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才算是「侵害繼承權」?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判斷繼承權是否被侵害時,必須考慮以下幾個要素:否認繼承資格:繼承權是否被侵害的首要條件是其他繼承人或非繼承人是否否認某人的繼承資格。如果沒有這種否認,那麼通常不會被認為繼承權被侵害。排除對遺產的處分權:繼承權被侵害的另一個標誌是是否有人排除某繼承人對遺產的占有、管理或處分的權利。如果沒有這種排除行為,也不會構成繼承權的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共同繼承人之間並未對彼此的繼承資格提出異議,而只是針對遺產範圍或繼承分配問題產生爭議,那麼這樣的爭議應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而非繼承權的侵害,因此無從依民法第1146條請求回復繼承權。
實務上,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繼承權的侵害,通常會審查是否有排除他方繼承權行使的行為,例如是否完全否認他方繼承資格、是否對遺產獨占不讓他方行使管理、處分或繼承的權利等。如果僅是單純主張遺產範圍爭議,或針對遺產分割方式有不同意見,並不會被認定為侵害繼承權。
例如,在某些情境下,真正的繼承人並未否認其他繼承人的繼承資格,而僅是認為對方無權主張某部分財產屬於遺產範圍,這屬於遺產範圍的爭執,而非侵害繼承權。這類糾紛應透過遺產分割程序、財產範圍確認訴訟等途徑解決,而非透過民法第1146條請求回復繼承權。同理,如果某繼承人僅主張自己對遺產享有較多的份額,而不否認他人的繼承資格,這仍然屬於遺產分割問題,而非繼承權被侵害的問題。
此外,如果某繼承人並未排除其他繼承人對遺產的占有、管理或處分權利,例如未阻止他人處理遺產、未獨自霸占遺產,也未對外宣稱其他繼承人無繼承權,那麼其他繼承人便不能主張自己的繼承權受到侵害。此類糾紛主要涉及繼承標的的確認或遺產分配方式,屬於一般財產權爭議,而不應適用民法第1146條來請求回復繼承權。在實務上,判斷繼承權是否被侵害,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重要的判斷基準:
繼承權是否被侵害,在實務上的認定是以「繼承人繼承原因發生後,有無被他人否認其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的占有、管理或處分」為其判斷基準。其情形如下:
繼承權被侵害的判斷基準
當繼承開始時,或在繼承過程中,沒有繼承權的人表示自己是繼承人,或真正的繼承人否認其他繼承人的繼承資格,並試圖排除他們對遺產的占有、管理或處分權利。排除對遺產的占有、管理或處分:侵害繼承權的另一個表現是,真正的繼承人或僭稱繼承人排除其他有合法繼承權的人對遺產的實際控制或管理。這種排除行為不僅限於完全的剝奪遺產的管理權或處分權,還包括各種形式的排斥或干涉。
實務上,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標準,可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1號民事判決及大法官釋字第437號解釋。繼承權的侵害應有明確的否認或排除他方繼承權的行為,而非單純的財產範圍爭議或遺產分配爭執。因此,如果僅是雙方對於遺產範圍認定有所歧見,例如某財產是否屬於被繼承人遺產的範圍,這應透過確認遺產範圍訴訟或其他民事程序來解決,而非請求回復繼承權。
例如,如果某繼承人主張某筆財產非屬被繼承人遺產,因而不同意納入遺產分配範圍,這是一種財產權爭議,而非繼承權的侵害。另一種常見的情況是,繼承人彼此對於分配遺產的比例或方式意見不一致,例如某人主張應按照遺囑分配,而他人則認為應依法定繼承分配,這同樣是遺產分割爭議,而不是對繼承權的剝奪。因此,對於這類爭議,繼承人應循民事途徑,例如聲請遺產分割或確認遺產範圍,而不是依民法第1146條請求回復繼承權。
此外,若繼承人認為其他共同繼承人占有、使用或處分遺產,卻未將相應份額交付給自己,這屬於遺產分配上的爭議,應透過遺產分割程序或民事請求來解決,而非訴諸回復繼承權。回復繼承權的請求,通常適用於真正被排除在繼承範圍外,例如遭到偽造遺囑、違法變更戶籍資料、惡意隱匿遺產等情形,而非僅因遺產範圍或分配方式的爭議就可以主張。沒有繼承權的人,在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擅自表示自己為真正繼承人。真正繼承人,去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的繼承權,並排除其他有繼承權人的占有、管理或處分遺產。
不構成繼承權侵害的情形
爭議屬於遺產範圍或債權關係: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只是關於遺產範圍的認定或被繼承人生前的債權關係,而不涉及對繼承資格的否認或對遺產的排除控制,則不構成對繼承權的侵害。這種情況下,並不適用民法第1146條所規定的繼承回復請求權。
承認共同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如果當事人並未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的繼承資格,而只是針對遺產範圍或繼承分配有爭議,那麼這樣的爭議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並不構成繼承權的侵害。
如果真正繼承人「沒有否認」其他繼承人的繼承資格(純粹只是想出來分一杯羹);或只是主張繼承標的「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對於遺產的範圍的爭執)而並未排除其他繼承人對遺產的占有、管理或處分等情形,都「不是」侵害繼承權,就沒有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請求回復繼承的空間(可以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1號民事判決要旨及大法官釋字第437號解釋意旨)。
依據民法第1146條的規定,繼承人得對於侵害其繼承權之人請求回復繼承權。然而,若F並未否認繼承資格,亦未排除對遺產的占有、管理或處分,則法院將認定此案並無侵害繼承權的情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上字第50號參照)。
在實務中,法院會仔細審查當事人的主張是否涉及對繼承資格的否認或對遺產的排除控制。如果發現當事人僅僅是在爭議遺產範圍或分配問題,而並未真正排除其他繼承人的權利,則法院可能會認為並不構成民法第1146條意義上的繼承權侵害,從而不會支持繼承回復請求權的主張。
如果當事人並未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的繼承資格,而僅是對遺產範圍或繼承分配方式有所爭議,這類糾紛應透過遺產分割或確認遺產範圍等程序處理,並不構成繼承權的侵害。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繼承權的侵害時,會檢視是否有具體的排除行為,例如阻止他人繼承、獨占遺產、不讓他人參與遺產管理等,若僅為財產範圍或分配方式爭議,則不能依民法第1146條請求回復繼承權。如果不存在這些情形,則不構成繼承權侵害,當事人應考慮其他法律途徑解決其民事爭議,如針對遺產範圍或債權問題進行訴訟。
-家事-繼承-侵害繼承權-繼承回復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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