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時,扣除遺產總額需要提出什麼文件?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稅的申報涉及眾多法律規範與程序,繼承人應確保所有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與正確性,以確保符合稅法規範,並減少不必要的稅務負擔。無論是主張債務扣除、農地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或捐贈遺產免稅,皆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提供必要的文件與證明,確保稽徵機關能夠核實申報內容的正當性與合法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列舉了多種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類型,涵蓋公益捐贈、特定類型資產、保險給付、部分土地及難以實現的債權等範疇。這些免稅規定有助於減輕繼承人的財務負擔,同時鼓勵公益捐贈與文化資產的傳承。在實務上,繼承人應確保所有符合免計遺產總額的財產均具備完整的證明文件,並於申報時詳加說明,以確保符合稅法規範並獲得應有的稅務優惠。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遺產稅申報過程中,若繼承人希望扣除未清償的債務,則應提供完整的證明文件,例如債權人出具的尚未清償之債務證明,以確保稽徵機關能夠核實該筆債務的真實性與正當性。此外,若遺產涉及未繳納的稅捐,則應提交相關稅捐的繳款書影本,以證明應扣除的金額,確保繼承人依法享有扣除權利。在申報遺產時,繼承人應詳細檢視遺產內容,依據財政部的相關規定提供必要文件,確保遺產總額的計算符合法規,並減少因資料不齊全而導致的補稅或罰款風險。
 
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若遺產包含農地,而繼承人希望主張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額,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以證明該土地確實為農業用途,並符合免稅條件。此外,若遺產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並希望申請扣除,則應提交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與土地登記謄本,並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確保遺產價值計算的準確性與合規性。這些文件的準備與提交,不僅可幫助繼承人減少遺產稅負擔,也能確保申報資料的完整性,避免後續稽徵機關要求補充資料或修正申報內容。
 
在某些情況下,遺產可能會被捐贈給政府、公有事業單位或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並希望該筆捐贈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則應附上受贈單位出具的受贈同意書。若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還需提供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受贈單位受贈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近一年免納所得稅的證明文件,以及業務主管機關證明其依創設目的經營並有具體成果的相關文件,以確保捐贈行為的合法性與合規性。這類捐贈行為,若符合相關法律規範,則可依法申請遺產稅減免,有助於減少繼承人的稅負壓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有若干特定財產在計算遺產稅時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以減輕繼承人的稅負,並確保部分遺產的社會公益價值得以延續。首先,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捐贈財產給政府機構、公立教育文化單位或其他公益、慈善機構的部分,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這項規定鼓勵財產所有人在生前或死後透過捐贈來促進社會公益。此外,若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財產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公股的公營事業,也同樣享有免計入遺產總額的優惠,這是為了支持國家基礎建設及公共事業的發展。
 
若遺贈人或繼承人將財產捐贈給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或祭祀公業,則該財產亦不計入遺產總額。這項規定確保這些符合標準的法人團體能夠透過遺產捐贈獲得資源,進一步推動教育、文化或宗教等公益事業。此外,對於遺產中涉及文化、歷史、美術價值的圖書與物品,繼承人只需向主管機關聲明登記,即可將其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唯有當繼承人轉讓這些物品時,才需要自動申報補稅。
 
在特殊類型財產方面,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專利權與藝術品亦不計入遺產總額,這項規定保護了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使其作品能夠完整地傳承給後代,而不會因遺產稅的影響而被迫變現。此外,被繼承人生前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如家具、電器等,其總價值在72萬元以下的部分也可免計入遺產,而職業工具則有40萬元以下的免計算額度,這些規定確保繼承人可以保留基本生活所需的財產,而不會因為高額遺產稅而影響生活品質。
 
若被繼承人的遺產中包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的森林,則這部分財產在受限期間內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若日後解禁並允許採伐,則繼承人必須主動申報補稅。此外,被繼承人於生前購買的人壽保險,若約定於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的受益人,則這筆保險金不計入遺產,軍公教、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及互助金也同樣享有此項優惠,這確保了被繼承人生前為家屬所規劃的保障能夠完整地交付予受益人,不受遺產稅影響。
 
如果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他人的遺產,且當時已納遺產稅,則這部分財產在計算本次遺產稅時可不再重複計入,避免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課徵多次遺產稅。此外,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原有的財產或特有財產,若經過合法登記或能夠提供證明文件,則不計入遺產總額,這確保了繼承人不會因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或投資的關係,而無端被課徵遺產稅。
 
某些特定用途的土地也享有免計入遺產總額的待遇,例如遺產中包含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無償提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後可免計入遺產,但若該土地屬於建築法規規定需保留的法定空地,則仍須計入遺產。此外,若被繼承人名下存在難以收取或行使的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並能夠提供確切證明文件,則這些資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避免繼承人因無法實現的債權而額外承擔遺產稅的負擔。
 
扣除項目
遺產稅的計算方式包含一定的扣除項目,以減輕繼承人的稅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列舉了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項目,使繼承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能夠享有相應的減免。首先,若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則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以減少配偶因繼承遺產所需負擔的稅額。其次,若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再扣除40萬元,若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則可按其年齡距離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額外加扣40萬元,但若直系血親親等較近者拋棄繼承,則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扣除的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本得扣除的數額為限。此外,若被繼承人遺有父母,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00萬元,這項規定確保了被繼承人父母能夠獲得一定的遺產稅減免,以維持生活。
 
在特定情況下,若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則可額外再加扣500萬元,以體恤這些家庭在照顧與醫療支出上的經濟負擔。此外,若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若該受扶養者為未成年人,則可按其年齡距離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40萬元,以確保被繼承人生前所扶養的家庭成員能夠獲得適當的保障。若遺產中包含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並且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則該部分價值可全數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然而,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若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恢復使用後又有未作農業使用的情況,則應追繳應納稅賦。若該土地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政府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則不受此限。
 
此外,若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經繳納遺產稅,則可按年遞減方式扣除稅額,分別為80%、60%、40%及20%,此規定避免因短時間內連續繼承而導致重複課稅的問題。同時,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尚有依法應繳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則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確保這些財務負擔不會成為繼承人的額外責任。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未償還的債務,若能提供確實的證明文件,則該筆債務金額也可扣除,以免繼承人因為債務而增加遺產稅的負擔。此外,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100萬元,以減輕繼承人因安排喪葬事宜所產生的費用壓力。最後,若遺產涉及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必要費用,則這些直接相關的開支也可扣除,以確保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在處理遺產時,不會因為遺產稅問題而受到過度財務負擔。
 
然而,這些扣除規定不適用於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亦即這些繼承人無法享有前述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等相關的扣除額。此外,稅法規定,若扣除項目涉及的各項稅捐、罰金、罰鍰等,僅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的情況才能適用。同時,若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權,則將無法適用與繼承人相關的扣除條款,如配偶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父母扣除、身心障礙者額外扣除及扶養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的扣除。因此,在申報遺產稅時,繼承人應審慎評估可扣除的項目,並確保所有申報資料完整,以依法享有遺產稅的減免,降低財務負擔。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
對於配偶若希望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則應提供完整的文件,包括結婚登記戶籍謄本、夫妻財產與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該扣除項目的適用性,並依法享有減免遺產稅的權利。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規定,配偶可依該條文申請扣除,但若未能在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財產給付,稽徵機關將於該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款。因此,繼承人在申報扣除時,不僅應提供完整的申報文件,還需確保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財產移轉,以避免後續因未履行法定義務而遭受稅務追繳。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若配偶希望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則應提供完整且符合法律規範的文件,包括結婚登記戶籍謄本、夫妻財產與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以確保該扣除項目的適用性,並依法享有減免遺產稅的權利。在實務上,若配偶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該權利的主張與財產的移轉,則可能面臨補繳遺產稅的風險。因此,遺產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審慎評估相關權利的行使方式,並確保符合稅法及民法的規定,以免後續衍生爭議或額外的稅務負擔。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若納稅義務人未能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實際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則稽徵機關將於該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對於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款。因此,繼承人在申報扣除時,不僅應提供完整的申報文件,還需確保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財產移轉,以避免後續因未履行法定義務而遭受稅務追繳。
 
若繼承人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應提供完整的證明文件,包括載有結婚登記日期的戶籍謄本、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主張的合法性與正當性。該請求權的行使需符合配偶財產制的相關規定,且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否則將可能喪失該權利,並影響遺產稅的計算。因此,繼承人應在辦理遺產繼承時,審慎評估各種稅務規定與法律程序,確保所有扣除項目均符合法律標準,並依照法定時限完成相關財產的移轉與分配,以最大程度地減少不必要的稅務負擔,並確保整體財產繼承的順利進行。
 
在稅務規劃方面,律師能夠提供有關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及相關稅務優惠的建議,協助當事人利用合法方式降低應繳稅額。例如,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評估是否符合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未清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等特殊扣除項目的資格,並指導如何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此外,若當事人有意將部分遺產捐贈給政府或合法財團法人,以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律師可以確保捐贈行為符合法定條件,並協助準備所需的受贈單位證明文件,以確保申報的正確性。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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