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在一年內給付,不然國稅局會追稅!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納稅人若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移轉明細表及相關移轉事實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影本、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土地及房屋登記謄本等,送交稅捐稽徵機關備查,以確保該扣除項目符合法規並獲得認可。如因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財產給付,納稅義務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展延申請,經核准後得延後支付期限,以避免因逾期未支付而產生補繳遺產稅的風險。倘若期限屆滿仍未將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交付給配偶,則未支付部分將重新計入遺產總額,稽徵機關將依法補徵應納遺產稅,並加計逾期利息,影響遺產分配計畫及繼承人之財務規劃。因此,主張此扣除額的繼承人應謹慎規劃並確保符合相關程序,避免因未依規定完成財產移轉而導致稅務負擔加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指的是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雙方就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負債後,如有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一半的權利(請見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的立法目的係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故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配偶,對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配偶,得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為生存配偶對被繼承人之債權請求權,非屬遺產稅之徵收範圍,因此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生存配偶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並待其履行,並非該請求權一經主張,生存配偶即得管領任一項仍屬被繼承人遺產之財產。換言之,分配請求權內容及範圍須待生存配偶請求並取得財產所有權後,始告完成。
 
配偶如果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則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納稅義務人(即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們)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金額,以達到節稅的效果。然而,納稅義務人須注意,如果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將該請求權金額給付予被繼承人的配偶,稽徵機關將會在該期限屆滿後五年內,針對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夫妻一方過世,生存配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規定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繼承人如果未於前述期限內給付,國稅局將於期限屆滿次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或給付差額的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納稅人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移轉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影本或土地、房屋登記謄本等),送交稅捐稽徵機關備查。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展延給付期限,否則期限屆至仍未支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未給付部分將補繳遺產給繳稅並加繳利息。
 
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若欲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應確保在核發繳清證明書後的一年內,確實將扣除金額交付予配偶,否則將面臨補徵遺產稅與利息負擔。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財產實際流向符合申報內容,避免繼承人僅為減少遺產稅負擔而虛列扣除額。實務上,稽徵機關會透過銀行帳戶查核、財產移轉記錄等方式,確認繼承人是否如期交付該請求權金額給配偶。因此,繼承人若已主張此扣除額,務必於期限內實際給付,否則不僅須補繳稅款,還需支付額外的利息與可能的罰鍰。
 
為避免此類爭議,建議繼承人於遺產稅申報時即做好財產分配計畫,確保扣除金額能夠在法定期間內順利轉移至生存配偶名下,並保留完整的財產交付證明文件,以備未來查核時使用。此外,若因特殊情況導致未能在期限內完成給付,例如財產處分困難、繼承人財務狀況問題等,可考慮事先與稽徵機關溝通,評估是否有適用的補救措施,以減少補稅與罰則的風險。總而言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遺產稅負擔,但其適用條件與時間限制必須謹慎遵守,若未能在規定期間內完成財產交付,則可能導致補稅與額外利息負擔,影響繼承人財務規劃。因此,建議在繼承程序中,繼承人應與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充分討論與規劃,確保依法辦理,以順利達成節稅效果,同時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租稅風險。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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