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長輩過世或失智,領光存款有什麼法律責任?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哥哥在爸爸去世後擅自提領郵局存款的行為,可能涉及多項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如果哥哥在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偽造或冒用的文件或簽名提領存款,這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如果哥哥通過欺騙的方式,讓郵局相信他有權提領這筆錢,這可能構成詐欺罪。由於這筆存款已經成為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共有,如果哥哥拒絕交出這筆錢或避不見面,可能被認為是試圖獨吞遺產,構成侵占罪。但因為這種情況屬於親屬間的侵占,根據刑法第338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其他繼承人提起告訴。
律師回答:
父親去世,哥哥卻父親去世後日提領父親的郵局存款並據為己有,該行為很可能已經違法。
關於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常發生被繼承人去世後,部分繼承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即盜領被繼承人留存在銀行的存款,或擅自處分遺產,如變賣房地產、動產等,這樣的行為除涉及民事上的不當得利返還或侵權行為,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依照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是公同共有的關係,原則上不得單獨處分或使用公同共有的遺產,所有遺產的管理與處分,皆須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若某一繼承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即擅自領取存款或處分遺產,將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其他繼承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該繼承人返還不當得利。此外,在刑事法律的層面,若該繼承人以不法手段領取存款或變賣遺產,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偽造文書罪、詐欺罪,甚至乘機詐欺罪,必須依法負擔刑事責任。
首先,依照民法第1151條的規定,父親去世後,其名下存款自動成為全體繼承人的公同共有財產,在尚未進行遺產分割前,任何單獨繼承人均不得擅自領取或使用,若哥哥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便擅自提領父親的存款,其行為可能已構成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侵占罪是指意圖將自己持有的他人財物據為己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該罪行即使為未遂行為,也仍須負刑責,若哥哥是透過偽造或變造文書,如偽造父親的簽名或使用父親的印章來提領存款,則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依該條規定,偽造、變造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權益的私文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再行使該偽造文書,例如拿偽造的存摺、印章去銀行提款,則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適用相同刑罰,而若哥哥是在父親尚在世但已經失去自主判斷能力的情況下,以哄騙、誤導方式取得財產,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41條的乘機詐欺罪,該罪適用於利用精神障礙者或心智缺陷者來取得財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一般民間社會中,當家中長輩往生後,不少親屬會拿著往生者的印章、存摺或提款卡,將其生前帳戶內的存款領出。部分人是為處理喪葬事宜,部分人擔心事後被國稅局課稅而盡早提領,還有一些人則是希望能夠先行取得遺產。然而,無論是基於何種理由,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都可能存在風險,若未事先獲得往生者的正式授權,可能會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甚至涉及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或侵占罪。
首先,若長輩生前並未授權,子女卻擅自領取存款支付喪葬費用,即使是出於善意,仍可能觸犯法律,這是因為當長輩過世後,其存款便屬於遺產的一部分,成為全體繼承人的公同共有財產,未經所有繼承人同意即領取存款,可能構成侵占罪。此外,若子女持往生者的印章在取款單上蓋章,則有偽造文書的問題,進一步持蓋有往生者印章的取款單至銀行領款,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6條的行使偽造文書罪。即便該筆存款確實用於喪葬費用,其他繼承人若認為該行為不合法,仍可對此提出刑事告訴。因此,未經正式授權,子女不宜擅自領取長輩存款,以免衍生法律風險。
關於法律追訴時效的部分,侵占罪、詐欺罪等的追訴期依刑法第80條規定為20年,若有偽造文書行為,則偽造文書罪的追訴期亦為20年,因此,即便哥哥已經提領存款240多天,仍然可以依法提起刑事告訴,並請求檢察官介入偵辦。
此外,若哥哥持有父親的兩張定期存款單,並且始終避不見面、不接電話,則可推測其可能有意將該存款據為己有,該行為同樣可能構成侵占罪,因為這些存款單已成為遺產,屬於所有繼承人的公同共有財產,若哥哥取得的原因是父親生前交付其保管,如今卻拒不返還,則可能涉及侵占罪的法律構成要件。
然而,由於侵占罪在親屬間適用刑法第338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需由繼承人正式提起告訴,檢察機關才會受理並展開偵查,若繼承人未主動提告,則檢方無權介入調查,對於如何迫使哥哥出面處理繼承事宜,可以透過民事途徑提起「遺產管理或分割之訴」,透過法院命令哥哥交出所有遺產資訊,並依法進行遺產分配,法院可以強制要求繼承人交付遺產,甚至透過拍賣或其他方式處理財產,若哥哥仍不配合,則可能面臨強制執行。
此外,也可主張哥哥已構成侵害共有權,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若能證明哥哥私自使用存款單存續的利息收益,亦可請求返還利息收益,並視情況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總結來說,哥哥擅自領取父親的郵局存款,並持有定期存款單而拒不返還,很可能已經違反民事與刑事法律,在民事上,他應返還存款並按繼承比例分配遺產,在刑事上,他可能涉及侵占罪、偽造文書罪、詐欺罪或乘機詐欺罪。
若希望追究其法律責任,可透過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雙管齊下,以確保自身繼承權益,特別是刑事部分,若構成偽造文書或詐欺罪,則為公訴罪,檢察機關可主動偵辦,若屬於侵占罪,則需由主動提起告訴,才有可能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至於如何合法迫使哥哥出面處理遺產問題,可以透過法院提起遺產管理或遺產分割之訴,並可請求法院命令哥哥交出遺產資訊。若哥哥仍不配合,則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以確保及其他繼承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最終,在處理此類遺產爭議時,應及早採取法律行動,以避免拖延時間造成更大損失,若哥哥已經處分遺產或轉移資產,則應考慮聲請法院凍結相關帳戶或資產,以防止財產進一步流失,並透過法律手段確保應得的繼承權益。
長輩生前曾經口頭授權某子女代為處理身後事務
在實務上,即便長輩生前曾經口頭授權某子女代為處理身後事務,但這類授權會在長輩過世後消滅,因此即使該子女依照長輩的生前意願領取存款,也可能仍會面臨法律責任。然而,近年來最高法院有不同見解,認為若長輩生前明確授權子女處理身後事,這種特殊類型的授權即便在長輩往生後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該子女可持印章與存摺提款,而不構成偽造文書或行使偽造文書罪。至於如何證明長輩生前確實有此授權,法院在實務上會參考遺囑、書面文件,或者是長輩生前在通訊軟體或家族群組中曾經表達過此意願,並且其他繼承人均知悉且未反對,這些都可作為證明授權存在的依據。
然而,需特別注意的是,即使長輩確實有授權,子女也不宜進行大額取款,因為大額取款可能影響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益,甚至影響長輩生前的債權人權利,進而導致其他繼承人或債權人提告侵占罪。此外,若子女誤以為自己獲得授權而擅自領款支付喪葬費用,應如何處理?部分法院仍認為這樣的行為仍構成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罪,但近年來也有法院認為應視該子女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來決定其刑事責任,尤其應考量其學識、經歷與法律知識程度,若經調查後認定該子女並未意識到自己行為違法,則未必會成立刑事責任。
因此,在沒有確保長輩生前正式授權的情況下,為避免法律風險,最佳做法應是等待正式的遺產繼承程序完成後再進行財產分配,或者在領款前徵得全體繼承人同意,避免未來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總結而言,長輩往生後,若未經正式授權,子女或親屬擅自領取其存款,無論是基於何種理由,都可能涉及侵占罪、偽造文書罪或行使偽造文書罪,這些法律責任可能導致刑事追訴,甚至影響繼承程序的正常進行,即便長輩生前有口頭授權,法院仍可能認定該授權在長輩過世後失效,因此最佳做法是透過正式法律程序來處理遺產分配,避免因不當領款而引發法律爭議。為確保合法性,子女應在長輩生前取得書面授權,或於長輩過世後透過合法方式提領遺產,以免因疏忽而觸犯法律,導致不必要的風險與糾紛。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生前侵吞-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1=民法第828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210條=刑法216條=刑法第80條=刑法第338條)
瀏覽次數: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