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到一筆公設保留地,還要繳地價稅嗎?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若繼承到一筆尚未由政府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則是否需要繳納地價稅主要取決於該土地的實際使用狀況。若該土地未被使用且與已使用土地隔離,則可享有免徵地價稅的優惠;若該土地已被使用,則需依據其使用方式適用不同的優惠稅率。此外,所有權人仍可依規定申請臨時建築使用,或待政府徵收時獲得相應補償。因此,繼承土地後,應審慎評估其使用方式及稅務規劃,以確保符合相關法規,並有效管理土地稅務負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都市計畫法的相關規定,私人土地若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規劃作為道路、公園、學校等用途,則在政府尚未取得之前,土地仍歸私人所有。因此,所有權人是否需要繳納地價稅以及適用的稅率,則需視土地的實際使用狀況而定。一般來說,這類土地的稅賦可簡單區分為兩種情況:第一,若該土地未被使用,且與已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則可享有免徵地價稅的優惠,也就是說,所有權人無需負擔任何地價稅負擔。第二,若該土地已經被使用,例如上面已有建築物、臨時建築,或是作為自用住宅用地,則需依照不同的使用方式適用相對應的稅率,其中,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2‰的優惠稅率,而其他用途則適用6‰的優惠稅率,而不會適用一般土地適用的10-55‰累進地價稅率。這樣的規範主要是考量到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其可使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在地價稅方面,政府提供一定的稅務減免措施,以減輕土地所有權人的稅賦負擔。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2條,都市計畫區內應依實際情況設置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包括但不限於道路、公園、學校、醫療機構、市場、體育場所等,這些土地在規劃階段即被劃定用途,但政府並未立即取得,因此在此期間,土地仍由私人所有。然而,因為土地已被指定特定用途,使得所有權人的使用權受到限制,因此土地稅法第19條特別規定,若該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且與已使用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至於土地若已被實際使用,則不論是建築使用或臨時建築,皆需依照6‰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自用住宅用地則適用2‰的優惠稅率。
 
此外,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第1項,若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政府取得,則土地所有權人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作為臨時建築使用。這意味著,若所有權人希望在該土地上進行短期開發,則可透過合法申請來實現。然而,需注意的是,臨時建築的設置仍需符合當地都市計畫的相關規範,並且其土地使用方式可能影響適用的地價稅稅率。
 
在稅務計算上,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2‰的優惠地價稅率,這對於繼承到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仍希望作為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所有權人而言,是一項重要的稅務優惠措施。然而,此優惠稅率僅適用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的部分,若超過該面積限制,則超過部分將適用較高的稅率。因此,若繼承的土地符合此條件,則仍可適用此優惠稅率以減輕稅務負擔。
 
另一方面,若該土地最終被政府依法徵收或收購,則所有權人可依法獲得補償,補償金額通常是依照公告土地現值或市價計算。此外,在政府正式取得土地之前,土地所有權人仍可申請臨時建築或依現行法規進行合法使用,唯需留意後續土地移轉可能涉及的稅賦問題。根據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土地移轉時,若涉及增值利益,仍可能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在進行任何財產規劃時,應提前考量相關法律規範,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家事-繼承-稅捐-地價稅

(相關法條=都市計畫法第42條=都市計畫法第50條=土地稅法第16條=土地稅法第17條第=土地稅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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