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報稅要申報增值稅?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受遺贈人雖免繳土地增值稅,但仍需依法申報,繼承人在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須先完成繼承登記,再由受遺贈人辦理相關手續。繼承人因繼承而進行不動產分割,不論其結果是否與應繼分相當,均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即使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後續再行分割,亦不影響其免稅待遇。然而,若繼承人進一步轉讓該土地,則應依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基準,以確保土地增值稅的公平性。在處理繼承與分割時,建議繼承人充分瞭解相關稅制規範,並妥善規劃土地持有與移轉策略,以達到最有效的稅務安排。

律師回答:

報稅的時候,究竟受遺贈人是否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另外,繼承人可否放棄「特留分」?例如在遺囑中載明:某人表示放棄特留分,並將特留分給其他繼承人?
 
遺贈取得的不動產仍屬於遺產範疇,因此應納入遺產稅的課稅範圍,為避免對同一筆財產移轉行為同時課徵遺產稅與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特別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遺產內的不動產在辦理遺贈登記時,並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而僅需依規定申報遺產稅。
 
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及契稅條例第2條的規定,當繼承人因繼承而進行不動產分割時,不論最終分割結果是否與應繼分相當,皆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這表示即使繼承人之間在實際分配時有所差異,亦不會產生額外的土地稅負擔。此外,若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然後再辦理分割登記,依照相同法律規範,其稅務待遇亦維持不變,仍屬於免徵範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當繼承土地後再次進行移轉時,應重新核計土地增值稅,而該次移轉計算的前次移轉現值,將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基準。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土地增值稅在後續交易時能夠正確計算,避免重複課稅或錯誤估算稅額。
 
然而,雖然不動產遺贈免於土地增值稅,但仍須依法申報,「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的移轉程序需按照繼承登記的順序進行,繼承人需先完成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共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由受遺贈人以納稅義務人的身分申報土地增值稅,即使最終不會產生實際稅額,也須履行相關申報義務。
 
遺贈取得的不動產仍屬於遺產,是遺產稅課稅的範圍,為避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因此不動產在辦理遺贈登記時,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只會納入遺產範圍繳納遺產稅。
 
雖然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還是需要申報,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也就是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受遺贈人再會同繼承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以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增值稅。
 
另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受遺贈人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是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現值為準,從遺贈人死亡至因繼承辦理遺贈登記,公告現值的時點相同,土地沒有漲價,所以土地增值稅為零。
 
此外,受遺贈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現值為準,亦即從遺贈人死亡至辦理遺贈登記之間,適用相同時點的公告現值,若土地價值未產生實際變動,則土地增值稅將為零,受遺贈人無需負擔土地增值稅款。
 
在實務運作上,繼承人若取得不動產後,可能會選擇以公同共有方式登記,這樣的做法適用於多人共同繼承遺產但尚未決定具體分割方案的情況。公同共有的性質在於所有繼承人對該不動產享有共同的權益,直到經協商或法院裁定進行分割後,才正式確定各自持有的土地權利比例。因此,若繼承人在繼承後初步登記為公同共有,並於後續再行辦理分割登記,此過程不會產生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因為此類行為仍屬於繼承財產的內部處理範圍,並未涉及對外的財產交易行為。
 
然而,當繼承土地後進一步轉讓或出售時,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則有所不同,應依據土地稅法的規定,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漲價總數額。這樣的作法主要是為了確保土地稅負計算的公平性,避免因繼承前的土地價格與市場價值出現落差,而影響後續移轉時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簡單來說,繼承本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繼承後的任何交易,則需依當時公告現值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以反映土地增值所帶來的潛在收益。
 
此外,繼承人應特別留意,在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時,雖然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均免徵,但仍須依法完成相關申報手續。例如,辦理分割登記時,應檢附相關繼承文件,包括繼承人之身分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以確保分割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順利辦理產權變更。此外,若繼承人之間對於不動產的分割方式未能達成共識,則可透過法院訴訟程序來請求分割,法院裁定的分割結果亦同樣享有免稅待遇,不會產生額外稅負。
 
另一方面,對於繼承後打算出售不動產的繼承人而言,在決定出售時應特別注意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準。由於土地增值稅的課稅方式是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價值,因此若繼承人於繼承後持有土地多年,且該土地在市場上的價格已大幅上升,則未來出售時可能面臨較高的土地增值稅負擔。因此,繼承人若有出售計畫,宜事先估算土地增值稅額,並視市場情況選擇適當的交易時機,以降低潛在的稅負壓力。

-家事-繼承-稅捐-土地增值稅

(相關法條=土地稅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0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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