及特定的軍、公教、勞工保險給付等,皆不計入遺產總額。
 
此外,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若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則可全數免徵,若死亡時間更長,例如死亡前六年至九年間繼承的財產,則可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的比例。此外,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劃為公共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後,也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若屬於建造房屋時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仍須計入遺產稅的計算範圍。此外,若被繼承人擁有的債權或其他請求權,確定無法收回,則在具有充分證明的情況下,也可免計入遺產總額,以減輕繼承人的稅務負擔。
 
然而,應注意的是,被繼承人若為經常居住在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則不適用部分扣除額,例如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加扣額等均不適用。至於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土地、未償債務、喪葬費用等扣除,則僅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此外,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則不得適用特定扣除額,例如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等,亦不得再主張相應的稅務減免。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遺產認定-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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