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擅奪失智母房產,這時候應該如何提告?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關於母親的房產被弟弟過戶至他太太名下,以及未來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如果母親在未被法院做出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的情況下,將房產過戶給他人,首先需要判斷該行為是否有效。民法第72條,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應屬無效。這種無效是自始的、當然的、永久的。如果弟弟在與母親同住後棄養母親,可能會觸犯刑法中的遺棄罪。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指義務人不履行其法定義務,導致無自救能力的人的生存有危險之虞。即便母親還有其他子女負責扶養,弟弟仍可能構成遺棄罪。如果弟弟過世,弟媳在改嫁前對母親有扶養義務,但這種義務以同居為前提。如果她改嫁且不再與母親同居,扶養義務便會消失。此時,其他兄弟姐妹需要承擔起照顧母親的責任。
律師回答:
在法律上,涉及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人其行為能力問題,可能導致財產轉移、監護權爭議甚至刑事責任,因此法律提供了一系列保護機制來防止這類弱勢族群遭受不當侵害,例如透過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來限制行為能力,以確保他們的財產與人身權益不會因為認知能力不足而受到剝削,民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年滿18歲者原則上享有完全行為能力,但若因精神或心智上的問題導致無法自由為法律行為,則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若監護宣告成立,受監護人即喪失行為能力,其財產管理與法律行為均須由法院指定的監護人代理,而輔助宣告則適用於心智功能受損但仍保有一定判斷能力者,法院會選任輔助人,在特定法律行為上提供協助,避免當事人因判斷能力不足而遭受詐欺或不當利用,針對失智長輩的財產保護,若家屬發現有人趁其精神狀況不佳時將財產過戶到自己或第三人名下,則可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如何保護失智老人之財產?
監護宣告
如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了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時,聲請人可以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其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監護人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受監護人之身心狀態及生活狀況,執行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民法第15條)
輔助宣告
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容易被人詐騙利用時,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規定),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
繼承人利用被繼承人精神狀況不佳時進行資產轉移
首先,若該財產轉移過程涉及偽造文件,例如偽造長輩簽名或蓋章,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罪,若行為人利用偽造的文件辦理地政登記,則進一步構成刑法第216條的行使偽造文書罪,而若行為人明知資料不實,卻仍透過地政機關進行過戶登記,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此外,若繼承人利用被繼承人精神狀況不佳,以哄騙或誘導方式使其轉讓財產,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41條的乘機詐欺罪,該罪適用於行為人利用他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使其交付財產的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若發現有家屬趁長輩失智時私下轉移財產,應立即收集證據,如銀行交易紀錄、地政資料、對話紀錄等,以作為法律追訴的,至於法律時效問題,若日後發現財產被侵占,通常可依民事與刑事程序同時處理
如果繼承人或其他人利用被繼承人精神狀況不佳時,將資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或設定有利於自己的抵押權,這種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中的偽造文書罪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如果行為人偽造文書,例如偽造被繼承人的簽名來進行財產過戶,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條):若行為人明知是虛假的資料,卻仍使公務員登載於官方文書中,例如在地政機關辦理不實過戶,可能構成此罪。例:趁被繼承人還在世時,但身體精神狀況不佳時,將不動產過戶或設定抵押權,這兩者皆屬於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在精神狀況清楚、認事能力完整下,才可進行或辦理。
若被繼承人處於生病或身心狀況皆差的狀況下,或根本已無辯識能力、喪失意識時,根本不可能辦理過戶的事情(做決定),這時繼承人將遺產偷過戶/辦理抵押,本質上就是假的,就會有偽造的問題。 偷過戶行為,因土地或房產過戶,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會生產,這時以假的房地過戶資料向地政辦理過戶,就會侵害地政主管機關等不動產領域的管理權限與正確性,就有可能涉及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如果媽媽沒被法院做出輔助宣告或是監護宣告。
在法律上,若繼承人或其他人趁被繼承人精神狀況不佳時,以哄騙、誤導的方式讓其轉移財產或辦理不動產過戶,可能構成刑法第341條的乘機詐欺罪。該罪適用於行為人明知對方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其辨識能力顯著不足,仍然利用詐欺手段取得財產,法律預設這類重大財產決定應該是在「清楚認知」與「深思熟慮」的狀況下作出,若行為人利用對方心智不清的狀況,誘使其辦理財產轉移或領取款項,即可能觸犯乘機詐欺罪。
刑法第341條,行為人若趁被繼承人心智衰退,利用其無法辨識行為結果,哄騙其簽署過戶文件,導致財產轉移,則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即便是未遂行為,仍須負刑責。實務上,若有親屬發現被繼承人於意識不清或精神衰退時,被人誘導簽署財產轉讓文件,應立即收集證據,如醫療紀錄、精神評估報告、對話紀錄等,並向檢察機關檢舉,以確保財產不被非法侵占。
此外,當被繼承人遭受財產侵害,其他繼承人可透過民事訴訟主張該財產轉移行為無效,民法第75條,若法律行為是在當事人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情況下作出,即屬無效,因此,即使被繼承人已簽署財產轉讓文件,若能證明其當時心智狀況不佳,則該行為仍可能依法撤銷,避免財產遭不當轉移。在家庭成員對待年邁長輩的扶養義務上,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均負有扶養責任,除非法院認定有特殊情況,例如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極其不足,否則即便某一繼承人放棄扶養義務,其他直系親屬仍應共同負擔,若弟弟擅自將母親財產過戶到他人名下後,未來選擇棄養,則母親仍可依法向其他子女請求扶養,此外,若母親因財產被轉移導致生活無法維持,社會福利機構亦可介入,並依法追究相關繼承人對其應負的扶養責任。若弟弟過世,則其遺產繼承人(如配偶、子女)原則上不會繼承扶養義務,然而,若母親生活無法維持,則其他兄弟姊妹仍須依法扶養。對於家屬可能利用被繼承人心智狀況不佳時進行財產轉移,應預先採取法律措施防範,例如在長輩仍具辨識能力時,可透過遺囑或監護宣告確保財產管理權不會輕易遭受侵害,若已發生財產遭不當過戶的情形,則應儘早透過刑事與民事程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確保長輩的財產權益與生活保障不受影響。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生前侵吞-
(相關法條=民法第12條=民法第13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74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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