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擅自領取勞工保險死亡給付或勞工退休金應該如何處理?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可以透過遺囑指定其退休金的請領人。這項設定確保勞工的意願在遺囑中被尊重,即使在特留分的情形下,退休金也可以依照勞工的指示分配。勞工保險的死亡給付不構成遺產的一部分,因此繼承人在聲明拋棄繼承時不需將這部分給付列入遺產清冊。這種規定有助於保障遺屬的經濟安全,特別是在失去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的情況下。喪葬津貼旨在協助處理喪葬事宜,而遺屬給付則旨在支持遺屬的日常生活需求。這兩種給付均屬於勞工保險的死亡給付範疇,但不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若有多位符合條件的遺屬申請,勞工保險條例要求共同具領或協議由一人代表請領,然而如未經協議或共同具領擅行領取,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回答:
在繼承事務中,與遺產相關的給付,除被繼承人生前留下的財產外,勞工退休金與勞工保險的死亡給付也是許多人關心的議題。勞工退休金與勞工保險死亡給付的法律性質有所不同,退休金可納入遺產繼承範圍,但勞工保險死亡給付則屬於法定請領權,不構成遺產。因此,繼承人在處理遺產時應謹慎區分,並可透過遺囑或生前財產規劃,確保財產的合法繼承與分配,以避免日後的爭議和訴訟風險。
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也就是說,若勞工生前以遺囑指定請領人,則其退休金應依遺囑內容進行分配。然而,若勞工未指定請領人,則應依照遺產繼承的法律規範進行分配,同時也適用民法第1223條關於特留分的規定。這意味著,即使勞工生前未做出安排,退休金仍然會納入遺產範圍,並依照法定繼承規則進行分配,且受特留分的限制。
至於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的順位,依據相關法規,請領順位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然而,若主要請領人因死亡、拋棄繼承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退休金應由其他遺屬請領。此外,若勞工生前透過遺囑指定請領人,則應依其遺囑意願進行分配。因此,為確保退休金順利傳承,勞工在世時可透過遺囑或其他方式明確指定受益人,以避免後續爭議。
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但書:「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之規定;及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5年2月9日勞動4字第0950006111號函釋:「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遺屬以外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惟如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得請領退休金者有數人時,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之意旨,可知遺屬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勞工生前得以遺囑處分之,並有特留分規定之適用,則其性質應屬勞工之遺產,至為明確。
而遺屬請領人的順位,依序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過勞保局提醒,如果請領人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必須由其餘遺屬請領該身故勞工的退休金,若該勞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則從其遺囑的意願。
勞工保險條例死亡給付
與勞工退休金類似,勞工保險條例也提供被保險人死亡後的相關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其遺屬可以請領兩筆費用:一是喪葬津貼,由實際支付殯葬費用的人請領;另一是遺屬給付,可選擇按月發放的遺屬年金,或一次請領完畢的遺屬津貼(參見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63-2條)。喪葬津貼的設置目的是為支付死者的殯葬費用,而遺屬給付則是為確保被保險人的遺屬在其去世後仍能獲得經濟支持,不致陷入生活困境。因此,這兩種給付的性質並不相同,但都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而是特定遺屬依法享有的請領權益。
由於勞工保險的死亡給付並不屬於遺產,因此當遺屬決定拋棄繼承時,並不會影響其請領勞保死亡給付的權利。同樣地,在遺屬陳報遺產清冊時,也無須將這筆給付列入遺產範圍。此外,勞工保險條例第63-3條第2項規定,當有兩名或以上的符合資格者請領遺屬津貼時,原則上應共同具領,或由保險人依法通知各請領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若請領人無法協議,則保險人會將遺屬津貼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對於未提出請領的當序遺屬,則由具領的遺屬負責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2號判決要旨(相同見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6號判決):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第1款規定……準此可知申領各該保險給付者,係以尚生存之繼承人中具參加上開各保險資格者為限,其性質為依各該保險條例所得請領之法定給付,且係直接給付予各該參與保險之繼承人,自非被繼承人之遺產。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共有兩筆費用可以請領:一是可由實際支付殯葬費用之人請領的喪葬津貼,;另一為遺屬給付,又可分為可請求勞保局按月發放的遺屬年金,或是一次請領完畢的遺屬津貼(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63-2條參照)。
喪葬津貼和遺屬給付的設置目的,並不相同。前者是為辦理死者後事;後者則是為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使遺屬不致於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頓失依靠,生活陷入困頓所設。但不論設置的目的為何,前述兩種給付,均非被保險人的遺產。
因此,遺屬若於被保險人死亡後,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時,並不需要將勞保死亡給付列入遺產範圍,同時也不影響拋棄繼承聲請人請領勞保死亡給付的權利。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死亡,其當序受益人有2人以上時,為兼顧渠等請領保險給付之經濟及其請領權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3條第2項規定意旨,遺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2人以上提出申請時,應共同具領,或由保險人依法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如仍有無法共同具領或未能協議之情形,應將遺屬津貼平均發給各申請人。至未提出申請之當序遺屬,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08月02日勞保2字第1020140443號)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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