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指定受益人的保險,仍有要支付遺產稅的可能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指定受益人確實能夠在某些情況下避免保險金納入遺產課稅,但仍須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關係進行判斷。若希望保險金完全免於遺產稅影響,應事先規劃,確保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並明確指定受益人,以確保保險金能夠直接給付給受益人,而不納入遺產範圍。同時,繼承人亦需注意保單價值的遺產申報與要保人變更手續,以確保後續權益能夠順利承接,並避免因遺產漏報而面臨補稅與罰鍰風險。透過正確的規劃與遵守法規,不僅能夠確保家人獲得完整的保險保障,也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負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買的保險已經指定受益人,那麼等我百年之後,這筆保險金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列入遺產申報呢?」這個問題相信許多人都曾經思考過,甚至在購買保險時也向業務員詢問過。然而,答案並非如此單純,要判斷保險金是否需要課徵遺產稅,關鍵在於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關係。因此,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先解保險契約中的幾種重要角色,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保險法第3條的規定,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簡單來說,要保人就是負責繳納保險費的個人或法人,通常是出於自身的保障需求或替家人投保。再來是被保險人,保險法第4條,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且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的人,即為被保險人。值得注意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人,例如某人在出國前購買自己的旅遊醫療保險,他就是該保單的要保人,同時也是被保險人,若旅行期間發生醫療事故,他便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而受益人則是保險法第5條所規範的對象,指的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不必負擔保險費,也不會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害,卻能獲得保險金,這也是人壽保險規劃中至關重要的角色。
 
保險金是否算作遺產,取決於被繼承人在保險契約中的角色,以及是否有指定受益人。一般來說,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同時為被保險人,則需進一步區分是否有指定受益人。如果有指定受益人,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及保險法第112條的規定,被保險公司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會納入遺產總額,也因此無須課徵遺產稅。但若被繼承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於被繼承人去世,且未再更改受益人,則該筆保險金會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需依法申報並繳納遺產稅。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投保人可考慮在受益人名單中加上「法定繼承人」,以確保保險金能順利交給家人,而不被納入遺產課稅範圍。
 
此外,若被繼承人是要保人但並非被保險人,即幫他人投保,則該保單將被視為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資產,不論是否有指定受益人,都需納入遺產總額並繳納遺產稅。例如,一位父親以自己為要保人,幫配偶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若該父親過世,這張保單的價值就會被納入父親的遺產,並計算遺產稅。同樣地,如果母親過世,由子女領取保險金,這筆保險金則可能被視為父親贈與給子女的資產,若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則需申報贈與稅。
 
因此,對於遺產稅及保單的財產屬性應有清楚的認識,以避免漏報導致日後被追稅。關於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是否需要繳納其他稅款,若保險契約訂立於2006年1月1日後,且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受益人須將該保險給付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但若是「死亡給付」部分,則全年合計金額在3,330萬元以下,可免計入。由於保險的本質並非避稅工具,若國稅局認為被繼承人有意透過保險規避遺產稅,仍可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價值或保險金納入遺產計算,甚至可能裁罰補稅。
 
例如,若投保人於高齡或罹患重病時,以巨額保費一次躉繳,或透過貸款投保,且短期內密集購買高額保單,這些情形都有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規避遺產稅的手段而進行課稅。因此,投保時應避免這些情況,以免後續產生稅務糾紛。
 
此外,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若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特定親屬,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此舉將視為財產轉移,需計入遺產計算並課徵遺產稅,主要是為防堵刻意規避遺產稅的行為。即便不符合納入遺產的標準,該變更行為仍可能被視為贈與,若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則須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對於想透過保險進行財務規劃的人來說,解保單在遺產稅及贈與稅上的影響至關重要。
 
若希望透過保險金保障家人財務,應確保受益人已明確指定,並避免在高齡或重大疾病時短期內大量投保,否則可能會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導致保險金被視為遺產或贈與資產進行課稅。此外,若有財產傳承計畫,建議在健康時及早規劃,並與稅務專家或財務
 
那麼,是否只要指定受益人,就可以避免保險金被課徵遺產稅呢?這個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區分不同的情境進行討論。首先,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但未指定受益人時,依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做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換句話說,若死亡時未指定受益人,則這筆保險金將直接納入遺產,並依法課徵遺產稅。
 
其次,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但已指定受益人,則保險法第113條的同條規定,這筆保險金不屬於遺產,而是直接給付予受益人,因此不需列入遺產申報,也不會被課徵遺產稅。最後,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且已指定受益人,則當要保人去世時,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即被保險人仍在世),該保單仍屬於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應以要保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作為遺產課徵稅額的依據。
 
換言之,儘管受益人最終仍可領取保險金,但若要保人死亡時保單仍具現金價值,則該部分仍需申報遺產稅。
 
簡單來說,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取決於保險契約的結構,若要保人即被保險人,且指定受益人,則可避免課徵遺產稅;反之,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且要保人死亡時保單仍具現金價值,則該價值部分仍需計入遺產課稅。這樣的規範是為避免透過保險規劃進行不當的遺產稅規避,確保稅收公平。
 
此外,除在保險契約規劃時應留意上述情形,在要保人去世後,繼承人也應記得向保險公司辦理要保人變更手續,確保保單權利的合法承接。例如,在前述第三種情境中,若要保人已去世,則該保單的權利應由繼承人承接,否則將可能影響未來受益人理賠的權益。此外,若繼承人未能在遺產稅申報時將該保單價值列入遺產,國稅局在查核時可能會視為遺產漏報,進而要求補繳遺產稅,甚至處以罰鍰。因此,繼承人在處理遺產申報時,務必要將此類保單列入資產清單,以免因疏忽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與稅務問題。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3條=保險法第4條=保險法第5條=保險法第11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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